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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课件:第4章 著作权客体.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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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一)著作权概述(二)著作权的客体(三)著作权的主体(四)著作权的内容(五)相关权(邻接权)(六)著作权的限制(七)著作权的保护作品概述第一节作品的含义 作品的条件作品的类别类别第二节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不受著作权权法保护护的对对象第三节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超过保护期的作品第四章 著作权客体-作品第一节 作品概述一、作品的含义义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条例第2条).具而言之,作品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数字、色彩、音符、线条等为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规则、顺序和结构编排组合以表达作者某种思想内容的形式 作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思想、内容,另一个是表现形式作品是这两个部分的有机融合纯粹的思想内容不受版权保护例如,美国版权法第102条(b)项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对作者的独创作品的版权保护,绝不扩大到任何思想、程序、方法、体系、操作方法、规念、原理或发现,不论在这种作品中这些是以什么形式描述、说明、图示或体现的。

      反过来,单纯的表现形式也不能获得版权保护例如,“进走间一房,四者墙是面;老见头鼠抬,螂头蟑见低”第一节 作品概述二、作品的条件一是形式条件,二是实质条件 “形式条件”是指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的种类,即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构成作品,首先必须是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之作品种类中的一个 “实质条件”,是指某一个具体对象具备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之本质要件作品的实质条件就是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一)独创性 独创性(originality),是指作品是作者运用其智慧、资金、时间和劳动独立创作的,即不是或基本不是对现有作品的抄袭、剽窃、复制或者篡改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曾作过解释:独创性是指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第一节 作品概述二、作品的条件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具有以下两个意义 第一,独创性是一个比较性的概念,独创性意味着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即使与他人在先创作的作品存在相似性,但只要具备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差异,就不会被排除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 第二,从智力创造的水平上看,独创性虽然不同于专利法上的新颖性标准,但仍然要求作品具备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需要注意的是,独创性不是艺术性,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第一节 作品概述二、作品的条件【独创性的具体分析】 独创性”中的“独”1.“独创性”中“独”的含义“独创性”中的“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是指作品出自于作者本人也即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2.具有“独”的两种情况第一,劳动成果是劳动者从无到有独立地创造出来的第二,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而由此产生的作品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第一节 作品概述二、作品的条件 “独创性”中的“创”1.对“独创性”是否包含“智力创造”要求的不同理解 在现代版权法的发源地英国,以及早期以英国版权法为立法参考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英美法系国家,即使劳动成果中没有体现出任何智力创造成分,只要该劳动成果包含了作者“独立的艰苦劳动”并具有实际价值,就可以满足版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而大陆法系对独创性的要求较高,不仅要求独立创作,还要求有一定的智力创作水准第一节 作品概述二、作品的条件 “独创性”中的“创”2.“独创性”中“创”的含义“独创性”中“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对于“独创性”而言,在“独”之外,“创”是另一个要求一种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也可能因为没有达到最基本的智力创造高度而无法成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1)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的活动不可能符合“创”的要求。

      如果仅仅是按照既定的规则机械式完成一种工作,即使劳动者必须具备某种技能或知识,这种劳动过程也会由于没有给劳动者留下智力创造空间和个性发挥余地而不能被称之为“创作”,其劳动成果也不能成为作品2)“独创性”中的“创”不同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originality)必须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creativity或in-ventive step) 区分开专利法中“创造性”作为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要求的创造高度远超过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第一节 作品概述二、作品的条件 “独创性”中的“创”2.“独创性”中“创”的含义(3)“独创性”中的“创”并不意味着具备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力创造性不能过于微不足道4)英美法系版权法与大陆法系著作权法对“独创性”中“创”的要求有所不同如美国、加拿大等,对“独创性”中“创”的要求仍然远低于大陆法系国家美国最高法院在Feist案中指出:“(独创性)创造性的要求是极端低的,即使是一点点也足够了美国版权法学者Nimmer也认为“即使是由最普通和陈腐的独立努力的结果都可能受到版权保护,只要这种独立努力不是微不足道的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对“创”的要求较高。

      德国著作权法专家雷炳德指出:“创作必须更多地属于在自己的作品类型领域比人们所期待的普通的智力劳动能带来更多的活动”;“那些运用普通人的能力就能做到的东西,那些几乎每个人都可以做成的东西,即使这些东西是新的,也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第一节 作品概述二、作品的条件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只有具备“独创性”的劳动成果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对“独创性”中“创”的高度却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同时,虽然我国法律制度整体上接近大陆法系,但著作权法却同时借鉴了英美法系版权法和大陆法系著作权法,在立法上始终缺乏对“独创性”标准的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判断尺度也无法统一第一节 作品概述二、作品的条件 独创性与侵权认定 对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应遵循长久以来国际上公认的公式:“接触十实质性相似”即如果被告曾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被控侵权成果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则除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即可认定被告侵权独创性与侵权认定具有密切的关系 独创性与侵权认定之间关系的最大误解,在于认为“只要被告的成果具有独创性、构成了作品,就不侵权”实际上,独创性只是判断一种劳动成果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并非认定该成果是否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标准。

      一种成果具有“独创性”不能在侵权诉讼中成为被告的抗辩理由,其完全可能既构成作品,又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第一节 作品概述二、作品的条件(二)可复制性 可复制性,是指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可以被人们直接或者借助某种机械或设备感知,并以某种有形物质载体复制即作品能通过印刷、绘画、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须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但是,反之则不成立,例如;时事新闻具有作品的外形,也可能具有独创性,但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第二节 作品的类别 概说:纵观整个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作品的种类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密切关系在活字印刷术发明之前,不可能有作品的大量复制和多种方式的传播只有当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才随之日益发展起来正是新的传播技术促进了新型作品的诞生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注意以下三点:第一,不同作品类型,权利人享有的作者权范围可能存在差异,第二,不同作品类型,著作权的归属可能存在差别,第三,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划分,彼此之间并不完全相互排斥第二节 作品的类别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written works) 是指以文字或其他等同于文字的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感情的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学术专著等它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最广泛的一种作品形式,几乎与文字的发明同步诞生其构成要素主要是各国或各民族文字、数字、符号、字母等,能为普通民众所认知、理解文字作品是著作权保护最古老的客体,也是各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客体第二节 作品的类别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oral works):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即是事先无文稿或仅有简单的文字提纲,用即兴的口头语言创作而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口述作品与文字作品同属于语言作品,其区别在于,口述作品是即兴而作,没有以任何形式加以固定,用预先已有的文字作品加以口头表演或进行诗文朗诵的,不在此列同时,口述作品还应有直接的承受者,即听众,自言自语不属于口述作品第二节 作品的类别三、音乐乐、戏剧戏剧 、曲艺艺、舞蹈、杂杂技艺术艺术 作品音乐作品(musical works) 是指歌曲、交响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dramatic works) 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quyi works)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演表演形式的作品舞蹈作品(choreographic works) 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如芭蕾舞、秧歌舞等这四种作品都是表演艺术作品,只有通过表演才能为公众感受而发挥其作用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这是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的作品形式,以保护杂技艺术编导和演员的原创性艺术表现杂技艺术作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保护的是其艺术内容而不是其技巧内容杂技中的技巧部分,和体育中的技巧一样,都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第二节 作品的类别四、美术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works of fine art) 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是体现了作者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自然形成的山石树木、雨雪云霞等,无论多么富有审美意义,都不在其中两种权利问题) 建筑作品(works of architecture) 是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它既是一种具有审美功能的造型艺术品,也是一种实用物品,通过建筑实体与空间及周围的自然人文环境的统一组织和处理,使建筑物既有实用功能又达到人们的审美要求 建筑作品的内容一般指建筑物本身,包括外观、装饰及设计上含有独创性的表现形式,是建筑物外在的艺术性设计,而不包括实用性的建筑组件、建筑设计图与模型注意建筑作品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特殊性第二节 作品的类别五、摄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photographic works) 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如果被拍摄的场景或人物并非摄影师进行独创性安排的结果,则摄影师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场景或人物进行拍摄,而只能就其对该场景或人物的独创性表达-照片影像本身获得保护青春的优雅案摄影作品与照片:独创性?翻拍?六、电电影作品和以类类似摄摄制电电影的方法创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cinematographic works and works created by virtue of an analogous method of film production) , 也称视听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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