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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 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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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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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事务所章程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章 组织形式、资产、合伙人第四章 合伙人会议、主任第五章 合伙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合伙的加入和退出 第七章执业律师和其他人员 第八章有关管理制度第九章 党建工作第十章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章程的解释、修改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 ****司法厅的相 关要求,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所正式名称为“ ****律师事务所”,办公场址位于第三条 本所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所的组织与行为、规范本 所全体人员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所律师和其他人员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本 所规章规定的各项权利,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本所规 章规定的各项义务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四条 本所的宗旨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 团结带领本 所律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 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 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 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维护当事人 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立所之本,以“高效、专业、勤 勉”的执业准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 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五条 本所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依法监督和 管理第六条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全面开展 各项律师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如下:(一)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及国 内外公民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协助起草、审核 修改合同等文件材料二)接受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 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行政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 加诉讼;(四)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 人;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刑事自诉人的委托,担任其诉 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五)接受当事人的非诉讼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 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协助其进行各种商务谈判;(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有关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 发表授权声明;(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各种法律行为的律师 见证服务;(九)代办申请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公证、保险、金 融、税务、海关、房屋产权登记、车辆入户过户等法律事务;(十)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十一)其它需要律师提供帮助或服务的业务。

      本所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修改,不断拓宽新的业务领 域第七条 本所将根据业务的需要与国内外、港澳台的律师事务 所建立起协作关系第三章 组织形式、资产、合伙人第八条 本所为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 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由全体合伙律师共担风险,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合伙非法人组织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第九条 本所按自愿组合的原则,由下列合伙律师组成:o第十条 本所由全体合伙律师共筹开办资金人民币叁拾万元(¥元),合伙律师以现金出资,按出资比例分摊律师事务所正常运转所需的各项费用,享有分红和承担亏损:第四章 合伙人会议、主任第十一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 成第十二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权力:(一)制订和修改事务所章程;(二)制订事务所业务计划;(三)选举和罢免主任;(四)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添置、处分;(五) 律师人员的聘请和辞退;(六) 决定律师工资标准和利润分配方案或修改意见;(七) 辅助人员工资标准的制定;(八) 审核本所的财务预、决算;(九)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十)其他重大事宜的处理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实行民主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合伙人会议由主任担任召集人合伙律师也可 以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临时召开合伙人会议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的,除变更合伙律师、 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本所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合伙人会议经全 体合伙律师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举产生主任为本所的负责人第十六条 主任向合伙人会议负责,向合伙人会议报告每年的 工作,回答合伙律师,专、兼职律师的质询第十七条 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 连任,主任、副主任如在任职期间出现重大失误或明显不称职,经 合伙人会议半数以上人员提议,可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和表决,经合 伙人会议全体合伙律师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免除主任、副主任职 务,同时选举产生新主任、副主任第十八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如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二)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三)负责管理事务所行政事务;(四)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五)向合伙人会议提出聘任或辞退律师人员或其他辅助人员(六)在特殊情况下,对本所重大事务有临时决定权,但事后 应及时报告合伙人会议认可第十九条 主任在行使职权时承担下列义务:(一)贯彻合伙人会议决定;(二)、维护本所合法权益;(三)接受合伙人会议的监督和质询。

      第二十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委派,行使主任的 部分职权,并向主任负责第二十一条 本所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管理原则,合伙人会议是 本所的权利机构,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聘用的专、兼职律师有权 列席会议聘用的专、兼职律师不行使合伙人会议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所业务的需要,由合伙律师提议并经三分 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可以增加适量合伙律师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所业务的需要,由合伙律师提议并经全休 合伙人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聘请适量的专职律师和兼职 律师第二十四条 由合伙律师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按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聘请适量的律师助理人员第五章 合伙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 合伙律师享受以下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二)对主任工作得出质询,并有权提出提案交合伙人表决;(三)领取应得的劳动报酬及红利;(四)享受本所规定的各种待遇;(五)合伙终止,有权按出资比例全割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和 事务所的其他固定资产第二十六条 合伙律师承担下列义务:(一)完成合伙人会议及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各项决议;三)服从主任的行政领导和业务监督,协助主任搞好各项工作;(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所声 誉;(五)以自己的财产连带承担事务所的债务。

      第六章 合伙的加入和退出第二十七条 非合伙执业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业务水 平突出的,并愿意实际出资的,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加入合伙, 成为本所新的合伙律师第二十八条 合伙律师在合伙期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可退 出本所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劝 其退出本所:(一)因病不能执业超过一年的;(二)连续两年不完成合伙人会议确定的任务的;(三)违反《律师法》的规定,严重损害本所声誉的;(四)违反本所规章制度,严重损害事务所整体利益的 第三十条 因犯罪被判刑的,应退出本所第七章执业律师和其他人员第三^一条本所人员分为业务人员和行政人员业务人员由 专、兼职执业律师、律师助理构成行政人员由行政人员、财务人 员、勤杂人员构成上面所列人员除兼职律师外为本所正式员工第三十二条 本所正式员工(除合伙人外),由本人应聘经合伙 人会议考核决定聘用本所与上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 合同应聘人员在试用期间的权利、义务和待遇由合同约定试用 期一般为一个月至三个月第三十三条 本所可限额接受实习生,本所与实习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由实习合同决定第三十四条 本所实行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建立健全优秀人 才引进、培养机制,完善人才招聘和辞退制度。

      本所鼓励执业律师向专业化发展,成为懂政治、懂经济、通外 语的复合型专业法律服务人才第三十五条 本所对不胜任工作、疏于履行职责、违纪、违法 的聘用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解聘第三十六条 执业律师和其他人员自愿退出本所和转往他所 的,应提前三个月递交书面申请,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是否同意其转 所或退所申请转所或退所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人员,应当在离所前办毕原 主办案件或其他事项的结案或移交,清结财务帐目,移交应交回本 所的资料和本所公物等物品,按有关规定办理转所或离所手续第三十七条 执业律师和其他人员的权利(一) 执业律师在律师会议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担任本所管理委员会和各部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二) 本所人员参加事务所民主管理,有权提请修改本所规章 制度;对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三) 本所人员行使依法执业,履行律师职责和其他职责的权 利四) 本所人员享有本所对各类人员办理的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的待遇五) 本所人员享有接受业务培训的权利,在本所设立的专业 培训基金中报销有关费用六) 本所人员依照自愿原则和章程的规定退出本所或转往他 所。

      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退休的权利七) 条 本所人员依照本所章程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使用权和 本人律师业务创收的收益分配权八) 本所人员享有法律和本所章程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八条 执业律师和其他人员的义务(一) 本所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所章 程和决议二) 本所人员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本所 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本所及律师的声誉三) 本所人员应当遵循忠诚原则,爱岗敬业,勤勉尽责,相 互尊重、相互合作,不得相互诋毁,不得损害本所的利益四) 严格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守本所的业 务秘密五) 本所人员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和其 他经营性协议六) 执业律师应当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和其他工作任务七) 执业律师应当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八) 本所人员应当履行法律和本所章程、决议规定的其他义 务第八章 有关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 本所收入分配,应兼顾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 实行按劳分配,利润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第四十条 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依法纳税,按时上交各项管理 费、会费第四十一条 在保证事务所发展、壮大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律 师及其辅助人员的收入,激励律师发展业务,提高辅助人员的积极 性。

      第四十二条 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储备基 金、风险基金、福利基金,具体比例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和合伙 协议确定第四十三条 非合伙专、兼职律师的劳动报酬由合同确认,其 余下的业务收入纳入律师发展基金第四十四条 律师辅助人员采用固定工资加奖励的形式,依聘 任合同确定第四十五条 业务收入减除税金、管理费、办公费、业务开支 律师工资和提成、各项保险费用,留足律师发展基金后,剩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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