
亲子关系事务处理.ppt
22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亲子关系事务处理,法律实务系 杜贵波,案例导入 提出任务,李峰(男)19岁在某中学读书,无独立经济来源,由父母提供生活费和教育费,李峰上学途中骑自行车撞到行人陆丽,致使陆丽受伤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考虑到李峰没有经济来源,陆丽便向李峰的父母提出赔偿要求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现在李峰尚未独立生活,李峰的父母对李峰负有抚养义务,就应当赔偿李峰造成的经济损失李峰的父母不同意赔偿,陆丽诉至人民法院任务一:李峰父母有义务赔偿李峰给陆丽造成的经济损失?,任务二:怎样处理此案?,分组讨论 引入知识,专题一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一、亲子关系的概念父母与子女间权利和义务关系,二、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抚养费内容:生活费 医疗费 教育费,(二)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思想 品德 学业 关怀和培养,(三)子女的姓名权,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 权利和义务(一)保护和教育的含义防范、排除-非法侵害主要表现在: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管理子女财产代理子女进行民事活动提供住所,(二)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财产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时,应赔偿经济损失,非财产责任,案例分析:,李峰父母没有义务赔偿李峰给陆丽造厂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李峰年龄已超过18岁,不属于未成年人,虽然李峰尚未独立生活,没有经济来源,父母仍须对其尽抚养义务,但李峰致人损害的后果依法并不必须承担经济损失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第16条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已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有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四、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物质上、经济上提供必要生活费用,扶助精神上、生活上给予安慰和照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体内容:,经济上供养 生活上照料 精神上安慰,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住房上妥善安排,义务耕种父母承包的农田,赡养费用: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普通生活水平两个以上子女的,共同承担赡养费,赡养扶助和抚养教育不是对等的,四、父母子女间又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间继承权是平等的,“遗腹子”保留应继承份额,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专题二 父母与婚生子女,一、婚生子女的概念,合法婚姻关系中受胎的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二、婚生子女的推定,(一)推定的条件,合法的婚姻关系,合法夫妻身份血缘关系,出生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推定的方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解除婚姻关系后一定时间内出生的,三、婚生子女的否认,享有否认婚生子女 诉讼请求权制度,(一)否认的原因,提供证据足以推翻子女为婚生的,(二)否认权人,夫妻 或者子女,专题三 几种特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没有婚姻关系男女所生子女,1、未婚男女所生子女,2、已婚男女与婚外异性所生子女,3、无效婚和可撤销婚所生子女,(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四)非婚生子女的认领,1、认领的概念:,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须有生父独立意思表示,其特征 不受时效的限制,具有血缘关系,2、认领的形式:,任意认领:生父主动承认并自愿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律行为。
强制认领:生父不自动认领时,诉请法院强制认领的制度3、认领的效力,4、我国立法现状,暗藏世间万象上千家庭做亲子鉴定,济南市中心医院迪恩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者往往,是因夫妻互相猜疑引发,感情纠纷,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是父亲偷偷带,孩子来做亲子鉴定被家长带来的孩子多数在,1到10岁之间,家长年龄,也多在30-40岁之间,二、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 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区别,1、法律关系的形成不同,2、法律关系的解除不同,三、继父母与继子女,(一)继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1、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2、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三)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教学案例,甲夫妇婚后多年未生育孩子,经医院检查,该夫妇的精子卵子情况正常,但甲女无法怀孕经人介绍,他们与乙夫妇达成一项协议协议约定,由乙女替甲女怀孕,孩子生下来后,甲夫妇付给乙夫妇10万元,孩子归甲夫妇在医院的帮助下,甲夫妇的受精卵被植入乙女子宫,胎儿孕育成长甲夫妇如约将5万元付给乙夫妇,剩下5万元待孩子生下后一次付清在怀孕期间,乙女对其肚中的孩子产生了母子感情,欲将钱退还,要求孩子归属自己。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甲夫妇将乙夫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按协议判决孩子归属自己问:本案中的孩子到底归属谁?,四、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一)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利用人工生育技术受胎而出生的子女,(二)人工生育子女的种类,1、人工体内授精子女,2、人工体外授精子女,3、代孕母亲所生育的子女,(三)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教学案例解析:,观点一:甲夫妇享有对孩子的抚养权甲乙双方签订的代孕协议符合平等、自愿的原则,虽然在妊娠期间乙夫妇反悔,但基于契约保护的原则,在协议无法终止履行的情况下,法律应当支持协议的完全有效履行乙女虽然是孩子的生育之母,但她们夫妇有义务按协议约定把孩子交给甲夫妇抚养,甲夫妇享有对孩子的抚养权观点二:甲乙双方签订的代孕协议因违法无效,按协议无效规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