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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线测量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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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名称】 铁路路线测量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9-01-19【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铁路路线测量规则铁路路线测量规则第 1 条 本规则依铁路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铁路路线之测量,除依铁路建筑技术规范外,依本规则之规定第 3 条 本规则所称测量,指踏勘、初测及定测第 4 条 测量距离数量之单位,应为标准度量衡制第 5 条 测量图表之文字说明,除缩写符号 (附表一) 外,应以中文为主备注:附表一请参阅中华 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024-16027 页)第 6 条 铁路路线之测量,除踏勘外,初测应就导线、水平及地形,定测应就中线、水平、地形及横 断面等分组测量之第 7 条 踏勘测量除得利用航空测量外,应以罗盘仪定方向、步测或仪器测量距离、气压计测量高度 但需作详细测量之地段,得用视距测量法第 8 条 经指定起讫点之路线、应选择最短最平者为最合宜,桥梁、隧道及车站之位置亦应作适宜之选择,避免水流之冲刷及水之宣泄,并应配合所经地区农、林、工、矿、商各业之发展第 9 条 桥梁中线应尽量与河岸垂直,大桥及车站以设于平直线上为原则第 10 条 选择路线,除注意坡度、曲线之适宜及建筑费之减省外,并应考虑左列事项:一施工之难易。

      二需时之长短三维时费及行车费用之多寡四地质情形之良寙五与其他交通水利设施之配合六预留将来改良与扩充之余地第 11 条 路线踏勘应尽量多测比较线,以供选线参考第 12 条 平面图与纵剖面图应绘在同一张上,图宽七十五公分,上部画平面,下部画纵剖面,用腊布 描制第 13 条 平面图应表示左列事项:一导线及其里程与方向该方向以磁针北为准计划路线与踏勘导线相距甚远,应用虚线将路线划出三等高线用五公尺或十公尺之等高线将地形大略表出四村镇及地名五河流名称及方向六森林及耕种情形七原有交通情形第 14 条 纵剖面图应表示左列事项:一导线之里程及其纵剖面二计划路线高度与踏勘导线如相差甚远,应将路线纵剖面用虚线画出,必要时并应在图上将 路线情形详细注明三村镇地名及其高度四重要桥梁之长度及其河名五重要隧道之长度及其山名六较长之大坡度第 15 条 绘制图件应以踏勘路线之起点自左向右绘制第 16 条 水平基面应以吴淞潮位零点为标准,如情形特殊,得予假定但须注意路线之高度,不宜有 负数,并须设立水平样点 (BM) ,以便互相连接第 17 条 踏勘图件应加封面记明左列事项:一某区某线某段踏勘图二某处至某处共长若干公里。

      三比例尺平面图二万五千分之一,纵剖面图长度二万五千分之一,高度五千分之一四踏勘日期中华民国○○年○○月○○日开始○○年○○月○○日勘竣五踏勘者某区某踏勘队队长及队员姓名第 18 条 踏勘时应填左列各表:一河流概况表二山脉概况表三桥梁表四隧道表五车站长六土石方概算表七坡度曲线概算表八沿线经济调查表九沿线运输情况表一○沿线材料工价调查表一一沿线地质调查表第 19 条 踏勘进行状况应作日志,并汇订成册,以备查核第 20 条 踏勘完毕,应就左列事项编制总报告,复印二份连同图底及沿途所摄相片,报送交通部一踏勘工作情形二路线工作情形并附平面图及第十八条第一表至第七表三沿线经济情形并附第十八条第八表至第十表四比较线概况并附第十八条第十一表五建筑费概算六踏勘结论第 21 条 总报告应加封面,其款式如左:一某区、某线、某段踏勘总报告二某处至某处共长若干公里三踏勘日期中华民国○○年○○月○○日开始○○年○○月○○日勘竣四踏勘队长署名签章第 22 条 初测之目的应以踏勘结论所得路线,绘制其附近地形及其附着物详图,作为纸上定线、初步 概算及将来定测之根据,必要时得多测比较线,以资研究第 23 条 坡度及曲线之限制,应以踏勘结果为准,非有特殊理由,不得变更。

      第 24 条 路基高度应在最高洪水位之上至少六公寸,路线经过平川地带不受洪水淹没之处,路堤之最 低高度应尽量较地面高出一公尺第 25 条 选定路线,应顾及将来行车之有利条件第 26 条 路线初测除施测选线及绘图外,并应就沿线之经济,运输情况及材料、工价等予以调查第 27 条 经纬仪所经之导线宜与将来之路线尽量接近,如为便于测量而必须分离时,地形组应配合加 宽地形范围第 28 条 导线交叉点之木桩应书 (IP) 之号数、线别公里公尺数,并应将该地点之位置详细记载, 以便查寻例如: (IP) 15,A,5○923.58, (IP) 15指第十五号交叉点,A 指线别,五十指公里数*923.58指公尺数第 29 条 导线木桩,每隔四十公尺钉立一根,地形复杂处,每隔二十公尺处一根,必要时并得增加, 以为水平组地形组之用,如地形测量系用视距法施测者,导线木桩可酌量减少,所有导线木桩均 应注明线别及其公里公尺数,以便查考第 30 条 测量开始时应视测天文以定正北之方向,此后每隔四十公里至少视测一次,以校正之第 31 条 导线角度应读至二十秒或三十秒,每线之磁针方向应记载于导线簿中,以供参考第 32 条 导线长度,应以钢尺量至公分为止或用测距仪器测之,遇有特殊情形时,得用三角法求之。

      第 33 条 导线长度及交叉点高度,在可能范围内应用视距法核对之第 34 条 水平标点应每隔一公里设立一处,遇重要桥梁或隧道,应增设之第 35 条 水平标点,应利用岩石石碑或大树根等不易变动之物,如无可利用时,应以大木桩为之,并 应设在路线附近较偏僻地点,以免被人移动第 36 条 各水平标点 (BM) 应书明号数及高度,并于水平簿中详载其设立位置,以便查寻第 37 条 水平转点 (TP) 水平标点 (BM) 及导线交叉 (IP) 之高度,以桩顶为标准,读至公厘, 导线木桩之高度,以桩前之地面高为标准,读至公分第 38 条 水平之许可误差,不得超过1○VK公厘,K为水平仪所经过之公里数第 39 条 与路线相交或平行之河流,其最大洪水位及发生年份,普通洪水位、低水位及平常水位,均 应详确记载第 40 条 水平基面应参照第十五条之规定第 41 条 地形测量可选用手提水平法、视距法或平板仪法第 42 条 地形测量应将路线两侧各约一百公尺内之地形测绘于图中,大桥两侧之地形,其测绘距离至 少应与桥长相等导线交叉点 (IP) 处应视需要加宽测绘第 43 条 接近路线之地形,其测绘应较详确,距路线较远未经实测而须绘于图中作参考者,应以虚线 表示之。

      第 44 条 经纬仪及平板仪据点,均应钉立木桩,以供将来之参考第 45 条 遇有江河沟渠,应将水流方向及洪水流量尽量注明于图中,并载明拟用之桥涵式样及长度, 以供参考第 46 条 河流边线以平常水位之水边为准,地面等高线以画至河流边线为止,河岸河底之地质情形, 均应尽量详载于图中第 47 条 绘制平面图,应以初测之起点自左向右绘制第 48 条 平面图比例尺为二千分之一,先用黑墨水或其他颜色之墨水绘于厚纸上,再用黑墨水描于宽 七十五公分腊布上,每节腊布,以相当于路线约二十公里之长度为限除纸上选定之中线须用铅 笔粗虚线表示外,其他图样均以黑墨水绘制、,测量时经纬仪所经之导线,应以较细之实线表示, 将来定线测量之中线以较粗之实线表示其他地形表示法如图一第 49 条 图上之经纬距,每二百公尺应绘一条,以测量之起点为零,北及东为正,南及西为负第 50 条 等高线每隔一公尺或二公尺绘一细线,每隔十公尺绘一粗线,并注明高度,每段路线图等高 线之间隔,应采同一标准第 51 条 平面图除地形外,并应表示左列事项如附图一、二:一建筑物二地名、村名、省界、县界三森林及耕种情形四河流名称、方向五测量时经纬仪所经之导线及其方向里程。

      六测量时所定之水平标点七纸上选定之中线及其方向里程八选定中线上曲线之起点 (TC) 、终点 (CT) 、转向角 () 半径 (R) 度数 (D) 、切 线长度 (TL) 及曲线长度 (CT) 九车站中心点里程第 52 条 绘制纵剖面图时,应注意其展读之方向与平面图相符第 53 条 纵剖面图应用五十公分宽之方格透明纸绘制,其比例尺长度为二千分之一,高度为二百分之 一第 54 条 纵剖面图应就选定路线表示左列事项如图三一地面纵剖面二路基纵剖面坡度及竖曲线三曲线长度、度数或半径四桥梁涵洞及其类型与跨度五隧道及其长度六公路交叉处七车站中心点八地质情形九与路线相交之河流,其低水位,平常水位,普通洪水位及最大洪水位一○与路线平行之可流,其普通洪水位及最大洪水位一一水平标点一二堤垣护岸等第 55 条 初测完竣,应将全线平面图及纵剖面图缩成总图,上部绘平面,下部绘纵剖面,用腊布描制第 56 条 平面图之比例尺为十万分之一,并表示左列事项:一路线及公里数二正北方向三省市城镇四河流及山脉五适当之等高线第 57 条 纵剖面图之比例尺,长度为十万分之一,高度为二千之一,并表示左列事项:一路线纵剖面,地面纵剖面及公里数。

      二重要地名三百分之○.五以上之坡度四四度以上之曲线五车站中心点六隧道及其长度七大桥及其长度第 58 条 初测完竣,应根据纸上定线,并按年度预算书之建筑支出项目、编制建筑费概算第 59 条 初测时应填左列各表:一土石方数量表二桥梁及涵洞表三隧道表四堤垣护岸表五车站及其他建筑物表六坡度表七曲线表八水平标点表九平交道表一○沿线地质调查表第 60 条 初测进行状况应作日志并编制旬报,以备查核第 61 条 初测完毕,应就左列事项由测量队队长将各种图表报吉及概算等,汇编总报告,复印二份, 连同沿途所摄相片报请查核一初测工作情形二路线工程情形、概算及第五十九条各表三沿线经济、运输情况及材料工价等情形四比较线概况五初测结论初测如与定测同时进行,应根据定测结果,编制详细预算,并报送定测总报告第 62 条 总报告封面款式比照第二十条办理第 63 条 定测系将初测所采路线之中线,投射于地上以为施工之准备第 64 条 地势平垣无需踏勘及纸上定线者,其路线之选择,应参照第二章第二节及第三章第一节各条 办理第 65 条 纸上定线投射于地上时,应注意图中之错误与投射之准确,并须视当地情形作适当之调整与 改善第 66 条 中线木桩,每隔二十公尺钉立一根,地形复杂处得酌量增加之,曲线上并于起点 (TC) 及 终点 (CT) 设立木桩,有介曲线者,应设 (TS)(SC)(ST) 等桩。

      第 67 条 所有木桩,均应注明定线符号及公里公尺数,例如L94578.24(L为定线符号九十四 公里数,578.24为公尺数) 第 68 条 凡 (TC)(XT)(TS)(SC)(CS)(ST) 及大桥隧道两端等点,均应分别注明于木桩上, 并于距离稍远之处酌立护桩,以备正桩遗失时,可由护桩再回复正桩之位置中线交叉点V公里点 (KP) ,在可能范围内,亦应钉立木桩,并树立护桩第 69 条 曲线及介曲线之中线,应用偏角法钉立之第 70 条 中线之角度,应读至二十秒或三十秒,必要时应视测天文以定方向第 71 条 中线之长度应量至公分为止第 72 条 延长直线时,应用二重转镜法,以期准确第 73 条 水平测量,每约半公里应设水平标点一处,其位置宜接近路线而较偏之处,避免移动或挖土 填土之影响第 74 条 桥梁或隧道附近之水平标点,应酌量添设之第 75 条 初测时所设之水平标点,应尽量利用之第 76 条 水平基面之标准或假定,水平标点之高度、水平转点、中线交叉点及中心桩等高度之规定, 水平许可误差及沿线河流水位之调查等,应参照第三章第三节办理第 77 条 如需地形组测量时,得参照第三章第四节办理。

      第 78 条 除大桥隧道外,中线组已设木桩各点,均须测量横断面,遇地形复杂处,并应酌量加测第 79 条 测量结果应用五十公分宽之方格透明纸,按百分之一比例尺绘第 80 条 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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