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聚富源煤业劳资科管理制度.docx
16页天聚富源煤业劳资科管理制度 天聚富源煤业劳资科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资管理,使劳资管理工作逐步达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促进企业进展,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择优录用、双向选择、合理流淌、精干、高效、按劳计酬、多劳多得 等的原则,正确处理企业、职工之间的利益安排关系,调动各方面的工作主动性 第三条:运用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等手段,调整好劳动关系,爱护劳资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并健康进展 第四条:通过不断提高劳资管理水平,建立、完善和维护适应我矿进展要求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劳资管理制度,促进我矿进展 第五条:劳资部门对各基层单位劳资管理的主要环节实行监督、指导与协调 第一章 职工编制规划 第一条:凡我矿聘用的正式、试用、临时、兼职人员均为矿上职工,我矿将职工划分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般行政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它人员,职工的基本行为规范包括: (一)、喜爱 祖国、喜爱 矿山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煤矿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维护矿山的利益和声誉。
(四)、勤奋、敬业、忠诚 (五)、严守矿山隐秘 (六)、保证煤矿财产平安,保证平安工作 第二条:煤矿实行定员、定岗、定编管理,在保证经营运行的前提下控制人力成本 第三条:依据企业进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编制定员标准,制订出各单位的职工规划,包括长、中、短期规划,报主管矿长审定后,报矿长、经理最终批准 第四条:各部门如需增补人员,应按程序申请,交劳资部门办理,由劳资部门审核后提出建议,呈分管矿长、矿长、经理审批 第二章 职工的聘请与录用 第一条:我矿将聘请划分为生产队组职工聘请、机关人员聘请及其它人员聘请,具体实施由劳资科负责,其它部门不得擅自聘请 (一)、生产队组职工聘请须经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劳资部门依据人员编制计划实施控制 (二)、机关人员聘请由主管领导、矿长、经理审批 (三)、其它人员(后勤临时工、服务员及其它临时工)聘请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聘请人员名单,报劳资科批准后,办理相关聘请手续 第二条:职工聘请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有体检证明 (二)、年龄、地域符合要求 (三)、品德端正,无不良行为或前科,(担保人担保负责)。
(四)、符合岗位技术要求,机关人员须有肯定学历、职称 (五)、其它条件 第三条:聘请原则:唯才是用、择优录用、公开、公平、公正、打破身份界限、特权门弟、人情关系、不拘一格降人才 第四条:聘请程序:依据总经理审定的员工数量和工作需要,在肯定范围内依据肯定的程序和方法,择优录用选拔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五条:被正式录用人员由劳资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被录用人员均须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上岗作业 第七条:新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特殊人才经领导批准可免试用或缩短试用期)以实际出勤统计 第八条: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审查,劳资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打算 是否同意转正、辞退、延长试用期 第九条:试用期不满或到矿不满三个月请辞者,将扣除押金 第十条:具体实施细则,详见职工聘请与录用流程 第三章 干部的管理 第一条:加强矿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新的用人机制,依据年轻化、学问化、专业化 的标准,优化我公司干部队伍结构,建设一支高素养的干部队伍 第二条:充分体现组织原则,公开选拔、公平竞争原则,留意实绩、择优原则。
严格依据精干高效,科学合理地配备干部职位 第三条: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 (一)、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考核是依据肯定的标准,依据肯定的程序方法,对其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内在素养和做出的成果进行评价,并把它作为使用、选拔、监督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包括思想觉悟、政策水平、组织纪律、道德品质、群众观念、事业心、文化理论学问、决策能力、组织能力、完成工作任务状况等 (三)、为了保证考核结果精确,考核要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坚持严格、全面、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干部的任免,经考核后,经矿务会探讨,由总经理最终打算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凡在我矿工作的职工都必需按规定与矿上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条:(一)、临时工或其它非正式员工与矿签订《临时劳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正式聘用的职工由劳资部门在该职工培训合格上岗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在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前10日,由劳资部门通知职工本人及用人部门,用人部门依据职工合同期内工作表现确定是否连续聘用,并将结果准时通知劳资部门,劳资部门依据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签订合同。
第四条:合同期满不情愿再在矿上工作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条:合同未到期职工而自动离职,(身体原因须有劳动委员会签定证明),职工将担当违约金,(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在试用期被注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矿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假公济私,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矿上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在试用期内职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非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到期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未得到批准前应坚持本岗位工作,不得在外应聘、兼职和就业 第九条:被单位辞退的职工将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职工工伤管理 第一条:为保证煤矿的平安生产经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凡在本矿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矿上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条:职工发生事故,该职工所在单位必需于事发2小时内上报劳资部门由劳资部门会同矿有关部门参与调查,认定是否工伤,并马上上报工伤保险中心,同时支配治疗工作,如隐瞒不报,所造成后果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条:工伤职工治疗必需到工伤保险中心指定医院治疗(长子县医院、市医院、市二院、苗村正骨医院),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指定医院无法治疗,须转院治疗的必需有医院证明。
第四条:职工从发生工伤起到康复上班,有不超过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间由所在单位发放基本工资及陪侍费,伤情严重或状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第五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由医院出具诊断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按下列方法执行 (一)、完全失去劳动力的,要依据规定办理离矿手续 (二)、部分丢失劳动力的,由所在单位支配适当工作 (三)、身体完全康复的,连续上班,不再批准伤病,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经本人同意的,可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工伤职工自工伤之日起,上报后一切事项由劳资部门专人负责协调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职工档案管理 第一条:职工档案要实行专业保管,专职负责 第二条:档案必需做到人档相符 卷内资料完整,分类明确 第三条:档案的保管要遵循平安保密,便于查找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档案要登记造册,编码入柜,以便查找 第五条:严格执行员工档案查阅、借用制度 第七章 职工的调整与流淌 第一条:劳力调配的原则是控制定员,合理支配使用劳动力,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调配人员,坚决杜绝人浮于事,机构臃肿现象。
第二条:调配劳动力时要做到技术对口,依据年龄文化程度,从事本工种时间,个人特长,工作需要等,从严掌握适当调配 第三条:防止井下工人倒流,严格控制井上人数,保证采掘一线职工足够,依据定岗定员编制确保二线精干 第四条:为保证矿井平安生产,从事采掘工作的重要技术工作者、特殊作业人员、缺员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准调动 第五条:生产人员在矿内部流淌时,首先由本人写出申请,调出调入双方的队领导签署意见,经劳资科按规定审核,生产矿长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条:假如生产组织发生变化,劳资定员要重新核定岗位人数,劳资调配要依据劳动力余缺状况,督促用人单位书面提出配员计划,报劳资科、分管生产副总批准,进行人员调整 第七条:由于身体和其它客观原因,不适应在本岗位连续工作的职工,由本人写出调动申请,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分管领导批准,报劳资科其中: (一)、属申请井下一线之间、井下二线之间、地面二线、三线之间生产(服务)岗位调动的,由劳资科依据岗位余缺状况,提出调动走向,办理调动手续 (二)、属申请井下一线调井下二线或井下一线、二线调往地面二、三线生产(服务)岗位的,依据岗位余缺状况,经生产副总批准,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三)、凡申请调入机关科室和管理及技术岗位的人员,须经分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同意,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八条:超出原岗位规定人数和的确不适应本岗位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分管领导同意,经劳资科审核进行处理 第九条:职工调动手续下达后二日内必需报到,如不听从调动不能如期报到上班时,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机关职工调动,须经总经理探讨批准后,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凡是由各单位上交劳资人员必需写明原因,由劳资科依据状况查实后,打算 是否调动、辞退及待岗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只发放最低生活费,且不享受福利(待岗日资为30元) 第九章 职工的辞退管理 第一条:本着对职工负责,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体现本矿劳资管理的严峻 性和公平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职工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一)、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能力较差、表现不佳、不能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矿上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假公济私、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我矿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四)、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或判刑的。
(五)、因病不能连续胜任工作的 (六)、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的 (七)无故旷工连续超过7天者,长期休假者 (八)、泄漏机密,使矿山蒙受损失的 (九)、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的 (十)、按规定年龄超限,不适合在煤矿连续工作的 (十一)、因经营状况不佳,需要实行经济裁员的 (十二)、职工自愿离职的 (十三)、其他状况 第三条 辞退员工的操作流程 (一)、各部门依据上述的辞退条件,提出辞退建议写出报告单 (二)、自愿辞职的提前10天提出申请由部门领导签字 (三)、劳资科接到报告单或辞职申请后,调查了解相关状况,依据矿规定条件审查,假如符合辞退、辞职条件,签署意见 (四)、劳资科管理员依据批示意见通知相关单位及本人如期办理手续 第四条:辞退手续办理规定: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