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电气规范2005-6-10.doc
7页8 电 气8.1 一般规定8.1.1 医院的医疗场所应分为:0 类医疗场所: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的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1 类医疗场所:医疗电气设备的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 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触的医疗场所2 类医疗场所:医疗电气设备的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主要指心脏或接近心脏部位)接触以及电源中断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8.1.2 医疗用房所对应医疗场所的分类见表 8.1.2场所类别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备注部门医疗场所以及设备012t≤0.5s 0.5s0.5s,主要应用在维持手术室照明和重要的医疗设备工作2 切换时间≤15s 的电源当导体上的电压降至 10%电源电压额定值且持续时间大于 3s时,设备在 15s 内可以连接到能维持 24 小时的供电安全电源3 切换时间>15s 的电源电源故障时,可通过自动或手动切换到能持续供电至少 3-24h的安全电源8.5.3 应急照明系统切换时间不超过 15s对下列场所应提供必要的最低照度1 疏散通道以及出口指示照明2 应急电源以及正常电源的配电装置及其控制装置所在场所3 重要的房间,每个房间至少有一个由安全电源供电的灯具。
4 在 1 类医疗场所每个房间至少有一个由安全电源供电的灯具5 在 2 类医疗场所电源至少能提供 50%的亮度8.6 照明设计8.6.1 医疗建筑的照明设计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满足绿色照明要求8.6.2 医疗建筑医疗用房应采用高显色照明光源,显色指数≥80宜采用带电子镇流器的三基色荧光灯8.6.3 医疗建筑的照明系统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系统的谐波进行校验,满足国家相关标准8.6.4 病房照明宜采用间接型灯具或反射式照明床头宜设置局部照明,一床一灯,床头控制8.6.5 护理单元走道、诊室、治疗、观察、病房等处灯具,应避免对卧床患者产生眩光,宜采用漫反射灯具8.6.6 护理单元走道和病房应设“夜间照明”,床头部位照度不应大于 0.1lx,儿科病房不应大于 1lx8.6.7 需要观察患者的 x 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扫描室和 γ 照相机室、手术室等用房,应设防止误入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与机组连通8.7 防雷、接地与电磁兼容8.7.1 医疗建筑防雷设计应按国家相关的设计规程、规范执行8.7.2 医疗建筑应采用防雷接地及电力系统共用接地系统8.7.3 医院建筑所有电气设备应满足相关的电磁兼容(EMC)的要求,应符合有关电磁兼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