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清算税务问题.pdf
4页企业终止后的税收问题目前, 由于金融危机导致部分企业倒闭关门,一些企业主因恶意逃债“人间蒸发”,有的企业注销后又被发现此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同时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带来执法风险, 那么,如何处置企业终止后的税收问题呢? 一、当前立法中对企业注销前的征税权保护(一)国家征税权在清算过程中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第 55 条 :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法 第 185 条中明确规定, 清缴企业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是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所应当承担的职责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规定, 企业所欠税款,以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后的破产财产清偿说明国家征税权可以优先于公司的普通债权和股东剩余财产权得以清偿(二)税务注销登记前的清税与审查程序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6 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1 条亦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还规定了税务机关对申请税务注销企业的清税审查权 三)未进行正常清算时的处理 1.主体地位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法经200023号函) : 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该案例说明, 公司营业执照注销后,只要未依法进行清算,仍有民事诉讼资格,由此推定,纳税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仍可进行税款追缴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 200024号函) :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 2.实体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法释 20086号) : 第十八条主要内容:(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 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主要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四)拍卖、变卖中的司法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 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 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二、企业注销之后的征税权实现的可能性企业注销后征税权实现的可能途径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一)税务追征权的行使税收征管法第52 条: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款的追征可以延续到企业注销登记之后因此, 从法律上说, 当前立法并未完全否认注销登记后征税权行使的可能性二)第三人承担税收债务 1.公司法第20 条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它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它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2. 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3)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原合伙企业法第63 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失。
修订后合伙企业法第 91 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 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民法通则第29 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 以家庭财产承担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有些地方一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如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已注销纳税主体被发现注销前有偷税行为处理意见的批复中,做了如下规定:(1)原纳税主体为个人的,个人死亡后有遗产的,以其遗产承担补缴税款的经济责任2)原纳税主体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依照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 私营企业法的规定,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其偷税行为承担无限经济责任3)原纳税主体为企业法人的,原则上以企业法人自有资产承担其偷税的经济责任但企业的终止有下列情况的,开办该企业的单位与终止的企业共同承担补税的经济责任:终止的企业是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办的,该企业因偷税而应补缴税款的经济责任由企业与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承担;终止的企业是由企业开办的公司(无论该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其因偷税而应补缴税款的经济责任由开办该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企业共同承担。
4)企业如果发生合并、分立,其因偷税而应补缴的税款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以上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我们解决企业终止后的税收问题提供了依据,已做尝试单位的实践经验,是对我们做好企业终止后税收问题的有益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