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茶叶装载集装箱串味.doc
4页案例 14:茶叶装载集装箱串味案由:浙江省茶叶进出口公司在 1987 年 10 月委托浙江省钱塘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以下简称钱塘外运)将 750 箱红茶从上海出口运往德国汉堡港钱塘外运又转委托上海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运)代理出口上海外运将红茶在上海装入三个 20 英尺集装箱中,委托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远洋)所属的船舶运往德国汉堡港货到目的地,发现其中一个 20 英尺集装箱内的 250 箱红茶串味变质,经中国保险公司在汉堡的代理人 BDJ 出具了有关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确定这 250 箱红茶受精萘气味污染为此,该货物保险人浙江省保险公司(发下简称浙江人保)按保单赔偿了收货人损失 7476.63 英镑和 1881 西德马克,并取得了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浙江人保凭权益转让书先后向货物承运人广州远洋及上海外运追偿,但这两个公司均拒绝履行其赔偿责任于是,浙江人保便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广州远洋被列为第一被告;上海外运被列第二被告人保诉讼称第一被告承运其承保的 750 箱红茶,由于提供了不洁集装箱,而第二被告作为装箱人未尽职责检查,致使茶叶串味污染,故要求两被告赔偿其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和从赔付收货人时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第一被告辩称,该提单项下集装箱运输条款为 FCL,即由发货人装箱、点数、铅封的整箱货运输第一被告提供的集装箱应视为货物包装,箱体检查应属发货人的职责,而且污染原因不明,原告赔付收货人过于草率对于非第一被告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并要求原告赔偿其因应诉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第二被告辩称,发货人委托进行装箱作业,只对装箱过程负责,不对以后发生的损失负责根据惯例,承运人应该提供清洁、干燥、无味的集装箱,而且法律并未规定需要对集装箱进行检查对于不可预知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调查取证后,法院认为:BDJ 出具的有关检验机构的报告,装在HTMJ-50005420集装箱内的 250 箱红茶受精萘气味污染事后经有关单位查明,该集装箱上一航次装载的是精萘,本航次装载于该箱内的是 250 箱红茶,也就是说,红茶的串味与上一航次所装货物有关汉堡 BDJ 出具的检验报告和事后在国内调查的事实是吻合的据此,法院认定 HTMJ-5005420 集装箱上一航次残留的精萘气味是这一航次 250 箱红茶唯一的污染源根据国际惯例,集装箱应该清洁、干燥、无残留物和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第一被告签署的提单适用于“海牙规则”规定,即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尽到应尽的职责,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
而且两被告双方在其航线的集装箱运输中亦有协议规定:第一被告应在船舶受载前五天,在港区的堆场提供清洁,干燥、无味,完整的空箱交至第二被告的运送车上根据国内常规,承运人亦应保证提供适载的集装箱第一被告以 FCL 条件之下的集装箱应视为货物包装的观点,在本案中过于牵强,应视为“海牙规则”中表述的“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较为妥当因此,法院认为第一被告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明知发货人托运的是极易串味的茶叶,却将残留有上一航次货物气味的不适载集装箱发给发货人装箱,犯有疏忽大意的过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 ,应该承担茶叶损失的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还认为,第二被告全权代理发货人发货、点数、装箱、铅封尽管目前商检局还未明文规定对装茶叶的集装箱实施法定检验,但是国家商检总局制订的《集装箱检验办法》第 5 条规定,除法定商检外, “对外贸易关系人可根据需要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请办理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集装箱适载条件,清洁情况等单项鉴定第二被告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他作为发货人代理的职责,但本航次茶叶装箱前,第二被告却没有申请商检,这只能认为其对装货的集装箱的适载性有充分的把握根据中远提单背面条款第12 条规定,托运人装箱的集装箱,当货方在装箱或装载之时(或之前进行适当的检验便可明显发现的集装箱的适货性或条件欠缺,托运人应该负责。
尽管本案发生时,我国对集装箱货物装载还没有明确的管理法规,然而参照我国目前制定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向装箱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的集装箱,装箱人在装箱前应该认真检查箱体,不能保证货物安全的集装箱不得使用集装箱交接标准是:空箱、箱体完好、水密、无漏光、清洁、干燥、无味、箱号及装载规范清晰本案中产生污染是由于没有彻底清除集装箱内的残留精萘气味精萘是一种有毒的化学工业品,其散发的刺激气味是明显的既然经过一个多月的航行周期,货物到汉堡港时还散发出浓重气味(BDJ 报告) ,法院据此认为,第二被告作为装箱、铅封的发货人代理,在装箱前没有尽到认真检查箱体的责任,犯有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错,亦应承担本案货损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首先是第一被告违背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疏忽大意提供了不适货的集装箱,使污染成为可能;其次是第二被告未能按照常规认真检查箱体,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使污染成为事实据此法院判决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应分别承担 60%与40%赔偿责任:(1)第一被告赔偿原告 4485.98 英镑,1128.60 西德马克,以及利息损失 2025.53 英镑,303.10 西德马克,并承担外汇人民币 631.25 诉讼费;(2)第二被告赔偿原先 990.65 英镑,752.40 西德马克,以及利息损失1350.35 英镑,202.06 西德马克,并承担外汇人民币 420.84 诉讼费。
分析:(一) 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问题本案事故发生在《上海口岸国际集装箱货物装载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发布以前尽管我国当时对国际集装箱货物装载还没有明确的管理法规,但法院是根据国际惯例和承运人与装箱人之间的有关协议,判决供箱人负 60%责任,装箱人负 40%责任的现“管理办法”已由上海口岸管理委员会正式颁发该“管理办法”第 1 条规定:“供箱人应提供用箱人所需要的,并能适合货物装载、运输的集装箱如货物的灭失、损失系由供箱人所提供的集装箱不适合装载、运输货物所致,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则由供箱人负责赔偿” ,第 4 条又规定:“装箱人如发现箱子不适合装载,运输货物时,则应拒装,并将此情况立即通知供箱人供箱人、装箱人有责任保证货物出运前的前提下继续提供适合货物装载运输的箱子但如装箱人继续使用该不适合装载、运输货物的箱子,或未能及时通知供箱人、运箱人的过失引起货物的灭失、损害、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则由装箱人负责” 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供箱人和装箱人的各自职责,并且从条文上看,装箱人的责任进一步加重如果本案发生在“管理办法”发布以后,装箱人较之供箱人应该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二) 从本案得出的启示大多出口货物以 FCL 集装箱运输方式出运因集装箱有洞或有异味造成货损的索赔情况经常发生,因此装箱前装箱人必须对集装箱认真进行检查,发现集装箱不适合装载,应及时向有关方交涉,否则有可能给装箱人带来许多风险。
当然,集装箱供箱人和运箱人也应严格把好集装箱箱体质量关1、 有关责任方应实事求是处理索赔案件本案茶叶串味污染损失,责任方应该说是比较明确的但浙江人保向广州远洋和上海外运追偿时,两者互相推诿,以致浙江人保只能向法院起诉如果当时责任方承认责任,实事求是地与浙江人保友好协商,可能结果会好一些2、 集装箱经营人或装箱人应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而集装箱运输风险比较特殊,有时集装箱运输的经营人或装箱人承担大数额的赔偿责任风险这就有必要通过保险的形式转换风险,即平时以固定的、少量的保险费换取可能发生的大额责任赔偿的保障这样有利于集装箱经营人或装箱人的经济核算和业务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自己的对外信誉集装箱货物装载运输管理是一环扣一环的,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这需要各有关方密切配合,共同来把握好质量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