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doc
3页1 - 柳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 组柳流办通〔2013〕1 号 关于全面停止制发暂住证的通知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人民政府: 1995 年以来,按照 《 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部令第 25 号) 要求,我市实施了流动人口暂住证制度,在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维护 社会治安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2 年 1 月 11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桂政令 73 号),明确提出在全区范围 内推行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实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并要 求地方政府落实对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下简称《居住 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受的各项公共服务权益2012 年 6 月,全区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 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全区 停止制发暂住证 我市作为全区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工作的试点城市, 从 2012 年 5 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居住证受理发放工作 至 2012 年底,全市已受理和发放居住证 20 万余份,符合条件、- 2 - 有申领意愿的流动人口基本申领到《居住证》。
为切实做好从暂住 证到居住证的过渡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各项合法权益,现就有 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全市公安机关全面停止制发《暂住 证》 2.原来已办理暂住 证的,在原暂住地换发居住证时,居住时 间应连续计算 3.流动人口所持的 《暂住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各有关单位和 部门应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公共服务,并督促流动人口到居住地 所在受理点及时申领《居住证》 4.由于《居住证》在我市申领,而制发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统 一负责,申领期限为 2 个月流动人口已申办但未领到《居住证》 的,可持《居住证申领登 记表》(加盖居住证受理专用章)办理急需 的相关业务,各有关 单位和部门应按等同于持《居住证》的人员情 形予以受理 5.各单位和部门对 于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办理相关业务和 享受各项公共服务权益的,应及时予以登记,待全市流动人口服 务管理平台上线后应及时录入系统(平台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各单位和部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 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联系(联系人:张海鹏, 联系:3892225) 3 - 附件:《居住证申领登记表》(样式)柳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代章)20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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