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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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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21年最新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21年21年一月21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2021年21年三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的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效劳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进步物业管理和效劳程度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视管理,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城乡建立、规划、民政、城市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视、价格、人防、环境保护、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并对实名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六条 本市建立物业效劳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自治组织、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效劳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工程交接和查验、物业效劳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效劳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效劳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效劳,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等,实名参加业主自治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应当对业主参加自治活动的方式、违背共同约定的责任、自治活动争议处理方法作出约定。

      第八条 业主大会根据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之日起成立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住宅小区,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规定的职责业主可以列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立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立单位承当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承受全体业主监视 第十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立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三人的单数筹备组可以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成员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 筹备组中业主成员的推荐方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筹备组正式开展筹备工作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展物业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一条 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 (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效劳的企业任职; (三)无索取、非法收受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四)无不宜担任的其他情形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还应当履行及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汽车停放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义务,不得有损坏房屋承重构造、违法建立、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的行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本住宅小区开发建立单位任职。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以下筹备工作,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草案,其中议事规那么草案中可以约定是否设立业主代表、业主监事会,拟订业主小组划分方案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方法;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案、表决议案;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筹备组提出意见,筹备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七日内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 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自动解散筹备组未在九十日内完成前款所述筹备工作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公告筹备组解散筹备阶段发生诉讼、复议,或者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诉讼、复议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包含在筹备期限内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内容函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参与指导,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展监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业主大会召集人未能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相关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二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成立业主小组的,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中明确业主小组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等事项 第十五条 业主小组范围内的全体业主推选本小组出席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业主小组议事由该小组推选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共同讨论决定本小组范围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等事项 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应当符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规定,不得违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受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应当经本小组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代表应当为本业主小组内的业主,其资格条件、任期等参照业主委员会委员设置条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中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代表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就会议议题征集本小组业主意见,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二)组织开展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业主小组议事权限所确定的活动,并将结果告知业主委员会; (三)告知业主委员会本小组业主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本小组工作档案;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承受业主的监视 业主人数较少,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不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大会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备案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证明,并在备案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备案材料不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须补齐的材料。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依法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可以向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备案证书,用于开设根本账户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才能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详细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确定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业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由业主委员会终止其职务并予以公示: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 (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效劳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三)有损坏房屋承重构造、违法建立、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且未改正的; (四)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效劳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汽车停放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且未改正的; (五)违背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屋出租规定且未改正的; (六)牟取阻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且未改正的; (七)有不良信誉记录情节严重的; (八)有违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或者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缺乏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书面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承受业主质询;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 (四)及时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视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催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六)组织和监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根据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并公布经营所得收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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