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刑法课件:第9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ppt

31页
  • 卖家[上传人]:窝***
  • 文档编号:259742444
  • 上传时间:2022-02-26
  • 文档格式:PPT
  • 文档大小:650.50KB
  • / 31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1(身份)第九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犯罪的意思即罪过心理1.犯罪事实的认识2.犯罪人的违法意志3.罪过形式:故意、过失(二)犯罪主观要件是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三)犯罪主观要件是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23二、罪过责任原则无罪过就无犯罪和刑事责任(一)主观主义责任论龙勃罗梭、加罗法洛、菲力、李斯特1.行为决定论2.行为人中心论3.社会责任论(二)道义责任论1.自由意志2.报应主义(三)规范责任论1.违反规范的意思2.期待可能性(四)社会防卫论、人格责任论4第二节 故意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一、故意的概念和特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一)基本的责任形式:积极的责任要素(二)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1.认识因素2.意志因素5二、故意的学说(一)意志说、认识说、动机说(二)盖然性说、可能性说、风险理论与容认说(三)客观化的意志说、回避意志说(四)我国的立场:容认说6三、故意的种类(一)概述1.确定的故意(直接的故意):意图、确知2.不确定的故意(1)未必的故意(2)概括的故意(3)择一的故意7(二)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认识因素(1)一般的必要的认识内容(2)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3)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4)不需要认识的内容责任年龄、身份客观的超过要素行为的非法性2.意志因素:希望、追求结果的发生8(二)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意志因素: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对结果的无所谓3.主要类型(1)为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放任危害结果发生(2)为实现某种犯罪意图放任另一危害结果发生(3)瞬间冲动下不计后果的行为(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差别1.认识:必然性、可能性;可能性2.意志:希望;放任9四、故意的认定(主客观结合)(一)区分犯罪的故意与生活的故意 e.g.打火机不小心点着火 应为故意放火而非过失放火(二)区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三)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对象转换1.犯意转化:此罪转化为彼罪,不需并罚(1)此罪预备实施彼罪e.g.盗窃-抢劫(2)犯罪中犯意改变,两行为侵犯的法益具有包容关系e.g.伤害-杀人2.另起犯意:前罪既遂、未遂、中止后,又实施犯罪,并罚e.g.强奸嫌丑中止后抢劫e.g.伤A杀B不同对象3.对象转换(1)统一构成内,法益主体未变一罪:偷钱变偷画(2)法益归属主体或侵害法益为另起犯意10 五、故意的推定 11第三节 认识错误(期末12道题)一、概念(一)错误1.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并不一定意味着行为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e.g.杀人误杀了猪2.在故意犯层面上讨论认识错误(二)故意论与错误论1.认识错误情况下同时适用故意论和错误论2.对重要事实存在认识错误阻却故意的既遂犯;反之,成立既遂e.g.开枪杀人误杀父亲,后发现为吓死12二、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又称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一)学说1.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的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e.g.想杀张三并确实杀了张三2.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构成要件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e.g.想杀张三的意愿13(二)分类1.对象错误:行为人误认(打错)e.g.向窗外开枪打死父亲故意杀人未遂+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死亡2.打击错误:行为人误差(打偏)也包括地址、时间等e.g.一起打架,将队友砍成重伤(三)手段错误(方法的错误)是否具有可罚性1.可罚的不能犯:结果未实现,但高度危险2.不可罚的不能犯:行为不具客观危险性,不认为是犯罪3.迷信犯:客观上绝对不能实现行为人的主观计划e.g.扎小人14(四)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优劣比较 1.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差别,要求认识内容包括对法益主体的认识(1)有悖常识、罪刑不相适应(2)具体符合说导致许多行为不可罚2.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非法益主体的差异(1)通说(2)难题:过剩结果问题法定符合说说具体符合说说认识事实与实际发 生事实,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范围内,即成立故意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 生的事实,只有完全一致时,才成立故意,否则阻却故意。

      15(五) 补充:因果关系的错误1.因果进程的错误2.事前的故意(不同学说、结果延后发生、概括的故意)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质为第二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e.g.杀人后抛尸,实为淹死3.结果的提前发生e.g.下药后杀人,结果药量过多直接致人死亡故意杀人既遂注:若前一行为不能评价为着手,则为犯罪预备与过失致死想象竞合e.g.迷药放在桌上,大郎先回家自行喝下16三、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分属不同构成要件的情形一)学说1.抽象符合说:以最终发生的事实以故意犯罪论处2.法定符合说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阻却故意的成立,可成立过失犯或故意犯的未遂,或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轻罪的既遂犯1)阻却故意的成立:(2)过失犯或故意犯的未遂:(3)重合的范围内,成立轻罪的既遂犯:(二)分类1.对象错误:异类对象2.打击错误:异类对象(三)案例分析1718第四节 过失第15-1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19一、过失的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的过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自信的过失)e.g.20二、疏忽大意的过失(一)概念:无认识的过失(二)构成: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 1.具有预见义务(1)法律、职务等确定的义务(2)日常生活准则的义务2.具有预见能力: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1)主观说(2)客观说(3)折衷说(4)适用(三)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1.意外事件:客观造成损害;无故意或过失;损害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2.区别:有无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 21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一)概念:有认识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二)构成: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1.认识因素(1)曾遇见到结果可能发生(2)后来自我否定了结果发生2.意志因素:轻信可以避免(1)(2)(三)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对结果的态度2.认识的程度3.回避结果的可能性22四、过失犯的认定(一)需要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e.g.(二)过失犯与信赖原则、危险分配理论1.行为人信赖是合理的2.本身无违法3.危险分配理论(三)监督过失1.缺乏对被监督者的行为的监督(狭义的监督过失)e.g.大夫与护士e.g.领导决定露天放置导致损毁2.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所构成的管理过失(四)过失向故意的转化e.g.家给水果打药并标注有毒,乙拿走放在家,丙拿给客人吃甲:间接故意 乙:过失232425罪过过形式认识认识 因素意志因素认识认识 程度意志内容故意直接故意明知必然会可能会希望 赞成票间接故意明知可能会放任 弃权票过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 到可能但又自我否定可能性轻信能够避免 反对票 反对票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无认识无罪过不可抗力无法预见预见无法抗拒根本反对意外事件认识认识 因素 意志因素 罪过过形式26第五节 目的与动机(次重点)一、概念(一)错误1.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并不一定意味着行为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2.在故意犯层面上讨论认识错误(二)故意论与错误论1.认识错误情况下同时适用故意论和错误论2.对重要事实错在认识错误阻却故意的既遂犯;反之,肯定故意的既遂犯27一、犯罪目的(一)与故意、行为的关系 直接故意中的犯罪目的:希望危害行为造成的直接危害结果1.断绝的结果犯2.短缩的二行为犯:该行为之后还要实施其他行为才能实现目的e.g.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后还需要实施其他行为进行牟利或传播(二)目的犯具备某种(超越直接故意内容的)特定犯罪目的才能构成的犯罪类型1.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目的犯(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2)以牟利、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罪、倒卖文物罪(3)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罪、赌博罪(聚赌、为业)(4)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2.刑法分则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法条解释需要具备目的犯罪(1)抢劫罪、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伪造货币罪:是否要求置于流通的目的28(三)目的的机能1.罪与非罪2.此罪与彼罪(四)主观的超过要素主观要素不需要有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即不要求实现二、犯罪动机1.行为的内心起因2.动机是少数犯罪的责任要素e.g.399条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徇私”动机e.g.第六节第六节 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 一、意外事件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且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的情形。

      二、不可抗力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1.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过失共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2.区别:预见义务的存在与否和预见可能(1)意外事件:行为人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根本不可能预见e.g.流浪汉翻墙睡在自家汽车下被压死(2)疏忽大意过失:行为者在当时情况下完全可以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3.意外事件不是犯罪,疏忽大意则构成过失犯罪29第七节第七节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一、期待可能性的概念一、期待可能性的概念行为行为人在行为时存在履行守法义务避免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人在行为时存在履行守法义务避免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不能阻却违法,但能阻却有责(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不能阻却违法,但能阻却有责(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霍布斯:由于无法抗拒的恐惧而被迫的违法缺乏可责性,可霍布斯:由于无法抗拒的恐惧而被迫的违法缺乏可责性,可以得到宽恕(具有期待可能性)以得到宽恕(具有期待可能性)30 二、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二、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1 1、主要适用于过失和不作为行为:责任阻却事由、主要适用于过失和不作为行为:责任阻却事由2 2、通常不适用于故意行为:故意的成立不以期待可能性为、通常不适用于故意行为:故意的成立不以期待可能性为前提前提e.g.为配偶作伪证、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e.g.窝藏包庇e.g.错误关押后脱逃31。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