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用路灯的建设与维护服务指南.docx
3页公用路灯的建设与维护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一、办理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第十四条:公用路灯由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二、承办机构XX镇人民政府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基础设施进度滞后,路灯照明设备无法满足公民正常出行需要五、服务流程(一)路灯的建设 1.道路照明灯型的选型与设计,报经镇政府批准后,由相应单位组织实施公共建筑夜景亮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在楼体夜景亮化申请执行路灯电价前,应经供电公司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2.对新建、改建的路灯,经由镇政府批准,按照管理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头组织实施3.集镇路灯建设,由镇政府负责投资,纳入政府采购;新建居民住宅小县的路灯(不含楼道)建设,其建设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并负责建设;已建住宅需新建路灯(不含楼道),其建设费用自筹解决4.新建和改建的路灯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范,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安全。
5.路灯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二)路灯的管理和维护 1.路灯的管理和维护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路灯的完好、运行正常 2.路灯的管理维护,按照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分头组织实施 3.县管道路的路灯管理和维护,由县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维护; 4.新建居民住宅小县、已建居民住宅小县的路灯(不含楼道)维护和管理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或者路灯公司负责,其管理和维护费用从物业管理费支付 5.路灯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护 6.管理维护要保持灯具的清洁和美观,保证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路灯亮灯率在主要道路98%以上、次要道路在96%以上,并使照明的照度与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六、服务时限常年开展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及标准不收费八、咨询方式XX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