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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3)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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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ldj****22
  • 文档编号:26471255
  • 上传时间: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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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 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2017 年 5 月修订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稽 查 第 三 章 违 规 处 理 第 四 章 裁 决 与 执 行 第 五 章 纠 纷 调 解 第 六 章 附 则 — 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及反洗钱和发票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客户及市场相关参与者违反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二章 稽 查 第五条 稽查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市场相关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稽查包括常规稽查和立案调查 第六条 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检查会员及客户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技术系统; (三)对会员、客户、指定仓库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四)要求会员、客户、指定仓库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 3 — 说明有关情况; (五)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 (六)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会员、客户、指定仓库及市场相关参与者应自觉接受交易所的监督 第八条 交易所设立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应身份真实、明确;投诉、举报人不愿公开其身份的,交易所为其保密 第九条 对常规稽查工作中发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交易所应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条 对立案的违规案件,交易所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本人工作证或交易所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 被调查人员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关、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交易所认为调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指令其回避 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易所决定 第十二条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调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材料、电子记录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证据应当调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三条 调查笔录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书证、物证的提取应当制作提取笔录,注明提取的时间和 地点 ,— 4 — 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无法签名的,由 见 证人签名 鉴定结论必须由中 国 人 民 银行或交易所认定的有权鉴定单位 做出,并由鉴定单位和鉴定人 盖 章签 字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在常规稽查和立案调查工作中应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 滥 用职权对违反规定的,交易所根据不 同 情 节给 予相应的处 分 第十五条 会员、客户、指定仓库和保证金存管银行 涉嫌重大违规, 经 交易所立案调查的,在确认违规行为 之前 ,为 防 止违规行为后 果 进一 步扩大 ,交易所可对其 采 取下列 限 制 性措施 : (一)限期说明情况; (二)暂停发放新的客户编码; (三)冻结资金和库存实物; (四)降低持仓限额; (五)调高保证金比例; (六)限制开仓交易; (七)限期平仓; (八)强行平仓; (九)暂停交易; (十)限制指定仓库的仓储业务或保证金存管银行的结算业务。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有 多种 违规行为的, 分别 定 性 , 数 项并罚 多次 违规的, 从重 或加 重 处罚 第十七条 会员 具 有下列违反 代 理业务管理规定行为 之 一的,责— 5 — 令 改 正, 没收 违规所得根据情 节轻重给 予 警告 、 通 报 批评 、 暂停 交易 1 至 6 个月 、取 消 会员资 格 的处罚; 没 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 5万元 以下的,处以 5 万元至 25 万元 的罚 款 ;违规所得 5 万元 以上的,处以违规所得一 倍 以上五 倍 以下的罚 款 : (一)以欺骗手段获取代理业务资质的; (二)擅自设立从事代理业务机构的; (三)聘用未取得交易所认可的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代理业务的; (四)其他违反交易所对会员代理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开展 代 理业务的会员 存 在以下行为 之 一的,责令 改正, 没收 违规所得,处以 1 万元到 5 万元 的罚 款 ;违规所得 10 万元以下的,处以 10 万元至 30 万元 的罚 款 ;违规所得 10 万元 以上的,处以违规所得一 倍 以上五 倍 以下的罚 款 , 同 时,情 节较轻 的, 给 予会员 警告 、 通 报 批评 、 暂停 1 个月新 开户、 限 制开仓的处罚;情 节严重的, 给 予会员 暂停从 事 代 理业务 1 至 6 个月 、取 消 其 从 事交易所交易业务资 格 、取 消 会员资 格 的处罚。

      (一) 未履行开户手续或未按规定履行开户手续的客户进行交易的; ( 二 )违反代理交易协议书协议规定的; ( 三 )未按规定履行审核义务,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办理开户手续的; ( 四 )未如实向客户说明交易 风险、未履行反洗钱 、 税收等 规定告知义务的, 或 未按规定 签署风险 揭示 书的; ( 五 )未 能对代理客户履行反洗钱、 反恐怖融资义务进行有效管理与指导的 ; ( 六 )利用客户账户为自己或他人交易的; — 6 — ( 七 )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与客户私下约定分享盈利或共担风险损失的; ( 八 )未按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交易,故意阻止、延误或改变客户下单指令,诱导、强制客户按自己的意志进行交易的; ( 九 )场外交易、私下对冲的; (十 )未将自营账户资金和客户资金分户存放的; (十 一 )允许客户在资金不足时进行交易的; (十 二 )挪用或变相允许他人挪用客户资金或套用不同账户资金的; (十 三 )故意制造和散布虚假的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进行误导的; (十 四 )泄露客户委托事项或其他交易信息的; (十 五 )交易员接受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指令进行交易的; (十 六 )未按规定向客户提供有关成交结果、资金结算报表的; (十 七 )未执行交易所保证金管理等资金结算要求的; (十 八 )其他违反交易所对代理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 之 一的,责令 改 正, 给 予 警告 、 通 报批评 、 暂停 交易 1 至 6 个月 的处罚;情 节严重 的,取 消 会员资 格 : (一)违反《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及 发票管理等有关规定的; (二)故意破坏交易秩序、操纵价格的; (三)指派未获得交易所认可的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交易的; (四)违反资金结算和实物交割有关规定,造成资金逾期到账、实物逾期入库的; — 7 — (五)会员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地等变更后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六)未按规定的期限要求向交易所报送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的; (七)不按规定保管有关交易、结算、财务、会计等资料的; (八)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凭证或审批文件的; (九)恶意破坏交易系统的; (十)假借交易之名从事非法活动的; (十一)采取虚假、欺骗和不正当手段骗取交易员资格的;伪造、涂改、借用交易员证件的; (十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对会员发生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交易员,交易所有权给予暂停或取消交易员资格的处罚。

      受到暂停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必须经交易所再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受到取消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易员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 存 在下列情况 之 一的,取 消 会员资 格 : (一)被监管 机构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二)违反监管机构及交易所制定的 发票 管理 等相关 规定的; (三)私下转让交易席位,将交易席位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四)资金、人员和设施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改无效的; (五)拒不执行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 (七)私设或参与非法交易活动的; (八)未按规定缴纳年会费或其它费用的; (九)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 8 — 易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交易所可自行将其除名并作出 相应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会员 未按 规定及时 缴纳 应 付费 用(会员资格 费 、年会费、席位费、交易 手续费 、仓 储费 、 运 保 费 等),交易所有权给予每日 万分之 五的 滞纳 金处罚情 节较轻 的, 给 予 警告 ,责令 改 正;情 节严重 的,处以 1 至 6 个月暂停 交易的处罚;情 节极 其 严重 的,取 消 会员资 格 。

      第二十二条 保证金存管银行 未按 交易所要求上报各 类 统 计 信息,交易所将按《上海黄金交易所保证金存管银行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认定的可提 供标准 金 锭 、金条和银 锭企 业生 产 的金 锭 、金条和银 锭经 会员举报、交易所证实或交易所监督检查,发现 重量短少 、 化学 成份不 符 合 质量 证明书等,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 供标准 金 锭企 业及其金 锭品级 资 格 注 册 认定 准 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及其金锭品级资格注册认定准则(海外试行版)》、《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 供标准 金条 企 业及 品牌 资 格 注 册 认定准 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 供标准 银 锭企 业及其银 锭品级 资 格 认定准 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会员 具 有违反交易所规定的下列行为 之 一的,责令改 正, 给 予 警告 ;情 节严重 的, 给 予 通 报 批评 、 暂停 交易 1 至 6 个月 、取 消 会员资 格 的处罚: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的; (二)按交易所规定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中做不真实记载的; (三)对客户保证金未进行分账管理的; (四)未对客户实行当日结算的; — 9 — (五)伪造、编造交易记录、财务报表、账册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划付客户资金的、开具空头支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伪造票证的; (七)其他违反交易所 资金和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指定仓库有下列行为 之 一的,交易所 给 予责令 改正、 没收 违规所得情 节较轻 的, 给 予 警告 、 通 报 批评 ;情 节严重 的,暂停 仓 储 业务、取 消 其指定仓库资 格 (一)虚报出、入库数据; (二)账实不符的; (三)挪用会员库存实物的; (四)泄露与交易所有关不宜公开的仓储信息或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市场的; (五)与会员或客户联手,影响或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 (六)交割实物与单证不符的; (七)交割实物没有或缺少规定证明文件的; (八)交割实物的箱数、块数、包装要求和交易所规定不符的; (九)未完成规定的要求而办理出入库手续的; (十)错收错发的; (十一)在搬运、装卸、堆码等作业过程中造成包装和实物损坏的 ; (十二)办理业务中不按规定收费的 ; (十三)违反交割业务规则,限制、故意拖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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