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选择题部分.pdf
5页全国 2001 年 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 (一)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5 小题,每小题1 分,共 15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我国古代最常见的一种离婚方式是A.和离B.出妻C.呈诉离婚D.义绝【b 】2.美国多数州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是A.英国法B.荷兰法C.德国法D.瑞士法【a 】3.在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属法中,“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这一原则最早确立于A.1970 年美国统一结婚和离婚法B.1896 年德国民法典C.1804 年法国民法典D.1898 年英国婚姻条例【c 】4.李某丈夫的嫂子是李某的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d 】5.我的外曾祖父母,是我的A.旁系长辈血亲B.旁系长辈姻亲C.直系长辈血亲D.直系长辈姻亲【c 】6.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该男被他人收养,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甲、乙A.准予结婚B.禁止结婚C.如恋爱时间很长,可以结婚D.能否结婚从习惯【b 】7.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A.行政责任B.刑事责任C.民事责任D.一切责任【c 】8.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毁、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A.不予支持B.予以支持C.结婚不满5 年的酌情予以抵偿D.价值较大的予以部分抵偿【a 】9.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A.办理收养公证B.订立收养协议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收养公证D.办理收养登记【d 】10.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A. 劳动所得共同制B.一般共同制C.婚后所得共同制D.分别财产制【c 】11.甲乙双方协商后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依照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丙A. 可以代理B.经甲同意后始得代理C.取得乙的授权委托书后始得代理D.不得代理【d 】1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在离婚时A. 应归本人所有B.应归双方共有C.结婚时间不到10 年的归本人所有D. 结婚时间超过10 年的归双方所有【a 】13.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屋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A.6 个月B.1 年C.2 年D.5 年【c 】14.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妹,因此,A. 乙是丙的舅母,丁是甲母的叔父B.乙是丙的姨母,丙是乙的甥女C.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D.乙是丙的婶母,丙是乙的侄女【c 】15.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结婚适用A. 婚姻结地地法律B.男方住所地法律C.女方住所地法律D.男女一方出生地法律【a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2 分,共 2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 少选、错选均无分。
16.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 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B.双方或一方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的财产C.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D. 未成年子女受赠所得的财产【abc 】17.罗马市民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是A. 配偶死亡B.自由权的丧失C.离婚D.市民权的丧失【abcd 】18.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诉讼程序办理的情形有A. 一方为港、澳同胞B.一方为外籍华人C.一方为海外华侨D. 一方为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侨民【bd 】19.依照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A. 严重遗传性疾病B.指定传染病C.有关精神病D.性生理缺陷【abc 】20.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下列哪些情形下,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A. 尚在校就读的B.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C.丧失劳动能力的D. 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abcd 】21.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情形的限制A. 收养人须无子女B.收养人须年满30 周岁C.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D.只能收养一名【ad 】22.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 寄养不产生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B.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弃婴和儿童的收容、养育不发生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C.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的自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D. 收养与立嗣没有什么不同【abc 】2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弟妹对兄、姊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是A. 弟、妹是由兄、姊抚养长大的B.弟、妹有负担能力C.兄、姊已经退休D.兄、姊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abd 】24.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A. 生父母与已认领的非婚生子女B.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C.养父母与养子女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bc 】25.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属于二亲等的血亲包括A. 伯、叔与侄子女B.堂兄弟姊C.表兄弟姊D.同胞兄弟姊妹【abc 】三、名词解释 (本大题共 5 小题,每小题3 分,共 15 分 ) 26.“六礼”指中国古代的嫁娶之礼,即聘娶婚中的六道礼仪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27.借婚姻索取财物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 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 但一方 (实际生活中多为女方或其父母)向另一方索要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28.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都属于姻亲的范围29.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 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它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处分以及对外的财产责任等,都是以一定的夫妻财产制为依据的30.亲权原义为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权利古代法中的亲权是以父母为本位,亲权的行使是以父为主的近、现代法中的亲权主要以教养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四、简答题 (本大题共2 小题,每小题6 分,共 12 分) 31.什么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 通过生育而发生血缘联系等如果缺乏上述种种自然条件,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这是婚姻家庭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是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它同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自然属性只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条件,社会属性才决定婚姻家庭的本质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只有从社会制度的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得科学的解释32.简述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及具体办法1)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必要时应给予长期的经济帮助2)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帮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3)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五、论述题 (本大题 14 分) 33.如何全面理解和执行婚姻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27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 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42 条规定: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全面理解和执行以上规定,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上述期间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是非常必要的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不久和实施中止妊娠手术后一段时间,身体上、精神上均有一定负担, 胎儿、婴儿需要妥为照料,应避免男方提出离婚给女方带来强烈刺激,损害身心健康第二,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上述特定期间的限制这是因为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出于某种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如不及时受理可能对妇女身心健康更加不利第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何谓“确有必要”?审判实践中通常指因女方婚后与人通奸怀孕,或因矛盾激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男方提出离婚等是否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应由人民法院决定第四,上述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因此, 对上述期间受理的离婚请求,不论是女方提出的,还是作为例外情况由男方提出的,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仍应根据《婚姻法》第25 条第 2 款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处理第五,在上述特定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依法准许这种离婚请求不仅是男方提出的,同时也是女方提出的,符合“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的规定。
六、案例分析 (本大题共 2 小题,第1 小题 10 分,第 2 小题 14 分,共 24 分) 34.徐小琪 (女)的父亲于1992 年底去世,留有遗产10 万元,因与其兄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故遗产尚未分割1994 年 2 月她与王良登记结婚王良在婚前购置红木家具一套,同年5月,女方取得其父所遗存款4 万元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但自1997 年夏天以后,男方有了外遇,夫妻关系开始恶化,两人经常争吵不休,难以共同生活1999 年纪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姻男方表示,离婚可以考虑,但他要求分割女方婚后因继承而取得的4万元中的一半归他所有女方提出, 家中所用一套红木家具应分出二分之一给她以上案情经法院审理,准予双方离婚请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女方在婚后取得的遗产,男方是否有权分割? (1)男方无权分割女方在婚后分得的遗产因为女方的父亲在他们结婚前去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据此女方在婚前已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即使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实际取得该笔遗产,仍然属于她个人财产,所以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2)女方要求分割二分之一红木家具,依法可否予以支持? (2)女方要求分割家具,依法可予支持。
因为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 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女方有权分割35.李波 (男 )与王莉经人介绍相识了3 个月后,于1994 年 1 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由男方单位分配的公房里,次年生育一女 李波原系国有企业职工,两年前辞职, 他未与妻子商量便向他人借债3 万元,从事个体运输,经营状况时好时坏,除个人花用外,全部收入用于清偿债务,已还债2 万元不久,李波多次参与赌博,经常深夜不归,对母女生活极少关心,也不肯负担家庭开支王莉在生育后不久下岗,为维持母女俩生活,已借债2 千余元 夫妻关系日趋冷淡 虽经女方多次规劝,李波仍然我行我素无奈之中,王莉只好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解决住房和女儿抚养费问题,并且提出2000 余元债务也应由双方清偿李波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由于他从事个体经营,收入没有保障,故不负担女儿的抚养费;同时他还提出,他尚未清偿的1 万元债务女方也应分担此外,李波表示,女方应无条件搬出目前住房,仍由他本人继续租赁使用以上争议,虽经多次调解,仍未达成协议,女方坚持要求离婚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与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男方提出,如法院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