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课件.ppt
90页《安全生产再培训》,,行政部 2013.4.3刘队,安全生产再培训安全知识,一、最新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和文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领导机构: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用红色表示,II级(严重)、用橙色表示,III级(较重)、用黄色表示,IV级(一般)、用蓝色表示《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自2006年1月8日起实施,2、国务院关于加强 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目的: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体制: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为主、属地为主;应急管理制: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应急管理工作格局: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目的: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适用范围: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烧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地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目的: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目的: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适用范围: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厂(矿) 车间(工段、区、队) 班组,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从业人员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按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6、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目的: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督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站长、法定代表人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是落实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四新”实施新工艺、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除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外,各类资格证书和其它培训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粤安监[2006]580号)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粤安监管[2003]168号)、2.《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3.《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4.《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资格管理办法》 (粤安监管[2003]71号)同时废止,7、印发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目的:为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的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之内。
广东省安监管将我市作为全省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试点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