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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学角色的著作权保护——以构成被叙述故事标准为视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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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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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学角色的著作权保护——以“构成被叙述故事”标准为视角 蒋文健 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 角色的商业价值不断增加, 擅自使用他人创作文学角色的行为类型层出不穷, 对此留以著作权法规制的余地, 利于实现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目标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借鉴美国的“构成被叙述故事”标准, 突破对角色作为思想的认定, 并通过严格可版权性检验限制文学角色著作权保护范围, 兼顾作者的经济利益与公众使用抽象角色再创作的权利关键词: 文学角色; 著作权; 可版权性; “构成被讲述故事”; 一、问题的提出对于角色的保护模式, 有设立商品化权与通过现有法律框架下综合保护两种观点商品化权悬而未决之时, 现有法律框架中,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角色的保护条件低, 保护期限长, 容易产生过度保护的问题为了避免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的过度保护角色的隐患, 对于角色的保护仍然需要回归于著作权法我国司法实践中, 因为可视化的角色可以满足美术作品的要求, 较容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文学角色却不能脱离原作获得作为独立的作品被版权保护然而单纯地将人物与人物关系、人物特征归类为思想, 将难以实现层出不穷的文学角色相关侵权案件中的利益平衡。

      二、我国文学角色保护司法实践现状与问题在与文学角色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案中, 法院对于角色或者角色之间关系能否被著作权法保护存在不同的表述同时, 对于被告仅仅使用了角色的表达内容时, 存在难以公平裁判的情况一) 文字作品间对文学角色使用的侵权纠纷早在 2005 年一起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小说改变为剧本的著作权纠纷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只有当人物之间的关系、情节设计与具体故事的结合, 并且构成了其虚构的故事的主体, 才属于独创性的表达, 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反应出人物关系足够具体时能够被著作权法保护尽管其强调的是人物关系而非人物本身, 这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院对于下文论述的“构成被叙述故事”标准的认同而在琼瑶诉于正著作权纠纷案中, 人物关系是否相似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法院又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关系足够具体时, 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的问题置于模棱两可的境地二) 将文学角色改编为网络游戏在《六大门派》游戏相关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中, 被告使用了大量原告享有版权的《倚天屠龙记》人物与人物关系和少量人物事件法院认为, 被告游戏没有体现出与原告作品相同的故事情节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原则条款, 被告对涉案文学角色相关内容的使用构成反不正当竞争。

      在同样没有使用原告文字作品故事情节的《大掌门》游戏相关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中, 被告《大掌门》游戏对涉案五个人物的身份、武功、性格等信息的介绍, 相关人物形象的描绘及其组合都能与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对应人物的表达相符法院最终判定被告是以卡牌类网络游戏的方式表达了原告小说中的独创性武侠人物因而构成了改编如果同《六大门派》案一样, 认为不存在情节上的相似而认定对人物的使用不属于著作权改编, 《大掌门》案的原告是文字作品的作者而非经授权的游戏作品经营者这意味着原告既不能通过著作权也不能通过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他人擅自使用其极具独创性的角色的行为中获得救济产生这样的判决结果将损害作者的创作热情, 不利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目标实现可以预见, 法官还会面对文学角色的其他形式的利用, 如果局限于将角色认定为思想的裁判思路, 无疑不利于保障作者的经济利益而削弱版权法激励创作的作用但是, 文学角色又有一定的抽象性, 其更多的是一种角色类型, 如果将其思想部分划入表达, 公众将不能对角色所蕴含的思想予以再创作美国司法实践试图通过“角色类型”和“独一无二的角色”之间划上一条线, 前者属于“思想范畴”, 而后者才是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笔者将梳理美国关于文学角色可版权性的“构成被叙述故事”标准以及相应的侵权判断方法, 试图为法官在解决文学角色相关著作权纠纷中提供可行有效的判断思路三、文学角色可版权性——“构成被叙述故事”的启示在美国, 娱乐产业发达, 虚拟角色地位重要, 并为其带来了巨大的社会价值就文学角色的版权法保护而言, 美国法院形成“独特描述与展开”和“构成被叙述故事”两套标准独特描述与展开”标准的主观性太强, 易导致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不恰当扩张构成被叙述故事”标准虽然严格, 却是版权法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的必然要求, 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一) “构成被叙述故事”标准来源与评述在 Nichols v.Universal Pictures Corp 案中, 第二巡回法院最早提出:当角色被充分地描绘, 其特征越被深入挖掘时, 文学角色能够获得能够被版权保护, 也即国内学者所说“独特描绘与展开”标准该标准批评者认为其主观性太强, 并使得法院将注意力集中与讨论角色的可版权性因此第九巡回法庭在 Warner Bros.Pictures v.Columbia Bbroad sys 案中, 拒绝适用“独特描绘与展开”标准, 并提出了“构成被叙述故事” (story being told) 标准。

      该标准指出, 只有当角色构成了被叙述的故事而不是讲述故事所需要的工具时, 才能够独立于原作品被版权法保护构成被叙述故事”标准较之“独特描述与展开”而言, 更为严格, 并且过于抽象, 造成了法院的适用困难有批评者认为该标准侧面反映了法院不愿意给予单纯的文学角色以版权保护笔者认为, 该标准实际上反映了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理思想与表达的二分作用在于使得版权法在确保作者对其原创的表达享有权利的同时, 鼓励其他人在作品传递的思想和信息上自由的创作毕竟, 讲述故事是人们延续了几千年的艺术, 在这几千年来, 人们不断地使用他们听说的角色来在创作新的故事正是人们将听说的故事中角色口口相传, 不断加入自己的创作发展成新的故事, 才有了神话传说以及诸多脍炙人口的故事的原型而今人们对角色的再演绎可以说是在进行现代神话的创作权利人对于角色的控制意味着公众失去了对于特定角色再创作的权利对于角色过度保护会给社会带来遏制创作的不良影响构成被叙述故事”要求文学角色具体到能够代表整个故事的发展, 才能够获得独立于作品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这样的标准也使得在实质性侵权判断时, 能够结合整个故事的发展对于原角色和涉嫌侵权角色进行对比。

      当确认角色的版权后, 在判断实质性相似时, 第一步, 进行外在条件检测, 通过客观地比较两部作品所有的具体表达, 如情节、主体、对话当这些具体的要素都与某个角色相关, 那么存在角色侵权的较大可能第二步是内在测试, 以具有正常理解水平的普通观察者视角, 判断整个角色在“整体观感”上是否实质性相似这为角色著作权侵权判定提供了一套操作性强的裁判方法并避免了“独特描述与展开”标准中, 将两个角色脱离于原作进行对比而扩大原作角色保护范围的风险二) “构成被叙述故事”标准的发展及其借鉴意义在对“构成被叙述故事”标准适用过程中, 一些有名的作品中被反复刻画的角色, 或者即使不出名但是被作为故事发展最主要元素的角色以及一部作品中的角色整体均通过了“构成被叙述故事”测试而受到了版权的保护1. 单个角色“构成被叙述故事”无论是否为知名角色, 只要该角色被充分描述, 以至于能够代表整个故事, 该角色就能被著作权法保护在 Bach v.Forever Living Products 案中, 儿童书物《海鸥乔纳森·利文斯顿》的作者因为一家公司将他的书中主角也即图书名称中的海鸥, 以及相关故事使用在该公司广告、促销、培训材料上, 向法院提出了版权侵权之诉。

      涉案故事的标题是一只不知名的海鸥, 被告不仅使用了海鸥的名字作为他们的标识, 并清楚地概括使用了该海鸥成长到伟大的故事, 来比喻他们公司的运营情况尽管该角色默默无名, 法院认为在该书中, 海鸥是作品标题中的人物, 并且整本书都是在说明海鸥如何从一个平凡变得与众不同通过分析涉案文学作品多层面与海鸥紧密相关, 法院总结出该海鸥获得了独立的版权保护该案说明了知名度并非对于文学角色的保护要件文学角色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看的是该角色是否被充分描绘以至于构成了被叙述的故事并且, 一旦确定了文学角色的可版权性, 能够使得作者控制他人对于其角色的表达的不同媒介形式的使用, 2. 角色集体被认为是被讲述的故事在 Anderson v.Stallone 案中, 一个剧作者要求对其剧作进行版权保护, 该剧本是为了《洛奇》电影系列的第四部的商业电影而创作的, 包含了《洛奇》电影前三部的主要角色法院认为, 该作者没有获得使用这些角色的权利, 其剧本泛滥地使用了《洛奇》电影的主要角色, 而这些主要角色“构成被叙述故事”应当受版权法的保护因为前三部《洛奇》电影中集中对涉案角色的发展与涉案角色关系的进展描述通过将这些角色作为整体进行“构成被叙述故事”的标准, 法院不需要讨论单个角色能够被给予独立的版权保护。

      当这组角色组合被他人使用在新作品中, 两个作品中的实质性相似能够被容易地辨别出来Anderson 案灵活的将角色整体作为“构成被叙述故事”的对象进行版权保护, 是对“构成被叙述故事”的发展这样的发展能够保护作者对其创作的角色组合的控制, 同时又能够使不能够构成整个故事的个别角色进入公有领域假定《水浒传》仍然在版权保护期内, 通过“构成被叙述故事”的标准, 那“108好汉”整体能够构成整个被讲述的故事, 使用了这“108 将”整体的人物与人物关系, 并体现了对于这“108 将”的表达, 将构成对这“108 将”整体角色组合的著作权侵权而对于将这“108 将”中不能构成完整故事的个别人物, 将落入公有领域, 能够被他人自由地拿去进行二次创作四、结语文学角色侵权形式层出不穷, 法院在进行判决时既不能剥夺权利人对其人物描写具体表达的享有的著作权, 也不能让权利人控制抽象的角色而侵占公有领域的素材此时, 法院可以借鉴“构成被叙述故事”的文学角色可版权性标准, 一方面突破角色作为思想的局限认知, 对角色或者角色组合整体的可版权性予以认可, 灵活保护作者的利益, 鼓励文艺创作;另一方面, 通过严格的可版权性标准, 排除权利人对思想的控制, 较之不正当竞争法等更能限制权利人对于可以作为公共领域文化图腾的滥用。

      注释(1) (1) 林雅娜、宋静:《美国保护虚拟角色的法律模式及其借鉴》,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年第 5 期 (2) (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5) 海民初字第 21248 号民事判决书 (3) (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 高民 (知) 终字第 1039 号民事判决书 (4) (4)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15) 杨民三 (知) 初字第 55 号民事判决书5) (5) 该案中, 法院以同样的理由判定了被告未侵犯《射雕英雄传》和《神雕侠侣》, 囿于篇幅, 不再赘述 (6) (6)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5) 海民 (知) 初字第 32202 号民事判决书 (1) (1) 曹军婧:《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法律保护研究》, 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8 年, 第 25 页 (2) (2) Nicholsv.Universal Pictures Corp., 45F.2d119, 121 (2nd Cir.1930) . (3) (3) 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 2014 年, 第 283 页 (4) (4) Warner Bros.Pictures, Inc.v.Columbia Broad.Sys., Inc., 216F.2d945, 950 (9th Cir.1954) . (5) (5) 同上注。

      (6) (6) See MELVILLE B.NIMMER&DAVID NIMMER, NIMMER ON COPYRIGHT§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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