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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政策梳理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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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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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棚改政策梳理棚改政策梳理 1.1. 《《关于加快解决主城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快解决主城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的意见 ((保政函 〔保政函 〔20182018〕〕 1515 号号)) 》》 (1) 通过审查的房地产企业与政府(管委会)设立共管账户,缴纳征迁补偿金并 承诺履行下列事项后,签订四方(区政府、乡、村、企业)合作改造协议,方可 继续实施 1) 以审批范围内未完成地上附着物拆除的土地面积为基数, 按不低于300 万元/亩的标 准, 由房地产企业缴纳征迁补偿资金; 安置房已全部达到入住条件的, 可减半缴纳; 2) 2018 年 12 月底前至少完成征迁总量的95%, 如不能完成, 享受政策的资金逐月递减 5%,最高不超 30%; 3) 征迁范围内,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未纳入享受棚改政策的用地移交时,市政 府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2) 未通过区政府(管委会)审查的房地产企业,由区政府(管委会)集体研究, 妥善组织清退,采取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盘活 (3) 未核定享受棚改政策用地规模的项目, 城市棚户区用地规模=房屋产权登记面 积×2.8/规划容积率,最高不超过征迁范围内原住宅用地面积;城中村用地规模 =宅基地范围面积×1+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不含未利用地、 广场、 养殖用地) ×0.3,最高不超出村庄现有规划的可建设用地面积。

      (4) 享受棚改政策的土地出让金,可分两期缴纳,首期不低于应缴纳资金总额的 50% 2.2. 《《满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操作流程(满政办〔满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操作流程(满政办〔20172017〕〕118118 号)号) 》》 采取置换、货币或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进行 (1) 宅基地的补偿置换现有宅基地面积在 0.4 亩及以内的,按照宅基地面积 1:0.7 的比例置换住宅楼面积;超出 0.4 亩以外的宅基地面积,按照 1:0.33 的比 例置换住宅楼面积如果不要求置换楼房或置换楼房面积超出的平方米数,按照 每平米 5000 元的价格,由征收方回购置换楼房面积不足整套楼房面积的,被 征收方以每平方米 5000 元价格购买 (2) 临时安置补偿按照原居住住宅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发放房屋租赁费进行临 2 时安置自搬迁之日开始计算,第一次发两年(计 24000 元) 如不能按期交房, 征收方支付违约金,并继续支付安置费,并按照房租市场价格进行调整,半年发 一次,知道公告入住为止 3.3. 《《涿州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基本程序涿州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基本程序》》 开发企业须签订《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履约保证协议书》 ,按协议要求一次性缴纳 履约保证金。

      金额以转用宗地面积为基数,80 万元/亩的标准计算 4.4. 《《关于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涿政发〔关于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涿政发〔20172017〕〕7777 号)号) 》》 按照“一村(居、组)一案、一村(居、组)一策”的原则,结合村情民意,制定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1) 对于私搭乱建等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2) 入地补偿:按片区地价给予货币补偿 (3) 采取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办法,协商确定人口安置、货币安置、土 地置换中的一种安置方式 (4) 原则上人均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 30 平方米, 每户总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 超过 300 平方米 5.5. 《《廊坊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廊政〔廊坊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72007〕〕9393 号)号) 》》 (1) 被拆迁人要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其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拆 一补一”的标准进行补偿;被拆迁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其合法土地使用证 证载面积的 85%进行补偿;同时具有合法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证的,以补偿面 积大的为准对于住宅房屋未经批准扇子改变用途的,仅认定为住宅房屋进行住 房安置。

      (2) 经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储备方案中确定的回迁安置用地收取全部土地出 让金和开发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的 70%,用于房屋拆迁补偿支出;开发建设用地 收取土地出让金 30%为政府收益 6.6. 《《涞水县涞水县旧城旧城及及城中村城中村改造改造房屋房屋征收征收补偿补偿方案方案》》 (1) 房屋与空地相结合置换方式 1) 房屋建筑面积按 1:1 置换; 2) 房屋以外宅基地面积按照 1:0.9 置换; 3) 地下建筑面积按照 1:0.5 置换 (2) 宅基地和房屋综合的按 1:0.95 置换 3 7.7. 《《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函〔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函〔20182018〕〕4343 号)号) 》》 按照现行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标准,在现状旧村址范围内开发建设不能达到资 金平衡的,由辖区政府按“占补平衡”原则向市政府(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申 请村外土地用于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只限于使用本村自有土地) “占补平衡”原则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规划的城市绿地、市政道路和居 住区级以上公益性设施用地占用的现状旧村址面积,以市规划部门核定的数字为 准,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用村外等面积土地(规划的商业居住实用地)予 以补齐(优先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同期落实代征代拆的道路、绿 地及公建配套用地) ,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享受城中村改造政策。

      如按“占补平衡”原则仍不能使项目开发建设达到资金平衡的,以村现状实 际占有的宅基地户计算,按现已确定改造范围城中村户均占地(计容面积)的平 均水平(二环内 0.263 亩、二环外 0.371 亩)予以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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