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电气工程师报考条件及专业规程规范清.doc
7页附件1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和专业考试报考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电气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专业,详见人发〔2003〕25号文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详见人发〔2003〕25号文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附件10 (报名时印发给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专业考试的考生)2011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考试规程规范清单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6.《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8.《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1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11.《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12.《3kV~110kV高压配电装置》GB50060-2008;13.《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2008;14.《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2008;1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1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18.《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19.《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 2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21.《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2008;22.《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2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96;2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25.《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7;2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2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28.《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311.1-97;29.《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1997;30.《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31.《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2001;32.《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5222-2005;33.《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GB9089.1~9089.2-2008;34.《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12325-200835.《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200836.《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1993;37.《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200838.《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17045-2008;39.《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40.《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GB/T13870.1-2008 (第一部分:常用部分) ;41.《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GB/T13870.2-1997 (第二部分:特殊情况) ;42.《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2008;4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44.《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21-2004(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45.《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2-2005(第4-42部分:安全防护-热效应保护);46.《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3-2004(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配置、保护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47.《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4 -1997(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3章: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48.《建筑物的电气装置》GB16895.5-2000(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3章:过电流保护);49.《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6-2000(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2章:布线系统);50.《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8-2010(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6 节:狭窄的可导电场所);51.《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9-2000(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7节:数据处理设备用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52.《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10-2010(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5章:欠电压保护);53.《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11-2001(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4章:过电压保护第446节:低压电气装置对高压接地系统接地故障的保护);54.《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12(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4章:过电压保护第443节:大气过电压或操作过电压的保护);55.《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18379;56.《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50348-2004;57.《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044;58.《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59.《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115注:以上所有规程、规范以考试年度1月1日以前实施的最新版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