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市合并”、“地改市”的体制改革背景及成败经验.doc
4页地市合并”、“地改市”的体制改革背景及成败经验摘要“地市合并”是1983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变革当中的一种 现象,是指“地区”和“地级市”合并对“地区行政公署”和“地级市 政府”同驻一个中心城市的情况合并为一个“地级市”地改市”即我国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重在行政系统的结构方面,主要通过地区行署改为地 级市来实现行政系统的制度和职能更新的过程本文通过文献研究的方法 简单阐述了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进行的地级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地市合并”、“地改市”的改革背景,并分析了改革以来取得的成果和未 來改革方向关键词:地级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地市合并,地改市一、改革背景“地改市”即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将我国现行的地区一级行政 单位改为设区的地级市的一种措施,当然,“地市合并”就是地区行署和 地级市政府同驻一个中心城市來实现县”是我国现存起源最早、根基稳固、应用广泛的行政区划单位, 由于“县”为“市”的母体,“市”为“县”的核心,而与县、市不同的 是,“地区”位于省、县之间却非国家区划的法定一级,而是省级政权派 出的行政督察机关的管辖区域地区行政公署的设置,通过分担省政府的 行政督导权而实际上分担了省政府在本地区的领导权,使得地级政府不断 加强。
除了设置地方行政公署本身具冇的自然加强的趋势外,另一方面, 1995年2月中国人口己经达到12亿,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就导致 了当代中国人口达几十万甚至数百万大城市的产生据《中国统计摘要(1994)》提供的资料,到1993年底为止,中国城市数目已经达到570个, 其中直辖市3个,地级市196个,县级市361个,城市人口(包括城镇人 口)达到了 33351万人地区行署所在地以及许多县政府所在地都得到了 飞速发展,从而崛起一大批城市,地级政府开始表现出地级市的广泛设置 和市管县体制的广泛实施于是从八十年代开始,通过县改市、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地市合并、 市管县等改革,开始走城乡合治的尝试二、改革出现的问题“地改市”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重在行政行政系统的结构改革 方面,主要通过地区行署改为地级市来实现行政系统制度和职能更新的过 程地改市”直接促成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地级市管县制度的实施, 即“市管县”体制改革开放后,为推行地级市管县体制,“地改市”现 象又逐渐兴起1982年,全国冇58个地级市领导171个县童年,中共 中央发出了《关于改革地区体制试行地级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年末即 在江苏试点。
1983年1月,国务院批准江苏省撤销所有地区,地区所辖各县划归□个地级市领导并开始 在全国广泛推行到2002年年底,全国332个地级市行政规划单位中, 已冇275个改为地级市,占地级行政建制的80%,地级市领导的县站县级 行政区划单位总数的70%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80%以上通过“地改 市”,我国经济发达或比较发达的地区都实行了地级市领导县体制,这个 体制覆盖了近10亿人口由此可见,“市管县”体制成为了覆盖面广、影 响重大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在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通过“地改市”形成的“市管县”体制 在一定条件下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市管县”体制产生的矛盾和问题 也越来越多管县的地级市是集城乡两种不同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文化 结构、生活结构于一体,管理既要抓农村工作乂要抓城市工作,在部署城 乡利益分配上难免出现不平衡,埋下城乡关系矛盾的隐患此外,“市县 争利”的问题,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而成为市县矛盾的核心通过“地 改市”形成的“市管县”体制主要依靠行政性力量维持,存在着侵占县及 农村地区利益的趋向三、改革的经验地改市、地市合并的目的是为了节约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完善 行政管理体制,而其中关键的判断“市”的数量是少了还是多了并没冇统 一的标准。
有学者提出“中国的市市少了而不是多了,无论从促进城镇化 健康发展的要求出发,还是从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思考,今后都需要 增设大量的市而地市合并,地改市却往往减少了市的数量,限制其增 长在行政区划有关地县的改革中,学界更倾向与市县并置的策咯市制 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城乡分治而不是城乡合治城乡属于两种不同范畴的地 域,因此在管理中应该特别注意问题:一是要合理确定管县的幅度充分发挥城市的辐射能力,创造规模效应二是领导机关人员应该兼具城乡的结构和素质政府机构成员应该 同吋具冇领导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的素质,要求改变过去单纯领导城 市核工业、商业或单纯领导农村和农业工作作风与工作习惯;同时耍求把 城乡两方面的工作视为相互联系的整体,做到两者兼顾三是建立稳定和统一的城郊和辖县行政机构体系四是耍注意搞好城乡协调发展的基础防止和克服市刮县现象发生,也防止和克服单纯指望城市经济支援的依赖思想参考文献[1] 谢智星•浅谈我国行政区划改革中的“地改市”问题[A].甘肃成 人教育学院学报,2015.06[2]1995年第2期⑶,2007(2):3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