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和处理意见.docx

4页
  • 卖家[上传人]:豆浆
  • 文档编号:11828234
  • 上传时间:2017-10-15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25.78KB
  • / 4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和处理意见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 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间接形成权,因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因此,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一、我国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及处理意见 1、《合同法》对此没有做出相关规定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以下简称《1999 年司法解释》)第二条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4、处理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于在民主议定原则问题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处理意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5 年司法解释 》) 施行后,《1999 年司法解释》并不废止,其内容也与《土地承包法》及《2005 年司法解释》不冲突,仍然应当适用实践中对于涉及民主议定程序欠缺的合同效力认定,应当适用《1999 年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如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经实际作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二、无效合同之诉讼时效问题因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做出明确规定,其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而《1999 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我们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理由如下:1、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1999 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制度等等,不能因为立法导向类似就将两种制度混为一谈。

      分析诉讼时效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保留起诉权,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人民法院核实后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止步于此但是从《1999 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中,即“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同时,该条规定还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合同“ 调整” 的权利,即仍保留公力救济途径2、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上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期间”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关于“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关于“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存物的期间” 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由上述条文及民法理论我们看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而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依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其中,形成权又可以分为单纯形成权和间接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而间接形成权,又称形成诉权,指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才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等就属此类形成权因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需要通过法院行使,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属于间接形成权,所以并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性质确定后,就“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三、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依据上述论述,我们看出无效合同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这对于权利相关人的利益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不可否认诉讼时效的现实利益维护和现有法律后果的保护的巨大意义。

      在无效合同的性质被法院确定后,第三方的利益的保障就显得十分的必要因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乏有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因此而受损的可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于无效合同的救济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都是以确定合同无效为前提,《物权法》对于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物权,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护,但都无法更加全面有力地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综上所诉,“ 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 属于间接形成权,因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总而言之,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应拓宽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途径,延伸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更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文章来源:律伴网 。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