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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与法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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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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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床医学与法律(Clinical medicine with the law)一、临床医学与法律的关系法律越來越涉足于医学特别是临床医学领域当今社会生活的特点除了我们整个牛活 浸润在经济之中外,另一染指整个社会生活细胞的就是法律医学特別是临床医学直面人的生命、健康,它已成为人们特別关注的文化、哲学、经 济法律问题,成为人们社会关系小很多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医学f生命、健康及受损伤 f医患纠纷、事件一医患法律关系生产及解决”,这一•循环圈己构成我们当今医学特有的法 律现象考察当今临床医学活动与法律的基本关系,它并不外乎有三大方面:即医患行政法律 关系;医患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刑事法律关系医患行政法律关系通常由医患双方遵守医疗 行政法律关系少否而产生:医患民事法律关系主耍由医患双方间有无侵权及人身损害结果而 产生医患行政法律关系常围绕医疗差错和低级别医疗事故及一•般医疗意外的处理而产生、 发展,而且我们迄今为止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手段仍人多是行政调节、处理;医患民事法律 关系的标的紧扣赔偿而进行;医患刑事法律关系围绕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及怎样处罚而进 行一)医患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医患关系的产生的革础是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医疗意外)的发生。

      所谓 法律关系,主要指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1、 医疗法律关系由医学法律规范调整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而社会则受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这就形成 了相应的法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是一种由医药卫生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于医药卫生 主体间依法形成的,具有医药卫生(生命、健康)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没有相应的 医学法律规范,就不可能存在医疗法律关系2、 医疗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医疗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医疗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公民或法人我国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 各级各类医药卫生人员(2) 我国公民和境内外的外国人(3) 医药卫生机构(主要是卫生法人单位)(4) 其它社会组织医疗法律关系客体医疗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是医疗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受到法律保 护的对象——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对于人的生命健煤的维护,医学法律主要从卫生防疫、卫 牛•保健、医疗救护、药械生产供应等方面予以规范医疗法律关系内容医疗法律关系内容指医疗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医疗法律关系的权利指医疗 法律关系参加者依法享有的医药卫生、健廉保健权益;医疗法律义务指医学法规规定医疗法 律关系参加者应当履行的医药、健康保健责任,(二) 、临床常见的医疗纠纷、事件及其适用法律与困境临床常见的医疗纠纷如前述有三类:医疗差错——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过 失,加重病人一般性痛苦或影响诊疗,造成不良后果或及时纠正而未酿成事故的。

      医疗意外 ——也称非医疗过失,指在对病人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而是由于 其它的因素导致病人的死亡、残疾、病情加剧等不良后果的医疗事故一一指医务人员在诊 疗护理的过程中因工作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他们的特点分别是:有过失、无后果,无过失、有后杲,有过失、有后果三) 、树立正确的医学法律观并正确对待、处理医患关系纠纷■事件1、 对待医疗纠纷与事件的止确民法观及民事法律处理医疗过程诸环节及后果有时使医方对患方构成人身侵权与伤害,从而使双方对后果的 责任在认定上发生矛盾,酿成医疗纠纷、事件构成民事侵权、伤害的赔偿责任的要件主要 有:客观要件;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主观 要件:医疗行为有过错当前,医患纠纷、事件民事处理有如下特点:人们法律意识增强; 新闻媒介別关注,医疗纠纷报道不断见诸报端;要求赔偿数额不断增高;精神赔偿开始得到 法院支持2、 对医患纠纷、事件的正确刑法观及刑事法律处理新《刑法》笫335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1)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 度和诊疗护理常规,造成就诊人员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 、本罪的构成要件①本罪主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规章制度 和诊疗护理常规,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即主观方面有“过失”; 客观方面有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既可是作为,如打错针、发错药、 切错器官等,也可是不作为,如擅离职守、拒绝救治等②犯罪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 及各级各类医疗单位中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疗防疫人员、护理人员、药剂人员和其它技术 人员,以及经过有关单位批准开业的个体医务人员,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疗单位中的其 他人员,如工勤人员、管理人员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如负责供氧气 的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不能正常供应氧气,发牛致人死亡后果的,即可构成本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不属于木 罪的主体③本罪属于结果犯,构成本罪必须有造成就诊人残疾或严重残疾、器官功能障碍 或严重器官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等严重后果若无上述结果,则不构成本罪3) 、处罚犯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运行中的主要法律问题1对《办法》和《条例》总体的比较分析比较被《条例》替代的原已运行16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 者在结构与布局、法理、伦理以及日身特点上有以下不同。

      1. 1结构与布局的不同过去的《办法》为六章、29条,现行《条例》为七章、63条,按总则、预防为处置、 技术鉴定、行政处理与监督、赔偿、罚则、附则而作渐进式逻辑排序;并增加了医疗事故的 预防与处置、行政处理与监督和赔偿等内容;还较人改动和充实了技术鉴定的相关规范;单 列罚则为一章可见,《条例》的系统性更强1.2伦理上的不同首先,伦理侧重不同《办法》主要体现在为医疗行为和医方权利进行伦理辩护更多, 而为患者权利保护较少;《条例》为了纠偏而重在保护患者权利,其主要表现在定性医疗纠 纷为民事纠纷、医疗行为为民事行为,实行倒査式举证责任,实行担责的经济赔偿方式而非 过去的经济补偿方式,这样就更有利于患者权利的保护,从而体现为保护双方的合法合理的 权益其次,《条例》更加注重解决医疗纠纷的伦理公止性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上,为减少 过去的一些不公正(如鉴定主体、组织与实施程序、监督等方面的不公止),《条例》分別做 出了一些更合理的规定,体现出更多、更深、更广泛的伦理道徳性,再则,强调并要求在医 疗过程中实行知情同意的伦理原则,以减少医疗决策的不科学合理为不公」匕便误诊误治率 下降,从而保障患者的权益1. 3法理上的不同首先,法规丿瓜性不同。

      《办法》主要体现行政法规性,《条例》主要体现民事法规性其 次,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医疗行为是非经济性质的医疗卫生福利性 行为;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医疗行为是既具福利性质,又具经济性质的行为;因此,当这 种行为涉及纠纷时,前者是按医疗卫生行政性福利行为来对待,后者则是按医疗卫生民事行 为来对待第三,诉讼性质为类別不同当涉及纠纷的医疗行为诉诸法办时,过去主耍由卫 生行政处理的途径来解决,现在则主要则由民事诉讼途径来处理第四,依据的法学原则和 理由不同《办法》强调并便用行政法学原则,如主体特定、只能针对卫生行为,解决纠纷 时原则上通过行政上处理以及不私了、不调解,实行担责的经济补偿方式,实行顺式举证责 任制,即谁主张谁举证;《条例》强调并使用民事法学原则,如平等、H愿、诚实信用、等 价有偿、担责的经济赔偿方式,诉讼举证责任是我主张你举证这种民事举证责任制,即举证 责任倒置在法学理由上,《办法》主耍以行政法律和社会福利的权利、义务为对彖,并据 此设置相关的法律条款;《条例》主要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对象,并据此设置相关的法律条 款1.4背景和特点不同《办法》是在过去计划经济机制下产生并运行的,《条例》是在市场经济机制下产生并 运行的,故两者背景大不相同。

      两者相比:《条例》在前述布局与结构上表现出更加系统性; 在医疗事故的概念及鉴定分级(由三级调整为四级)更加科学性:在担责方式上由经济补偿 改为经济赔偿,以及当出现民事责任争议时可用协商(私了)的方式來解决,这显示出更具 合理性;《条例》对举证责任倒置和知情同意及病历公开等的规定,使医疗过程增加了透明 性和対患者权益更具保障性;《条例》対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相关事项所作较大改动和充实, 使公正性有更好的体现;《条例》对知情同意、举证责任及证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行政 处理等的具体规定,使之有较强的可操作性2.《条例》运行小的主要法理问题《条例》运行中的主要法理问题表现在两个方血:一是对医疗过错的认定及医疗法律责 任的确定;二是涉及医疗过错认定及法责确定的知情同意的证据及举证2. 1浅析医疗过错的认定如何科学合理的确定医疗责任,一直是我国医务界、法学界特别是民法学界研讨的焦点, 而医疗过错的有无又是确定医疗责任的关键认定医疗过错有三个耍素:一是判断标准;二 是为判定所用的法理学理论与原则;三是证据和举证及与此相关的患者知情同意2.1.1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一 一医疗水准与疗效医疗过错是过错的一种。

      对医疗过错的判断,有两种过失理论,H I过失理论是将过失打故 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于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 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又对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 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 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期酌判断,即除行为打结果Z 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启无过错,加以审认就医疗过错而言,判 断医方有无过错,应以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和道义耍求为标准,亦即应为是否釆 取避免结果发牛的适当的措施而判断其判断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生在进行医疗行 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生在同一情况 下所应遵循的标准tl本有判决认为,医疗水准是一种已具备专家相应能力的医生,尽其钻研 义务、转诊义务、告知病情并解释以及劝告义务的一个前提标准医疗水准”作为医疗纠 纷中医生或医院过错的标准,已是口木法理及审判事务上的共同见解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吋,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医学水准也称 学理水准,就是于学理而言,“在将來应于一般化Z目标下,现在不断出现的基础研究水准”。

      医疗水准也即“实践水准”是业已一般化、普遍化,并在医疗上现在加以实丿施的1=1标由医 学水准到医疗水准的过程,必须经由三个阶段首先是经验阶段即针对某一特种疾病的治 疗方法,医生将其实际治疗的情况、进程,具体地予以考量、把握、并加以验证,最后将其心 得及结论在学术杂志上发表,已寻求共鸣该阶段只是尚处研究之中的个人治疗经验,不能作 为判断临床医生过失的标准再就是客观化阶段个人的治疗经验,经由其不断的在学术杂 志上发表和积淀,从而引起其他学者、医住的验证、追试、以致使该特定之治疗行为具有客 观化、科学化的结论但在此阶段,该特定治疗行为也只有现实遭遇同一案例的医生、医学 者始能有所触及,仍尚未成为一般临床医牛•所用之诊疗方法,当然也不能成为判断临床医牛 过失的标准第三是普及化阶段前述的特定诊疗行为经由前两个阶段后,同过普及及推行, 该特定医疗方法已被客观肯定,H•被普遍化的接受,并达到可被一般执业医生所知悉和运用 的程度,从而使Z成为医疗状况的医疗水准此时,也就成为论断医疗过火责任的革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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