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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页第十一章 信托概述及信托立法第一节信托法概述1.信托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信托法概述1.信托的概念、特征和分类(1)信托的概念(2)信托的特征 (3)信托的种类 (4)信托的功能(1)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财产所有者出于增益或者其他特定目的,基于信任委托他人管理或处分财产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因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功能,已为当代世界上不少国家所采用,并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2)信托的特征 ① 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应有三方当事人参加,即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共同参加实务中委托人和受益人实际上可以为同一人,但在法律上必须以不同的身份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② 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基于信托财产之上的所有权、占有处分权和收益权三者相分离即原本为甲所有的财产,由于信托关系的确立甲却不对其行使权力,而由乙在事实上占有并行使处分权;乙占有、经营这些财产取得了收益,但乙却不能享有这些收益而由丙(亦可是甲)来享有 ③ 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典型地体现了专家理财的特点各国对受托人的资格条件和业务资质均有较高的要求。
④ 最大诚信是其基本的业务行为准则信托不仅因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而确立,而且也因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恪尽职守和对受益人的信用而得以维持 我国作为后来引进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结合国情和自身法律文化的前提下,在没有脱离信托财产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等基本法理和观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这一立法界定,反映了现代信托最基本的含义信托和委托、代理的关系:•信托作为一项关于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独特的法律设计,它与委托、代理存在巨大差异简言之,这种差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成立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或代理人)以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3)信托的种类 ① 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② 金钱信托和非金钱信托 ③ 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④ 自益信托、他益信托和宣示信托 ⑤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① 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以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是否为商事营业主体划分,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信托 民事信托又称非营业信托,其受托人没有严格限制,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担任民事信托不以营利为目的民事信托是属于民法范围内的信托 商事信托又称营业信托,是“民事信托”的对称,商事信托其受托人的身份条件一般从事信托营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商事信托属于商法范围的信托业务 ② 金钱信托和非金钱信托 以信托财产的性质划分,信托可分为金钱信托和非金钱信托 金钱信托,又资金信托,是指以金钱为信托财产的信托金钱信托与银行存款有相似之处,但性质是不同的金钱信托中受托人须按委托人指定的方式运用资金,且信托金钱利益及损失均归于受益人存款则由银行自由使用,且须按期还本付息 非金信托是以金钱以外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
主要有资本证券、动产、不动产金钱债权、抵押公司债、知识产权等财产及财产权利的信托 ③ 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按照收益对象和信托目的划分,信托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委托人自己、亲属、朋友或者其他特定个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私益信托私益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私益信托是信托业务中的主要部分,信托投公司通过运用信托手段为受益人谋取信托收益 委托人为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设立公益信托不得有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以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作为受益人,并且必须得到税务机关或者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者许可 ④自益信托、他益信托和宣示信托 按照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划分,信托可分为自益信托、他益信托和宣示信托 委托人以自己为惟一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是自益信托自益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自益信托只能是私益信托 凡委托人要求设定的信托,其目的是为第三者的收益,则为他益信托。
被指定的第三者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拒绝接受,有时亦可采取默认方式 宣示信托又称宣言信托,是指财产所有人以宣布自己为该项财产受托人的方式而设定的信托该项财产一经宣告受托就成为信托财产,财产并不转移但须与原有其他财产分别进行保管这种信托只有在他益信托,以委托人以外的他人为受益人的场合始能成立 ⑤ 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按委托人的主体地位的不同划分,信托可以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以及共同信托 个人信托是以个人为服务对象的信托业务,其委托者是个人,受益者也是个人 法人信托又称为“公司信托”、“团体信托”,它包括营利法人团体(如公司组织、合作社组织及其他营业机构)和公益法人团体(如学术、宗教和慈善团体等)凡以一个组织体为委托人的都是法人信托 若某项信托财产为几个人所共有,共同提出设立信托,委托人就是数个人,称为共同委托,即共同信托 此外,有的信托业务的成立,委托人有个人,也有法人,可称为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4)信托的功能 信托制度具有多样化的社会功能。
诸如在民事活动方面的运用,有财产托管、遗嘱执行、遗属照顾等;在商务活动方面的运用,有代办证券投资、财务咨询、中长期融资服务等;在社会公益活动方面的运用,有慈善、科技、学术、宗教、环保等 从信托理论和国外信托业发展经验看,现代信托制度的职能主要有财产管理、融通资金、社会投资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等其中原始功能—财产管理功能是其基本功能,其他诸种功能,都是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衍生而来 ① 财产管理功能是指信托具有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 现代信托业所从事的无论是金钱信托还是实物信托,都属于财产管理功能的运用,其理论支持是现代产权理论在该功能下,受托人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或其指定的具体项目,发放贷款或进行投资,为委托人或受益人谋利而且,信托财产所获收益,全部归受益人享有,信托机构只能按契约规定收取相应手续费 ② 融通资金功能 融通资金功能是指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赋有调剂资金余缺之功能,并作为信用中介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调剂供求。
由于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财产有相当一部分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因此对这些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就必然伴随着货币资金的融通 表面上看信托业的这一功能与信贷相似,但实则有本质的区别:在融资对象上信托既融资又融物;在信用关系上信托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边关系;在融资形式上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托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点因此,信托融资比信贷融资有显著优势 ③ 社会投资功能 社会投资功能是指信托业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功能 信托业务的开拓和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出现,也只有在信托机构享有投资权和具有适当的投资方式的条件下,其财产管理功能的发挥才具有了可靠的基础,因此,信托机构开办投资业务是世界上许多国家信托机构的普遍做法信托业的社会投资功能,可以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 ④ 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功能 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功能是指信托业可以为欲捐款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的功能。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热心于学术、科研、教育、慈善、宗教等公益事业,这些亦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捐款或者设立基金会,但他们一般对捐助或募集的资金缺乏管理经验,并且又希望所热心支持的公益事业能持续下去,于是就有了与信托机构合作办理公益事业的愿望信托业对公益事业的资金进行运用时,一般采取稳妥而且风险较小的投资方法,如选取政府债券作为投资对象信托机构开展与公益事业有关的业务时,一般收费较低,有的甚至可不收费,提供无偿服务2.信托法概述 (1)信托法的概念(2)信托法的内容体系(3)中国信托立法(4)中国信托法的调整范围与基本原则(1)信托法的概念 信托法是指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信托关系是指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转移关系,还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信托活动及信托机构的监督管理关系 信托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托法包括一切与调整信托关系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狭义的信托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信托法典。
(2)信托法的内容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立法在立法体例上一般由三大部分组成,即信托基本法、信托业法和信托特别法 信托基本法是指规范和调整信托基本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包括:信托当事人的资格条件及各自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及其种类范围,信托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信托的无效等内容 信托业法是指规范信托机构及其业务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包括:信托机构的性质、组织形式及法律地位,信托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信托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等 信托特别法是对特定的信托事务和特定的信托规则的一种立法,其内容并无普遍性,立法形式也多采用单行法的形式(3)中国信托立法 在我国,信托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的新事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全部理财活动都是通过银行信用制度完成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经济条件和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产不断增多人们在满足日常消费之余,开始寻求财产的保值、增值,以解决养老、抚养子女等问题。
但并非每个人都有足够的能力、精力和专业知识亲自管理财产,因而需要值得信赖的个人或专门机构为人们提供理财服务 同时,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个人投资、企业投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公益积累资金管理等都需要寻找较为安全的增值途径而信托的特征,正是由委托人将财产交由专门代人理财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运作,以有效地提高资产管理效益,保证资金安全,维护受益人利益 由于社会对信托需求强烈,信托业发展势头迅猛,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信托业发展无序,问题较多鉴于这种状况,建立信托市场基本法律规范,完善信托法律制度,已成为刻不容缓的现实需要 同时,作为与委托、监护、捐赠和遗嘱等相类似的财产管理制度,在我国法律均已对委托、监护、捐赠和遗嘱作出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信托立法被纳入议事日程 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其他金融机构”中,专门规定了信托投资公司的审批制度 198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成立了《信托法》起草小组。
经过8年时间的反复修改和讨论,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修订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2002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从此,中国信托业的发展进入了法制化阶段 (4)中国信托法的调整范围与基本原则① 中国信托法的调整范围②《信托法》的基本制度③ 中国信托业法与信托特别法 ① 中国信托法的调整范围 《信托法》草案是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于1993年8月开始组织起草的1996年12月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审,当时的《信托法》草案将基本信托关系与信托业合并立法,为统一的《信托法》20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信托法》进行第二次审议时,最终删除了有关信托业的规定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分7章74条。
内容包括:总则、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公益信托和附则等 我国信托法是信托基本原理的一般性规定,规范的是所有的信托活动,属信托基本法信托法是制定信托业法、信托特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中国信托法调整范围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民事、营业(商事)和公益信托活动 ②《信托法》的基本制度•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分离制度 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与利益分离,是信托制度的首要原则委托人用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信托后,这笔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 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所有,也不属于受益人,而是被置于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利,委托人也不再享有信托利益•信托财产独立制度 信托一经有效设立,信托财产便脱离委托人的控制,与其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其继承人或债权人无权追及信托财产 从受托人角度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固有财产,不同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只能依法享有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其自有财产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信托财产完全独立,避免造成财产的交叉以及财产利益的混淆• 信托公示制度 《信托法》规定了信托登记制度,即通过登记的办法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实设立信托登记制度主要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关系的效力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极大如果不以一定方法公开信托事实,第三人则可能因为不知某项财产已成为信托财产而遭受意外损害为保障交易安全,信托财产及信托关系应当向社会公示• 信托目的合法性制度 由于信托从产生开始,就带有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色彩,所以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仍然存在着利用信托洗钱、套钱、圈钱等违法行为所以,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的设立必须以合法的目的为原则• 受托人有限责任制度 受托人履行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是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信托财产消耗完毕,受托人没有义务以固有财产支付信托利益,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这也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另一方面的具体体现 受托人既不能利用信托财产牟取私利,也没有义务以固有财产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当然,受托人违反信托或者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 受益人保护制度 委托人设立信托和受托人受托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均以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为核心而且,信托关系生效后,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就失去了直接控制因此,保护受益人利益是《信托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信托法》赋予了委托人和受益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监督受托人信托活动的广泛权利,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为以受益人身份参与信托投资的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保障 营业信托的专业素质制度 《信托法》规定代人理财的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应承担相应责任这就要求作为职业受托人,信托机构必须具有专业的管理水平与专业管理的效率受托人本身要具有专业水平,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受托人能够比投资人自己更好地管理信托财产,才能使投资人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障受托人与受托财产的关系(1)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虽然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占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但这些权利只是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享有的,权利归属并未改变2)受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因为信托财产的产权一直没有脱离委托人,委托人或受益人只要举证该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就可通过法律程序将信托财产从死亡受托人的财产中分离出来,返还给委托人,或者由受益人重新选定受托人。
3)受托人破产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破产财产委托人或受益人在得知受托人破产后,应当向破产管理者提出信托财产产权凭证,通过法律程序在破产财产分配之前取回信托财产 ③ 中国信托业法与信托特别法 2002年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修订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行政规章可以视为我国现行的信托业法与信托特别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经营范围、经营规则、监管和自律等由于资金信托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主体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规范经营、间接监管及投资者的理性投资制度 此外,目前我国与信托配套的相关法律制度,如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信托财务会计制度、信托投资制度等,还不够完善,需加快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