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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决定书(通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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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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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  二、例文评析  中共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决定书 乡党委: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经20xx 年10 月20 日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 乡副乡长 同志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  中共 县纪委  20xx 年10 月20 日  抄送:县委组织部  例文是以《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附式中的立案决定书样式为基础,通过修改完善制作而成的立案决定书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公文中比较简单的一种,属于填充式文书,制作时按规定格式填写即可从办案实践看,填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立案决定书一般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发出即使是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的立案决定,也应当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制作立案决定书,正文中注意写清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的情况,可表述为:“经 年月 日县委常委会议批准,县纪委决定”、或“经 年 月 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县纪委决定”或“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县委 年 月 日常委会议批准”。

        二是立案依据的法规必须写明条款这不仅是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也便于立案对象及有关单位对查办案件工作进行监督  三是应当写清立案对象的单位和职务实践中有被忽略的情况四是慎用“严重违纪问题”的表述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立案决定书样式中使用了“严重违纪问题”的表述这里的“ 严重违纪问题” 是相对其他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违纪问题而言的, 意即达到了追究纪律责任的程度但是, 基层一些党员干部对这种表述理解不够准确, 容易产生误会和对立情绪针对这种情况, 建议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制作的立案决定书中表述为“违纪问题”  五是抄送机关为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即对立案对象有直接管辖权的组织部门立案对象为村组农民党员、乡镇站所党员的,抄送机关为乡镇党委,实践中时常出现抄送上级组织部门的情况,这是不规范的  三、应注意的问题  1.对具有党员和监察对象双重身份的被调查人而言,其违纪违法行为在触犯党纪的同时,许多情况下也会触犯政纪实践证明,对其中的领导干部和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宜按党纪案件立案,对其他监察对象,虽然也具有党员身份,按政纪案件立案查处比较稳妥即使对需要同时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的案件,也可按这一原则把握,先在党纪或政纪中选择一种立案,处理时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时追究其他纪律责任,采取这种办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比较主动。

      中纪委监察部编写的《纪检监察公文》要求这种情况以纪检监察机关联名发出立案决定书,从基层办案实践看,这一做法并不多见  2.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教程》中讲  纪检监察机关对立案决定通报、通知的形式,一般采取发出《立案决定书》或《立案通知书》,笔者认为使用《立案决定书》比较规范,使用《立案通知书》法规依据不足  3.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 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重要、复杂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违法违纪的;  (二)需要给予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人员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以上处分的;(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涉及境外的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备案,应当填写《监察机关重要复杂案件立案备案表》(见监察部印发的《监察机关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式样20》), 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同意,并加盖本监察机关印章,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备案的机关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与报备案的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该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

      需要强调的是,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是政纪案件立案的一项规定程序和重要制度,这是政纪案件所特有的各级监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简化,这一点务必引起各级监察机关的高度重视  1 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下属单位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单位的监察对象决定立案的,立案决定书应当主送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同时抄送其上级主管机关  2 《立案决定书》按正式公文格式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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