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docx
3页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头,法律训练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变动分类的讲义,盼望可以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关心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恳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好心获得〔《物权法》第106条〕〔2〕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3〕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物权法》第29条〕〔4〕合法建筑房屋、撤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5〕征收、没收、强迫执行〔《物权法》第28条〕〔6〕无主物的先占〔7〕添附〔加工、附合、混合〕〔8〕获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①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需有效我国物权法不成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根底关系〔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②原那么上必需公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需完成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需完成交付。
法律敎育网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2〕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3〕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有两个重要特点:①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如好心获得〕〔见【例1】〕,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如先占、附合、合法建筑房屋〕②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不要求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即可发生物权变动同时,依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获得不动产物权的,未经宣示登记,不得处分〔登记是处分要件,不是变动要件〕例1】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丙,并交付甲得知后,要求乙返还相机①乙、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依据《买卖合同说明》第3条,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乙、丙间全部权的变动那么属效力未定②设丙为恶意,假设甲追认或者乙获得处分权,乙的无权处分得以补正,恶意的丙可获得相机的全部权反之,假设甲回绝追认或乙亦未获得处分权,那么恶意的丙不能获得相机的全部权③设丙为好心,且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动产全部权好心获得的构成要件,那么即使甲回绝追认,乙亦未获得处分权,好心的丙仍能挺直按照法律的规定好心获得相机的全部权。
④由此可见,在中国大陆,好心获得的效力并非来源于有效的合同,而是来源于法律的挺直规定因此,好心获得仍被定性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属于原始获得〔而非继受获得〕法律训练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