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课件: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概述.ppt
27页第十九章担保物权基本理论引论 民法上的保证 人的担保保证 票据法上的保证 抵押权 狭义的担保物权 质权 留置权债的担保 物的担保 广义的担保物权(包括特别 法上的担保物权-优先权 ) 金钱担保定金担保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说n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1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是民事活动 担保方式适用于民商事行为 适用于有财产关系内容的行为 适用于有债权债务内容的行为u问题:担保是否仅限于有合意之债? 2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实现为目的3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4担保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1)对所有权的占有权能的限制 移转占有;尽管不转移占有但进行登记2)对所有权处分权能的限制 3)对担保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 5担保物权以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6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优先受偿性并不是绝对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物权的属性n (一)从属性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又称附属性或者依附性,是指担保物权的发生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和基础。
成立、消灭、变更和处分上的从属性从属性因其种类及其特征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u思考:如何认识担保物权的独立化? 基本含义是担保物权与其担保的主债权相分离,可以作为独立的交易客体转让和流通 物权法在第192条规定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u问题:担保法第5条与物权法第172条的理解.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抵押权领域,我国不允许当事人违背担保物权从属性的原则而约定担保合同2)只有法律才能规定,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形n(二)不可分性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 就债权而言,债权一部分消灭,如清偿、让与,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 就担保物而言,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n(三)物上代位性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其标的物的代替物。
具体表现为:优先受偿(债权到期)或提存(债权未到期)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物权法第174条)u思考1:留置权是否具有物上代位性?u思考2:担保物权人能否享有请求权上的代位权? 一点观点认为,担保物权人享有直接请求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没有直接请求权,只能采取保全措施u思考3:代位物是否仅限于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担保物被毁损、灭失时,第三人用金钱以外的其他物品进行赔偿时,该物品属于代位物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不及于增建物三、担保物权的性质 (一)债权说 1从物权的本质属性看,担保物权不是物权 占有、排他性、支配性、让与性、追及性角度 2从担保标的物的范围看,扩展到了权利 3从优先受偿性的角度看,它只是债权平等原则的例外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为“债务履行的担保”n(二)物权说1.从物权的支配性角度看,表现出其应有物权性2.担保物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与一定的追及力3.从担保标的物的范围看,权利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并不违反物权支配性的本质4. 物上代位性证明了担保物权的属性。
5.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这是物权的固有属性6.担保物权具有物权请求权的特性,这是物权性的重要表现 四、担保物权的理论分类n(一)本担保与反担保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的,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债务人对于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反担保,虽只存在于本担保中第三人作为担保人的情形,但反担保则既可以由债务人提供,也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提供 u(二)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根据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不同所作的分类 法定担保物权,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而当然发生的一种担保物权又称之为“费用性担保物权” 约定担保物权,又称意定担保物权,是指依当事人的合意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又称之为“融资性担保物权”u(三)特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以设定时标的物的范围是否特定为标准 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物权成立时已为特定的财产为标的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物权成立时不特定的财产为标的而成立的担保物权u (四)动产、不动产、权利以及集合财产的担保物权u(五)定限型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型担保物权u(六) 占有的担保物权与非占有的担保物权u(七)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以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主要效力为标准。
留置性担保物权指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为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 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供债权优先受偿为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u(八)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以是否属于民法上已有规定的类型为标准 典型担保就是民法上已有规定的担保类型 非典型担保通常是指民法上没有规定但在交易实践中新发展起来的担保类型 (1)所有权保留,常用于买卖合同履行的担保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其主要内容: A出卖人有权依法定条件取回标的物 B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卖人不能取回标的物 C买受人有权回赎期内回赎标的物 思考:为什么说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呢? (2)让与担保 指依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移转给债权人,于债务清偿时,移转的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复归于担保提供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以让与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 (3)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债权人基于其特定债权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此外,抵销、提存等均被认为具有担保作用 五、担保物权与其他权利的差异n(一)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1内容不同。
用益物权以占有和使用、收益为内容;担保物权以控制物的交换价值为主要内容2客体不同用益物权主要是不动产,担保物权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权利3独立性不同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的特征4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取得用益物权,其权利即告实现;担保物权消灭时,权利人才获得了实际的价值n(二)担保物权与债权共性:权利的实现方式都是因消灭而获得利益的权利;都是为了维护法律上的可期待信用的实现而成立的权利 区别:1担保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2债权属于平等关系,不因成立先后而有别;而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3在债权关系中,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财产是其一般责任财产,其责任属于无限责任,而担保物权主要体现的是特定财产的一种有限责任第二节担保物权的设立与消灭n一、担保物权的设立 u(一)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担保物权的设定p(1)担保合同的特点 从属性;要式性;单务性担保合同自当事人之间以书面达成合意之时成立并生效 担保物权的设定则根据财产的不同种类其效力有所不同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担保物权经交付(占有) 或登记而生效 担保合同有效 自担保合同生效时设 定,未经登记不能对 担保合同 抗第三人 与 担保物权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物权无 效,不产生担保责任 p(2)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不超过二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根据过错承担责任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2担保物权的让与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而被转让,受让人因此取得担保物权但一般认为,留置权例外u(二)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因法律规定而直接担保物权因继承而取得担保物权因取得时效而取得担保物权n二、担保物权的范围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进行约定未约定的,及于全部三、担保物权的消灭n(一)主债权消灭 例外:主债权部分消灭的主债权相对消灭的 对原债权人来说担保物权消灭,但该债权本身并不消灭而为受让人承受主债权因第三人的替代清偿而消灭时,担保物权并不当然消灭在最高额抵押决算前主债权部分消灭n (二)担保物权实现实现条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n(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放弃应以明示的方式 n(四)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物权法第175条)n(五)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复习思考题: 1担保物权有哪些特征? 2担保物权具体哪些属性?具体内容如何? 3担保物权有哪些消灭原因? 深度思考题: 1如何认识担保物权的独立化? 2担保物权的性质应如何认识? 3担保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评析: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该条文有何缺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