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
15页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 支付结算概述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更改(1)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①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②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辨析 1:更改 VS 变造】 (1)行为人不同:更改是原记载人进行更改,变造是“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行为进行改变; (2)手段不同:更改是“明目彰胆”地改,改动完毕原记载人还要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变造是“悄悄地”改,通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手段,竭力掩盖改造痕迹; (3)辨别的难易程度不同:更改是票面上直接可以判断出来的改动;变造是一般人(没有火眼金睛) 无法从票面上判断出来的改动; (4)性质不同:对票据、结算凭证上除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外其他事项的更改是合法的更改;变造则是一种非法行为,构成票据欺诈。
辨析 2:更改 VS 授权补记】更改是记载事项已经载入票据,原记载人又将该事项进行更改;而授权补记是将需要记载的相应内容暂时不记载,由有权人员事后补充记载授权补记事项主要包括: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 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签章(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3.出票日期(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 、 “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 、 “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例题· 单选题】 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 “2011 年 3 月 15 日” , 其规范写法是 ( ) (2011年)A.贰零壹壹年零叁月壹拾伍日B.贰零壹壹年叁月壹拾伍日C.贰零壹壹年零叁月拾伍日D.贰零壹壹年叁月拾伍日【答案】B【解析】是否加“零”或“壹”是从防止变造的目的出发的,其实无须死背,结合本题:(1)4 个选项关于年份的表述完全一致,无须考虑; (2) “3 月” ,如果变造为“13 月”或“31 月” 、 “32 月” ,蒙不了人,不必加“零” ,排除选项 AC; (3) “15 日” ,如果只写为“拾伍日” ,则非常容易被变造为“贰拾伍日” ,为了防止变造,应当写为“壹拾伍日” ,选项 B正确。
4.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 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5.规范化简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 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表——1方式票据(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基本要求(1)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按规定开立、使用帐户;(3)签章和记载事项应真实;(4)填写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可使用繁体字,不得自造简化字;(2)到“元”为止的,其后写“整”,到“角”为止的,可写“整”,到“分”为止的,不写“整”;(3)大写金额前应标“人民币”,数字紧接其后,不留空白;(4)小写金额中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书写;(5)小写金额数字前应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6)票据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二) 银行结算帐户(一)开立1.核准制和备案制“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只需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下列账户的开立, 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QFII 专用存款账户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 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是,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1)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2)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3.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12)其他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二)使用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解释】基本存款账户既可以存入现金,又可以支取现金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解释】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专用存款账户①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 不得支取现金③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④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4)临时存款账户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增资)验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解释】如果是异地常设机构,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②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年③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④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账户存现取现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单位银行卡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验资账户除外)√√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 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 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①工资、奖金收入;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⑤个人贷款转存;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⑦继承、赠与款项;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⑨纳税退还;⑩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解释】只要是合法的个人收入,均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 5 万元(不包含5 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解释 1】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解释 2】当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算账户的, 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出具有关收款依据4.异地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 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解释】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可以是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或者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表——2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3)是活期存款帐户种类(1)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2)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开立提交开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银行审核起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符合基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的,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符合一般存款帐户、其他专用存款帐户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银行办理,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变更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或书面说明,银行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撤消适用情形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因迁址需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撤消银行结算帐户的期限(1) 存款人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消(2) 对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债务的银行通知其在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帐户名称概念适用范围开户要求基本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是主办帐户,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借款或其他需要,在基本帐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开立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办支取基本帐户的证明文件、借款合同、其他结算证明专用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需要开立各专用资金的收付基本帐户的相关文件临时临时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注册验资的收付注册验资的临时帐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个人结算帐户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而开立的存款帐户个人转帐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帐户只办现金存取,不办转帐结算异地结算帐户(1)执照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开立基本帐户;(2)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业务,需开立一般帐户;(3)派出机构需开立专用帐户;(4)异地临时经营需开立临时帐户;(5)自然人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银行卡(★★)(一)信用卡和借记卡1.信用卡可以透支,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3.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 、专用卡和储值卡二)单位卡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