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docx
28页Q/LB.□XXXXX-XXXXICS 45.020CCS Q 8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2758—XXXX代替 GB/T 12578—2004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Singal system for urban rail transit-General specifications 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GB/T 12758—XXXX 目次 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缩略语 35 总体要求 36 系统要求 46.1 系统分类 46.2 系统构成 46.3 闭塞方式 46.3.1 一般要求 46.3.2 技术要求 56.4 列车运行自动化等级 56.5 驾驶模式 56.6 信号显示 67 子系统要求 77.1 列车自动监控 77.1.1 功能要求 77.1.2 技术要求 77.2 列车自动防护 87.2.1 功能要求 87.2.2 技术要求 97.3 列车自动运行 107.3.1 功能要求 107.3.2 技术要求 107.4 联锁 107.4.1 功能要求 107.4.2 技术要求 117.5 数据通信 117.5.1 功能要求 127.5.2 技术要求 127.6 维护监测 127.6.1 功能要求 127.6.2 技术要求 138 车辆基地信号系统 139 人机界面 1310 接口 1411 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RAMS)要求 1411.1 可靠性 1411.2 可用性 1411.3 可维修性 1511.4 安全性 1512 性能指标 1512.1 系统能力 1512.2 系统的主要响应性能 1612.3 通过能力和折返能力 1612.4 系统扩展能力要求 1612.5 系统设备故障的降级运用及其复原能力 1612.6 性能指标 1713 电源要求 1714 电磁兼容性与防护 1814.1 电磁兼容性 1814.2 防护 1815 环境条件 19参考文献 202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12758―2004《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与GB/T 12758―200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 更改了文件结构,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缩略语,总体要求,系统要求,子系统要求,车辆基地信号系统,人机界面,接口,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RAMS)要求,性能指标,电源要求,电磁兼容性与防护,环境条件”,共15章;b) 更改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单轨系统、中低速磁浮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明确了本文件适用的速度范围(见第1章,2004版的第1章);c) 更改了“术语与定义”的条目及定义,根据GB/T 50833中的定义更改了本文件中的术语定义,增加了“联锁、进路闭塞、站间闭塞、半自动闭塞、全自动运行”的定义,删除了“调度集中、实际列车识别、保护区段、目标速度、目标距离、安全保护距离、综合自动化、城市轨道交通优先、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安全性”定义(见第3章,2004版的第3章);d) 增加了“缩略语”一章(见第4章);e) 更改了“总则”中的“基本要求”为“总体要求”,并更改了技术要求(见第5章,2004版的4.1),增加了线网列车统一指挥要求(见5.8),增加了不同制式系统兼容和同制式系统互联互通总体技术要求(见5.11);f) 更改了“总则”中“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RAMS)要求”一节为一章(见第11章,2004版的4.2),删除了系统平均无运行故障间隔时间的技术要求(见2004版的4.2.1.2);g) 更改了“系统”一章为“系统要求”一章,此章包含的内容更改为“系统分类、系统构成、闭塞方式、列车运行自动化等级、驾驶模式、信号显示” (见第6章,2004版的第5章) ;h) 更改了“系统分类”的划分原则,增加了按闭塞办理的自动化水平分类的原则(见6.1,2004版的6.1.1);i) 更改了“系统构成原则”、“系统构成”两节为“系统构成”一节,按子系统组成及地域划分组成更改了“系统构成”的表述(见6.2,2004版的5.3);j) 删除了“系统水平” (见2004版的6.1.2),增加了“列车运行自动化等级”(见6.4);k) 更改了“系统能力”中技术要求,并纳入新增的 “性能指标”章中(见12.1,2004版的5.5);l) 更改了“接口”一节为一章,更改了技术要求(见第10章,2004版的5.6);m) 更改了“信号显示”一章为“信号显示”一节(见6.6,2004版的第6章),并纳入“系统要求”章中,更改了“信号显示”的设置要求、显示距离要求(见6.6.3、6.6.4,2004版的6.1.2、6.1.3、6.1.5),删除了与自动停车设备结合运用的车载信号内容(见2004版的6.2.3),信号机设置原则、地面信号显示含义、定位显示属于设计规范,删除了相关描述(见2004版的6.1.3、6.1.6、6.2.3);n) 更改“闭塞方式”一章为“闭塞方式”一节(见6.3,2004版的第7章),并纳入“系统要求”章中,删除重复或已不适用的条款(见2004版的7.1、7.3.1、7.3.2),更改了准移动闭塞、移动闭塞安全间隔的技术条件描述(见6.3.2.3、6.3.2.4,2004版的7.3.4.2、7.3.4.3);o) 更改了“系统能力”中技术要求,并纳入新增的 “性能指标”章中,增加的“性能指标”中明确了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及设备安全完整性的具体指标参数(见第12章,2004版的5.5);p) 更改了“行车指挥控制”、“列车运行控制”两章部分内容为“子系统要求”一章(见第7章,2004版的第8章、第9章);q) 更改了“行车指挥控制”一章为“子系统要求”中“列车自动监控”一节,并对技术要求进行了修改(见7.1,2004版的第8章),更改了“行车指挥控制”中系统数据传输要求,并纳入增加的“数据通信”章节描述(见7.5.2,2004版的8.1.4),简化了“调度监督”、“调度集中”技术要求(见7.1,2004版的8.2、8.3);r) 更改了“列车运行控制”中“驾驶模式”一节为“系统要求”中“驾驶模式”一节,并更改了驾驶模式的名称和技术要求(见6.5,2004版的9.2);s) 删除了“车载信号与自动停车”的技术要求(见2004版的9.3);t) 更改了“列车运行控制”中“列车自动防护、列车自动运行、联锁”三节为“子系统要求”中“列车自动防护、列车自动运行、联锁”三节,并更改了技术要求(见7.2、7.3.7.4,2004版的9.4、9.5、9.6);u) 更改了“列车运行控制” 中“列车无人驾驶”一节技术要求,并纳入“列车自动防护、列车自动运行”中描述 (见7.2.1.13、7.3.1.7、7.3.2.6,2004版的9.6);v) 更改“车辆段和停车场”一章为“车辆基地信号系统”一章(见第8章,2004版的第10章),并增加了车辆基地信号系统ATP功能技术要求(见8.3、8.5);w) 道口信号相关的技术要求已在GB 10493、GB 10494中有明确规定,删除了“道口信号”一章(见2004版的第11章);x) 更改了“列车检测与信息传递”一章中信息传输相关的技术要求,并纳入增加的“数据通信”节中(见7.5,2004版的12.1、12.2.5);y) 更改了“列车检测与信息传递”一章中列车定位及位置检测相关的技术要求,并纳入“列车自动防护”节中(见7.2.2.14、7.2.2.15、7.2.2.16、7.2.2.17、7.2.2.18,2004版的12.2);z) 更改“供电”一章为“电源要求”,更改了电源屏主副电源切换的要求,更改了UPS供电技术要求(见第13章,2004版的第13章);aa) 更改了“电磁兼容性与防护”中试验标准为GB/T 24338.4和GB/T 24338.5(见14.1.2.4、14.1.3,2004版的14.1.2.3、14.1.3),细化了非安全设备抗扰度试验采用B级判定的范围(见14.1.2.4,2004版的14.1.2.3);线缆敷设间距要求属设计规范规定内容,删除了相关要求(见2004版的14.2.2);bb) 更改了“环境条件”中振动、冲击技术要求为符合GB/T 25119、TB/T 1433.1和GB/T 32347.3的规定,不在本文件对具体参数指标做出规定(见第15章,2004版的第15章);cc) 新增了“数据通信”子系统一节,增加了有线网络、无线网络、车地信息传输以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技术要求(见7.5);dd) 增加了“维护监测”子系统一节(见7.6);ee) 增加了“人机界面”一章(见第9章);ff) 增加了全自动运行技术要求,将相应条款对应在驾驶模式、子系统要求、人机界面、接口、电源章节中描述(见6.5、7.1、7.2、7.3、7.4、第8章、9.6、10.4、13.8,2004版的9.6);gg) 新增了互联互通的技术要求(见5.11、6.3.1.5、7.1.2.18、7.1.2.19、7.2.2.19、9.6);hh) 增加了单轨、中低速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相关技术要求(见7.2.2.16、7.4.1.6、7.4.2.16);ii) 增加了ATP子系统适应于交流牵引供电线路的技术要求(见7.2.1.9、7.2.1.10)。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本文件由全国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90)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通号城市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中车时代通信信号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立华、姜磊、杨艳艳、李晓刚、唐涛、韩臻、熊光华、王立军、李兆龄、郜洪民、贾萍、高莺、黄有能、于柯、张大涛、秦小虎、李堂成、王道敏、张艳兵、王俊锋、任颖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1年3月首次发布为GB/T 12758―1991,2004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的总体要求、系统要求、子系统要求、车辆基地信号系统、人机界面、接口、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要求、性能指标、电源要求、电磁兼容性与防护以及适用的环境条件本文件适用于设计速度不大于160km/h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铁、轻轨、单轨、中低速磁浮、市域快速轨道、自动导向轨道系统,有轨电车系统、设计速度大于160km/h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0493 铁路站内道口信号设备技术条件GB 10494 铁路区间道口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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