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doc
19页— 1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 (以下 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 称征管法)及其实 施细则、 《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09〕 57 号) (以下简称 《通知》 )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 有或者控制的、用于 经营管理活动 相关的 资产 ,包括现 金、银 行存款、应 收及 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 类垫款、企业 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 性 资产 ,存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 产性生物资产 等非货币性资产 ,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 (权 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 损 失(以下简 称实际资产损失) ,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 置、转让上述 资产,但符合《 通知》 和本 办法规 定条件 计算确认的 损失(以下简 称法定资产损 失) 。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 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 — 2 —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 资产损失, 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 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 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 失处 理的年度申 报扣除第五条 企业发 生的资产损失, 应按 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 经 申报的 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六条 企 业 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 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 机关 说明并 进 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 至 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 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 过五年,但因计划 经济 体制转轨过程中 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 组上市 过 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 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 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 确 认期限经 国家税 务总 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 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 确认 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 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 失后出 现亏损的,应先 调整资产损失发 生年度的 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 进行税 务处理第二章 申 报管理 — 3 —第七条 企业在 进 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 算清 缴 申报时 ,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 税 资料作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 报 送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 为 清单申 报 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 申报的 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 归类 、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 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 料和 纳税 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 报 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 (或逐笔)报送申请报 告,同时附送会计 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 纳税 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 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 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 不予受理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 以清单申 报的方式向税 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 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 损 耗;(三)企业固定资产 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 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 过 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 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 公平交易原则 ,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 、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 4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 应以 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 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 无法准确判 别是否属于清单 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 申 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 经营的 汇总纳税企业发 生的资产损失, 应 按以下规 定申报 扣除:(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 申报 的有关 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 机构;(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 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 以清单申 报 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 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 进 行专项申报第十二条 企业 因国务 院决定事 项 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 料国家税务总 局 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 办 法的要求进行 专项 申报 第十三条 属于 专项申 报的资产损 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 定的时 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 ,经主管税务 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 报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 销管理制度,及时 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 、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 检查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 失税前扣除管理台 账和 纳税档案,及时进 行 评估。
对 — 5 —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 及时进行核 查对 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 资产损失不真实 、不合法的,应 依法作出税收处理第三章 资产损失确认证 据第十六条 企 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 据和特定事项的企 业 内部证据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 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 技 术鉴定部 门 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 案证 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 及停业证 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 的鉴 定报 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 经济鉴定证 明;(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 险调查单 、理 赔计 算 单等保险单 据;(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 据。
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 据,是指会计 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 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 、 — 6 —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 任的声明,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 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 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 的鉴定文件或 资 料;(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 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 损失的 责 任认定及赔偿情况 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 业财务负责 人对特定事项真实 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 失包括 现金 损失、银 行存款 损 失和应 收及预 付款项损失等第二十条 现金损失应 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现金保管人确认 的现 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 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 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 定及 赔偿情况的说 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 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 7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 缴证 明。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 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 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二)金融机构破 产 、清算的法律文件;(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 资产分配情况资料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 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 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 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 收及 预 付款项坏 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 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 明;(二)属于债务人破 产 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 应 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 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 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 销、吊销营业执照 证 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 明;(六)属于债务重组 的,应 有债务重 组协议及其债务 人重组收益纳 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 应有 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 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 — 8 —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 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 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 业 逾期一年以上,单 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 企业 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 项 ,会计上已经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