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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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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某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2021年10月14日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21年3月27日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2021年3月30日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再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xirealestatevaluerassociation缩写:grev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区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区土地估价人员和土地估价组织进行自律管理;引导土地估价人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专业守则和估价规范;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维护土地估价师的专业地位,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土地估价业务水平,推动专业交流,促进土地估价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作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区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拟定、实施土地评估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运行机制,进行土地估价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 (二)根据广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广西土地估价行业的发展状况,规划和引导广西土地估价行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进程,规范广西土地估价行业的准入条件,以引导广西土地估价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 (四)受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对违规执业者的处理建议,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五)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六)加强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加强会员间的联系; (七)受托负责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组织土地估价师开展业务培训; (八)组织国内外有关土地估价信息交流,提供信息服务;编辑出版土地估价的书刊、资料;开展土地估价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交流; (九)开展与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及各省相关行业社团组织的交流联系和合作,不定期地组织会员外出考察学习; (十)组织会员开展国际、国内业务交流和合作; (十一)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分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且已注册的土地估价师,经申请批准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依法设立的土地评估机构经申请批准,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非注册土地估价师经本协会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四)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教学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企事业单位及港、澳、台相关评估咨询机构,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非执业团体会员;经有关方面推荐,从事土地管理和评估咨询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专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专业人士管理人员,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经本会批准也可成为非执业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个人会员同时提交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办理入会手续,由理事会批准; (三)发布公告,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单位会员推举的代表有被选举权;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五)使用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公开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六)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七)参加本协会举行的会议和其他活动第十一条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定、决议; (三)接受本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监督本机构土地估价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五)组织本机构土地估价师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六)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七)按规定交纳单位会费; (八)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九)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使用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公开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定、决议; (二)遵守估价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三)接受本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自觉维护土地估价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七)按规定交纳个人会费; (八)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提出退会申请,并在退会生效前清偿会费,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协会有权保留追缴所欠本协会会费的权利 团体会员被取消机构的执业资格的,协会将同时停止其会籍,免去其有关人员担任的协会一切职务 个人会员被取消执业资格或被司法机关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然消失,其担任的协会职务自动免去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给予劝诫、内部通报批评、警告、公开谴责、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批准本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报告; (六)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撤消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撤消会员资格及惩处;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专业委员会;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解聘;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十 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设秘书处,为本协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落实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秘书长、副秘书长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招聘条件由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会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执业纪律、继续教育等问题,对理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任和罢免,其中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协会副会长兼任 各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请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及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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