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全套.docx
404页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全套目 录第一编 总则 1第二编 地质保障 8第三编 井工煤矿 11第一章 矿井建设 11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12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2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5第二章 开采 32第一节 一般规定 32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36第三节 采掘机械 50- I -第四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54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55第六节 防止坠落 57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8第一节 通风 58第二节 瓦斯防治 73第三节 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83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84第一节 一般规定 84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90第三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94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98第一节 一般规定 98第二节 冲击危险性预测 103第三节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104第四节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105第六章 防灭火 106第一节 一般规定 106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112- II -应急管理部发布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117第七章 防治水 120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0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122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124第四节 井下排水 129第五节 探放水 132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35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 136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 141第三节 井下爆破 144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55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55第二节 立井提升 173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80第四节 提升装置 190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199第十章 电气 201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1- III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206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209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210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214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217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219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 220第十一章 监控与通信 221第一节 一般规定 221第二节 安全监控 223第三节 人员位置监测 230第四节 通信与图像监视 230第四编 露天煤矿 233第一章 一般规定 233第二章 钻孔爆破 235第一节 一般规定 235第二节 钻孔 236第三节 爆破 237第三章 采装 242- IV -应急管理部发布第一节 一般规定 242第二节 单斗挖掘机采装 242第三节 破碎 247第四节 轮斗挖掘机采装 248第五节 拉斗铲作业 249第四章 运输 249第一节 铁路运输 249第二节 公路运输 252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254第五章 排土 255第六章 边坡 258第七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 260第一节 防治水 260第二节 防灭火 261第八章 电气 262第一节 一般规定 262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63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64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266- V -第五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268第六节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270第七节 照明和通信 272第九章 设备检修 272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276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 276第二章 粉尘防治 276第三章 热害防治 281第四章 噪声防治 282第五章 有害气体防治 283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 283第六编 应急救援 286第一章 一般规定 286第二章 安全避险 288第三章 救援队伍 291第四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 292第五章 救援指挥 293第六章 灾变处理 294附则 302- VI -应急管理部发布附录 主要名词解释.......................................................................................303- VII -第一编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 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 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 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 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1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要设备材料的查验制度,做好检查验收 和记录,防爆、阻燃抗静电、保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 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 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 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 2 -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 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 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3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 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 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第十四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 4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第十五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三)综合水文地质图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五)供配电系统图六)通信系统图七)防排水系统图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5 -(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六条 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 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 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演练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十九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 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 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 6 -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 7 -第二编 地质保障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 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 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 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 25m,且不得布 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 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 25m,且不 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 8 -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 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