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医疗保险条例-条据书信.docx
20页陕西省医疗保险条例-条据书信 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___或企业供应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关心的___保险下文是陕西省医疗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陕西省医疗保险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需根据本条例参与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___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 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全部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全部权属于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其次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 资总额的 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 2% 第八条 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 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 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___月平均工资 300% 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 30 日内,必需到___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 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准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___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状况准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 10 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 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 额的 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 关状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 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__条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 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___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 保险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缘由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 2/3 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 10 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 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 75 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 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力量缴纳的,其处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缘由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滞纳金、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安排 方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其次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___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 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其次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 分别计算和划入 其次十二条 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用法从业人员、退休人 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其次__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其次十四条 ___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 疗保险证件 其次十五条 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淌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用法;无法转移的, 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全部,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其次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次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次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 自负 其次十九条 严峻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方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掌握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___平均工资的 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掌握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___平均工资的 35 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肯定比例 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赐予适当照看 严峻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 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名目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 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 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 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三__条 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 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 凡参与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 50 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 5 年 的人员,参与基本医疗保险满 1 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 30 年、女 性满 25 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 1 年,其退休 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 5% 第三十七条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 10 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 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 10 年, 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 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经___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 1 年以上的, 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___、澳门、___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 例执行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方案、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名目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方案、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名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用法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 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方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 理方法 劳动保障、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__条 劳动保障、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___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和 定点药店管理方法,按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便利参保人员就医的原则,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 病人用法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五条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依据总量掌握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 ___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 状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 以任何方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 定点医疗机构必需向病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及收费明细状况 第四十七条 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 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定 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支付超标准的 医疗费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职责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