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2)1.doc
3页原定于 2006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 2005(以下简称《通则》),于 2007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该《通 则》代替 了 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是与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 通则》相配套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系列标准之一与老标准相比,《通则》在标准名称、饮料酒的酒精度范围、食品添加剂 和加工助剂的标注方法、玻璃瓶包装的啤酒的警示语、酒精度不超过 10%vol 的饮料 酒免于标示的内容等方面的内容都作了调整和明确《通则》是强制性 国家标准,本标准的 5.3 条为推荐性条文,其余为强制性条文济南市饮料酒生产企业较多,提醒企业应关注《通则》的具体内容,按照 新标准的要求规范标签内容,以确保产品标签符合《通则》的规定 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已于近期颁布,即将于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是与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 标签通则》相配套的 食品标签系列之一,代替了 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与老标准相比, 新标准在标准名称、饮料酒的酒精度范围、食品添 加剂、加工助剂的标注方法、 啤酒的警示语、酒精度不超过 10%vol 的饮料酒免于标示的内容等方面的内容都 作了调整和明确。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 5.15.1))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预包装饮料酒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 5.25.2))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 5.35.3))5 5 标示内容标示内容5.15.1 强制标示内容强制标示内容5.1.1 酒名称 5.1.1.1 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饮料酒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名称 5.1.1.1.2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 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5.1.1.2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酒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 5.1.1.1 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5.1.2 配料清单 5.1.2.1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原料的饮料酒除外 5.1.2.1.1 饮料酒的“配料清单”,应以“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为标题。
5.1.2.1.2 各种原料、配料应按生产过程中加入量从多到少顺序列出,加入量 不超过 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5.1.2.1.3 在酿酒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食用酒精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2.1.4 配制酒(露酒)应标示所用酒基,串蒸、浸泡、添加的食用动植物(或 其制品)、国家允许使用的中草药以及食品添加剂等 5.1.2.2 当酒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食 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 GB 2760 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类别名称当一种酒中 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时,可以标示其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 后加括号,标示 GB/T 12493 规定的代码 5.1.2.3 在饮料酒生产与加工中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 与辅料”中标示5.1.3 酒精度 5.1.3.1 凡是饮料酒,均应标示酒精度 5.1.3.2 标示酒精度时,应以“酒精度”作为标题5.1.4 原麦汁、原果汁含量 5.1.4.1 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其标注方式:以“柏拉图度”符号“° P”表示;在 GB/T 17204-1998 修订前,可以使用符号“°”表示原麦汁浓度, 如“原麦汁浓度:12°”。
5.1.4.2 果酒(除葡萄酒外)应标注原果汁含量其标注方式:在“原料与辅料” 中,用“××%”表示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同 GB 7718-2004 中 5.1.5 5.1.6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5.1.6.1 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饮料酒的包装(灌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 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 的具体部位 5.1.6.2 日期的标示应按年、月、日顺序;年代号一般应标示 4 位数字;难以 标示 4 位数字的小包装酒,可以标示后 2 位数字 示例 1:包装(灌装)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灌装的酒,可以标示为 “2004 01 15”(年月日用间隔字符分开); 或“20040115”(年月日不用分隔符); 或“2004-01-15”(年月日用连字符分隔); 或“2004 年 1 月 15 日” 示例 2: 保质期: 可以标示为 “2004 年 7 月 15 日之前饮用最佳” 或“保质期至 2004-07-15”; 或“保质期 6 个月(或 180 天)” 5.1.6.3 如果饮料酒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饮料酒的特 定贮藏条件,具体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
5.1.7 净含量 5.1.7.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5.1.7.2 饮料酒的净含量一般用体积表示,单位:毫升或 mL(ml)、升或 L(l) 大坛黄酒可用质量表示,单位:千克或 kg 5.1.7.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字符的最小高度要求同 GB 7718-2004 中 5.1.4.3 和 5.1.4.4 5.1.7.4 净含量应与酒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5.1.7.5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相互独立的几件相同的小包装时,在标示小包 装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其数量或件数5.1.8 产品标准号 同 GB 7718-2004 中 5.1.7 5.1.9 质量等级 同 GB 7718-2004 中 5.1.8 5.1.10 警示语 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按 GB 4927-2001 中 7.1.1 标示“警示语”5.1.11 生产许可证 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酒行业,其产品应标示生产许可证标记 和编号5.2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 1010%%volvol 的其他饮料酒可免除标示保质期。
的其他饮料酒可免除标示保质期5.35.3 非强制标示内容非强制标示内容5.3.1 批号 同 GB 7718-2004 中 5.3.1 5.3.2 饮用方法 5.3.2.1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瓶、罐)容器的开启方法、饮用方法、每日(餐) 饮用量、兑制(混合)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5.3.2.2 推荐采用标示“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 劝说语5.3.3 能量和营养素 同 GB 7718-2004 中 5.3.3 5.3.4 产品类型 5.3.4.1 果酒、葡萄酒和黄酒可以标示产品类型或含糖量果酒、葡萄酒和黄 酒宜标示“干”、“半干”、“半甜”或“甜”型;或者标示其含糖量,标示 方法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5.3.4.2 配制酒(露酒)如以果酒、葡萄酒和黄酒为酒基或添加了糖的酒,宜标 示其含糖量 5.3.4.3 已确立香型的白酒,可以标示“香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