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学籍管理条例.doc
8页山东建筑大学学籍管理条例鲁建大校字[20061105号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新生须持山东建筑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 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 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无故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 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否则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 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吋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冋情 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新生入学吋,应在指定吋间内到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健康复 查,复查不合格者经医疗单位证明,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 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冋家治疗,否则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 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身体康复后,须在第二学年开学 前持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的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并办理入学手续复查 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吋,学生必须按规定吋间到校,交纳学费后方 可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学习资格,第二学期可直接注册,以取得学期学习资格。
开学后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半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五条 学生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一天内由员批准;两天至i周由 院(部)院长(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院(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在校 外进行教学活动,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第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第二章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第七条课程考核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八条成绩记载考核成绩以期末成绩为主(特殊课程除外),任课教师也可根据课程实际 适肖参考平时成绩,但平吋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重不得超过30%考核成绩 采用百分制记分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和分数若学生有充分理由认为考核成 绩与实际答卷差距较大,确有必要复查的,需填写《试卷复查申请表》,经任课 教师所在院(部)院长(主任)批准,方可查阅查阅吋必须由院(部)教学秘书组 织评卷教师、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教学督导员共同参加,并将复查结果报教务 处备案学生考核吋如有作弊行为,则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不同的纪律处分(详见《山东建筑大学考试(考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九条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平均学分绩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评价指 标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办法为:平均学分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刀课程学分学生在完成所修课程的学习任务并考核及格之后,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 所在院(部)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单》办理缓考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考的 课程必须予以重修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吋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各个教学环节都要 严格进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旷课累计超过该 门课程教学吋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予以重修第十二条学牛必须按教师要求完成各种形式的学习任务,否则不得参加该 课程的期末考核,必须予以重修第十三条对于患慢性病或残疾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的学生,持校医院证 明,由体育教研室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体疗保健活动(体育部组 织),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第三章课程修读第十四条 学牛除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课组)的学分 之外,还需选修部分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在进入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阶段 之前要按专业要求进行资格认定第十五条重考凡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程,学校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根据需 要教务处可组织相关院(部)开设班,学生可报名参加对于考核成绩合格的学生,如对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可向院(部) 申请-次重考,并以最高分记入成绩档案第十六条重修重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不及格继续重修,次数不限;专业任选课和公共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或另选重修形式分:参加重修班、随同低年级重修、重修免听参加重修班对于重修人数大于30人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重修辅 导班重修班结束即进行课程考核参加班的学牛需交纳一定的学费随同低年级重修重修学牛可申请随同低年级同类课程上课重修免听因上课吋间冲突等原因不能参加重修班且无法随同低年级 重修的学牛可申请重修免听随同低年级重修或申请重修免听的同学需随同每学期安排的重考一起进行, 重修考试费按重考费的标准缴纳第十七条缓考缓考可随重考或下一年级同一课程重考进行,缓考不及格的学生,必须进行 重修第十八条自修对于累计平均学分绩高于85分的学生,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生 所在院(部)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自修部分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但教学计 划中规定不得自修的课程除外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 成该课程所有的学习任务,方可参加考核。
考核及格即可获得该课程学分第十九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具体办法参见学校辅 修专业的有关管理规定第四章 学籍警告与通报第二十条 学年结束,经重考后,学生累计(不包括休学)所取得的必修课 和限定选修课学分小于等于计划学分的1 / 2并大于1 / 4者或平均学分绩低于等 于55分并高于45分的学生,由院(部)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发出学籍警告第二十一条 学年结束,经重考后,学生累计(不包括休学)所取得的必修 课和限定选修课学分小于等于计划学分的1/4或累计平均学分绩低于45分者, 由学校发出学籍通报,并在院(部)的指导下随同低年级重修,以增加学分,提 高平均学分绩被通报的学生在接到通报后的一学年内不再进行新课程的学习及 考核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者;根据毕业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 校可以适为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转专业、转学一般不得延长修业年限;对于一年级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符合转专业条件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 学校批准,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专业(详见一年级学生转专业暂行办法);本科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开设的专科专业学习者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由招生吋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专科(高职)转入本科;招生吋确定为定向生;应作退学处理;无正当理由第六章休学、复学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经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全吋疗养,或治疗吋间超过五周;由于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故休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 写《休学申请表》一式二份,经院(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 两年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在休学期结束之前1・2周内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亨受 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第二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校医院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方可复 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第七章退学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连续休学两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本人申请退学的;未经请假离校出走连续超过2周的;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半理由的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应由所在院(部)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 批,并由院(部)负责通知学生家长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的吋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 回家庭所在地;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通知家长或抚 养人负责领冋;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第八章开除学籍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开除学籍: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保留学籍期间报考其他学校的;有考试(考查)严重作弊行为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校园秩序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四条 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标准修业期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 分者,可允许其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不管是保留学籍(服兵役除外)、休学还是 延长修业年限,学生累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五年制学生最长修业 年限为8年,四年制学生为6年,三年制学生为5年,两年制学生为3年学生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 年服兵役年限不计入在校修业年限,其毕业吋间根据服役期限顺延第三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期限内思想品德合格并达 到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六条 在校吋间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标准修业期限,完成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应予以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符合延长修 业年限条件的结业生可提出申请并延长修业年限结业的学生可在离校第二年 (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5月1日至5月31日向学校教务处提出重考、重 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申请,考试及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 毕业吋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根据需要,学校可在假期举办班,结业学生可自愿报名参加第三十七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 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高等学校将每年颁发 的毕业(结)证书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教育部备案第三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 求,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弄虚作假入学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若已发学历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或宣布 证书无效第四十一条学生毕业时,应按规定口期办理离校手续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得补发, 可由学校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第十章其它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从2002级本科生及2003级专科生开始实行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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