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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则体系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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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桔****
  • 文档编号:433733059
  • 上传时间:2023-05-13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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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则体系研究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转移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从转移时间看,二者经常同时发生,但并非必然同时发生标的物转移涉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转移、标的物孳息归属等,相关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因此,《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且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则体系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则  依照《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当标的物为动产性质时,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有3种情形  1.动产所有权自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的情形  关于动产交付的概念及法律含义,现行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从民法角度看,一般认为,动产交付是指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转移给他人占有的行为  交付主要有5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是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指直接占有权的转移因交付方式的不同,在现实交付的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又可分为4种:一是由出卖人送货上门的,由出卖人送货到约定地点,然后由买受人验收,将买受人验收合格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二是由出卖人代办托运的,将出卖人办理托运手续结束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三是由出卖人邮寄的,将出卖人办理邮寄手续结束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四是由买受人自提的,将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其中包括双方约定的时间或者一般认为合理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

        第二种是观念交付观念交付是指不以标的物本身的实际交付为标志,而以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据(如仓库出货单、提货单等)的交付为标志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将相关单据予以交付,标的物所有权便发生转移  第三种是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在签订买卖动产合同之前,交易双方即约定标的物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标的物交付时间  第四种是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卖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一段时间内仍需要继续占有标的物,此时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买受人暂时实现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而不是立即实现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比如,甲将电视机转让给乙,但甲还需要暂时使用此电视机甲乙双方本来应当另行订立借用合同或者租用合同,由甲先根据转让合同的约定,将电视机实际交付给乙;再由乙根据借用合同或者租用合同的约定,将电视机暂时交付给甲使用显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电视机在甲——乙——甲之间的来回传递并无实际意义为简化程序,双方只需要订立契约,便可以实现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占有改定包括当事人之间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暂时实现间接占有的合意占有改定中用来替代交付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合同关系,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关系  第五种是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交易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2.动产所有权转移以当事人约定时间为准的情形  动产所有权转移以当事人约定时间为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3类:一是约定特定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二是约定标的物在交付完成一定期限(比如试用标的物结束的时间)后转移所有权;三是约定标的物在特定条件成熟时转移所有权,但该约定不得作为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因为双方的约定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要件,而附条件、附期限合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其法律性质不同,调整的法律关系也不同  3.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特殊情形  一是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二是通过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只有在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实际转移至买受人  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则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依照该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时间应以登记机关动产抵押登记簿中记载的时间为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比如,房屋所有权变更必须登记,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  另外,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有些动产也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但是,这种登记不是所有权转移的必要条件,只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  行政机关应准确把握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关系,坚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及定性处罚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必须认真研究关于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法律,准确把握其中的法律关系,从而为立案调查及定性处罚等打好基础  比如在建筑施工领域,建材产品销售者先将建材产品送货上门,供施工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货款在工程施工期间分期结算或在施工结束后一次性结算,这种情况十分常见,但是,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推定建材产品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因为如果作此推定,就会使其中的法律关系复杂化甚至产生混淆  第一种情况是施工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该批建材产品,会涉嫌侵犯别人的物权,使用后会造成自己所有财产和他人财产的混同  第二种情况是施工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借用销售者的建材产品,以后再归还同类物。

      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与销售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就不是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借用合同关系  第三种情况是建材产品销售者把该批建材产品赠与施工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他们之间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显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商业交易习惯,只要建材产品销售者将建材产品送货上门,并经施工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履行交付义务,那么该批建材产品的所有权便发生了转移,建材产品销售者对该批建材产品就不再拥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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