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概论教学课件1.ppt
53页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经济(economy )是指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或社会经济制度,是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上层建筑赖依建立起来的基础;,法治与经济,,,,,,计划 经济,权力 经济,,,,,,为什么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1)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有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调整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如市场的准入、交易和竞争都必须由法律来规范、保证和约束,政府管理部门也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来协调与管理市场上各种经营活动 没有好的法制环境,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市场竞争的有效性、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和市场秩序的有序性都将缺乏根本的保证因此,从根本上讲,健全的法制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2)法能够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第一,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保护市场主体的地位、行为及权益 第三,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 第四,抑制市场经济对价值、利益的侵害 第五,促进改革方式的完善 (3)确立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市场经济发展 第一,市场经济激发人们追求权利和自由 第二,市场经济造就约束政府权力的外部经济 力量,二、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 经 济 法 产 生 的 根 源,1.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原因——市场 缺陷与市场失灵,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市场调节(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为基础性调节机制。
但市场调节机制并非万能,它有其局限性,即市场缺陷(唯利性、被动性和滞后性) 在一定条件下,市场缺陷不显露,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但若条件发生了变化,则市场缺陷显露,市场的作用不再充分有效,这时人们称之为市场失灵市场缺陷和失灵的主要表现,,(1)市场机制调控经济是通过自由竞争来实现的,其结果不可避免地产生垄断,使市场机制失去了调控功能 (2)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也决定了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生产者和消费者不能平等、迅速、完全地获得市场信息)、价格信号的时滞性(价格信号的显示过程不是迅速的并具有波动性),导致了经济运行紊乱、社会资源浪费、宏观经济效益降低等; (3)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外部负效应,即市场主体生产所带来的社会负效益,如环境污染问题并出现市场主体不愿从事一些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高的产业,造成产业结构及产业布局不合理,社会公共产品及服务无人提供等问题; (4)市场机制的调节无力解决社会产品分配不公及社会保障问题国家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弥补和矫正市场的这些缺陷,即出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经济法正是基于此而产生 市场失灵决定了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即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作用范围、作用方式等均以市场机制为中心,主要在于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的缺陷与不足,消除市场失灵,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市场失灵理论也奠定了经济法存在的经济基础2.政治原因——国家职能的演进,19世纪末开始,由于生产社会化和社会全面发展进步,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发达起来,国家由原来主要关注统治阶级及政治集团的政治统治利益向体现更多民众意志的社会利益服务方向转变,这时“政治国家”向“社会国家”演化的重要一步 现代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经济调节职能都是国家一项重要的职能3.法律原因——民商法的局限性,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自我调节,在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中也基本上依靠民商法这一法律部门,体现自由放任主义精髓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竞争自由原则,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民商法所确认的绝对物权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 根据绝对物权原则,法律主体不仅对属于自己生活资料的个人财产,而且对生产资料和资本都可以自由处置而不受任何限制,可以任意决定投资方向 而到了19世纪末,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民商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和个体权利本位倾向受到挑战,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绝对物权原则受到国家意志的限制;,,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使得个体同社会的矛盾突出起来,少数垄断组织的自由往往限制和剥夺广大中小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自由,由于垄断的出现,他们权利的行使往往侵犯他人的权利。
特别是大企业独家或以契约、投资等办法同其他企业联合起来,对市场进行垄断,限制竞争,或者从事其他不正当竞争,使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失灵垄断集团凭借自己的优势所制定的标准合同或标准合同条款大量出现,契约自由原则受到破坏随着生产社会化、科技发展各社会的进步,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需要进行长期投资和风险投资、社会公共和公益事业需要扩大投资,而这些领域的投资盈利率低、风险大,民间投资者往往不愿涉足;而投资自由又是无可非议的法律原则 经营者唯利是图也是法律无可指责的,垄断组织对超额利润的追逐,他们内部的组织性和计划性同整个社会的无政府、无计划状态的矛盾,引发的生产过剩,社会投资结构失调和周期性经济危机,都是民商法所无能为力的社会生活 客观需要,,经济法 产生,,,,,局限性,民商法的,,理解经济法的概念,注意以下几点: (1)经济活动以及由该活动而形成的经济关系,就其本身而言,并不一定需要国家的协调或干预; (2)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协调,是对已有的、既成的经济关系的矫正,目的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因此,经济法仅调整部分经济关系; (3)经济法是对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认可和限制思考一:馒头行业的市场管理,为了加强对市民特别喜欢吃的馒头行业的市场管理,1998年郑州市政府成立了6个馒头管理办公室(市政府1个,各区政府5个)。
对馒头加工经营一律采取许可审批制度2001年,还专门制定了《郑州市馒头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但是“有意思的是”,这个审批制度规定每个许可证要交纳1100元的办证费并且还规定:不办许可证擅自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罚款3000元至2万元;办了证的经营户每天必须在馒头办指定的面粉经营部门购买不少于60袋面粉(面粉经营部门每袋面粉给馒头办提成5角)于是“一个馒头就引发了一场血案”,市区两级“馒头办”为争夺办证权、处罚权,拒不承认对方所发生产许可证,你给谁发证,我就对谁罚款2001年3月,群众举报一家馒头厂非法生产,市“馒头办”到场处罚,馒头厂忙打到区“馒头办”求援,最后,两级“馒头办”在现场僵持几个小时,甚至互相辱骂,直到最后发生“肢体直接接触”并各有人员受伤挂彩 结合实例分析国家干预(政府管制)的限度,思考二:兰州牛肉面限价案,基本案情:2007年6月26日,兰州市物价局联合市工商局、兰州牛肉拉面行业协会等五个部门出台正式文件,根据经营环境、技术力量、服务水平和饭菜质量等,把该市的拉面馆(店)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普通级四个级别,并限制每个级别的最高售价其中,普通级大碗不得超过2.50元,小碗不超过2.30元(即涨价前市面的通行价格);二级可在普通级的基础上加价 8%;特级、一级由经营企业 按当地饮食业关于毛利率和加 价率的规定自行确定。
该限价令出台后,引起了极大 的社会反响,对其合法性形成 了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反对的观点主要是认为,牛肉面行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不存在垄断行为和暴利经营,并且兰州市快餐品种很多,牛肉面有替代食品,牛肉面的价格一直受到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调控,而不应采取行政干预的办法国家发改委对此也发表意见,认为“即使牛肉面经营者确实存在串通涨价行为,政府部门用行政手段去干预本应当由市场调节商品价格的做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略欠妥当” 但是兰州市等政府部门对此积极回应,在物价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兰州市物价局官员提出,五部门联合出台文件确定牛肉面政府指导价,主要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牛肉面作为兰州的标志食品和市民生活的必需品,据统计,80%的兰州市民选择牛肉拉面作为早餐,可以说,拉面已经是一种不具有替代性的日常生活消费品因此,牛肉面的价格是典型的民生价格,不亚于水、电、气和公交票价,有着进行政府指导的必要性 二是兰州牛肉面行业中部分馆、店有串通抬价的嫌疑从2006年至今,兰州市牛肉面价格共提价两次,每次几乎所有的牛肉面馆、店都是在同一时间上涨同样的价格一旦商家连锁涨价的局面形成,市场很难在短期内找到自我调节的手段。
三是这次出台政府指导价是在牛肉面馆、店分等定级、优质优价的基础之上的,不是单纯的限价兰州市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队对12家牛肉面馆、店普通牛肉面加工成本进行了调查,牛肉面加工成本为每大碗2.19元,每碗的利润在0.3元左右,能够保证其生存和发展二)经济法在西方国家的产生与发展,1. 经济法在美国的发展历程 特点:反垄断及对垄断的规制 第一阶段 1890年——1929年 美国自19世纪60年代出现垄断伊始,至90年代情况已相当严重美国是奉行自由放任经济政策最典型的西方国家之一,垄断和限制竞争现象引起人们普遍忧虑和不满,要求国家出面干预,国家也意识到直接介入私人经济领域的必要性1890年国会通过《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贸易与商业的法律》(简称《谢尔曼法》),1914年又颁布《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谢尔曼法》的必要补充 在1929年经济危机之前,美国的经济法制几乎仅限于反垄断和限制竞争第二阶段 1929年——20世纪70年代 1929~1933年经济危机之后,为渡过经济危机,美国开始实行罗斯福新政,1933年国会授予总统“紧急权法”,推行新的经济调节政策,国家经济调节方式明显变化,国家开始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并应用财政、计划等多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综合和经常的调节 这期间,美国颁布了70多部法令,如《紧急银行条例》、《金融改革法案》、《产业复兴法案》等。
金融法方面,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开始实行金融业的分业经营第三阶段 1970——1990年代 进入20世纪70年代,西方世界爆发了“滞胀危机”,经济停滞、失业和通货膨胀在美国等国家同时并发,人们对凯恩斯主义产生质疑,古典自由经济理论又以新的面目卷土重来1981年,里根政府着手在全美推行经济复兴计划,在政策和立法上放松国家对企业的约束;此前撒切尔夫人1979年主政英国,全面放弃凯恩斯主义,推行国有企业私有化,从而掀起80年代世界性的经济自由化、民营化以及解除管制的潮流 自由竞争或反垄断法制的重要性再度为美国等大多数国家所确认第四阶段 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 进入20世纪90年代,由于现代高科技尤其是电子计算机和其他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全球经济一体化加快,也大大加剧了各国和各大公司之间的竞争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西方在新的世纪之交掀起了全球企业兼并的热潮,尤以美国为盛 在当前的兼并热潮中,美国同其他国家一样,在经济法制上表现为一方面维持国内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鼓励企业兼并,促使本国企业进行跨国兼并,同时防止外国企业可能对本国带来不利的兼并2.德国、日本经济法的发展,以德、日为典型的国家在总体上实施的是国家为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而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并在特定的产业扶植卡特尔形成国家垄断资本的经济法制。
第一阶段 19世纪末至一战后(准经济法时代) 政府大量干预经济,如德国的《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和日本的《有关战时工业原料出口取缔事宜》、《对敌交易禁止令》、《军需工业动员令》等统制经济以及扶助卡特尔之类的初级经济法 有些学者将之称为“战时经济法”第二阶段 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二战后 德国和日本在经济危机期间颁布了许多经济法规,扶持卡特尔的建立,促成国有垄断公司建立,以统制经济 经济危机以后,与英、美国家干预经济的减弱趋势相反,德、日两国进一步强化国家经济功能,积极扶助卡特尔 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在“危机对策法”和“战时经济法”之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