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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施行后西部经济欠发达基层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挑战与应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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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法施行后西部经济欠发达基层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挑战与应对新法施行后西部经济欠发达基层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挑 战与应对摘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的设立,给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80%案件在基层的基层检察 院提出了新的挑战西部经济欠发达基层检察院在人才储备、执法观 念、执法环境等方面面临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基层检察院应当在观 念更新、硬件设施配套、人才培养和优秀人才吸纳储备、新办案体制 设计等方面积极应对,以实现立法之目的 关键词:新法施行基层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挑战与应对 未成年人犯罪历来是党和政府、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也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 界研究和致力于解决的重要课题长期以来,公、检、法、司贯彻“教 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两扩 大、两减少”的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未成年人犯罪势头仍未得 到有效遏制,犯罪数量高位徘徊的态势没有根本改变,减少和控制未 成年人犯罪仍然任重而道远特别是新刑诉法设专章规定了 “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设定了特殊的方针、 原则、制度和程序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 求。

      笔者从事基层刑事检察工作二十余年,深刻体会到基层院办理未 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困难和无奈,深感新形势下专业化办理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现试从司法实务的角度,,以西部经济欠 发达的基层院为视角,探讨办理案件的难点和困惑,并寻求破解之策, 和广大同行商榷 一、面临的挑战 新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设定,无疑给80%案件在基层的基层检察院、法 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使西部经济欠发达基层院原本就 捉襟见肘的检察官、法官、律师断档严重,人才不足问题显得更加突 出加之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广大农村人们法制观念的淡薄,执法环境不理想等,将会给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带来许多困难主要有以 下儿个方面: 1、人才储备不足,办案人员匮乏人才匮乏,检 察官断档历来是困扰西部基层检察院工作长足发展的瓶颈特别是检 察官法实施以来,通过司法考试成为进入检察官序列的必经程序,检 察官准入门槛抬高加之自然条件的限制、福利待遇的差别、个人发 展空间的差异,基层检察院“孔雀东南飞”的现象时有发生上级院 和条件优越的其他机关对优秀检察官的遴选和考录,让本来就人才短 缺的基层院感到更加捉襟见肘基层检察院人才储备不足,办案人员 匮乏,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

      新刑诉法的颁布实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的设立,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工作专业化建设已成为历史的必然,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的 设立已迫在眉睫按照上级要求,即使条件暂不具备的基层院也要在 公诉科内部设立专门机构和办案组,或者指定专人开展未成年人刑事 检察工作[1]新法实施,工作细化,任务增加,不仅需要人来完成, 更需要一支熟谙法律和未成年人犯罪规律的过得硬的专业化队伍这 让办案力量本来就不足的基层检察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更何况 机构的设立,编制的争取,人才的招录调入和选拔任用等,需要党委 和政府的支持基层院面临的任务和困难是非常艰巨的 2、执法习惯使然,观念落后如前所述,基层检察院人才短缺,办案人员 匮乏现在刑事检察部门工作的有许多是五六十年代出生的老检察官, 有的人在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工作了十儿年甚至二十儿年加之政法 战线的许多领导在政法系统工作了一辈子,大都经历过八三年和以后 不断的“严打”战役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分子的执法习惯还一时 从思想上难以磨灭,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根深蒂固这种落后的观 念和执法习惯与新刑诉法规定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贯彻“教育、感 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两扩大、两减 少”的政策格格不入,相违背、相抵触。

      已成为或将成为新形势下办 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思想障碍 3、法律援助很难到位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 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 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基于此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尚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成为公、检、法三 机关的法定义务,指派律师出庭辩护也是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完成的任 务然而,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往往是很难真正落实到位的其原因: 一是县一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执业律师人数很少,无法满足日益增加的 法律援助需求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基层院辖区,有的县执业律师仅 一两个人,人数较多的大都在合伙律师事务所执业有的县还没有设 立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足够的律师出庭辩护儿乎成为不 可能在工作中我们曾经多次遇到多人甚至十儿个未成年人共同犯罪 案件,需要指定辩护人,而由于执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人数太少,法 律援助机构存在无人可派的情况二是出人不出力的现象普遍存在 法律援助都是无偿援助,和当事人出钱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相比较,法 律援助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无疑大打折扣加之需要援助的90%都是农 民或者农民子女,其经济窘况让法律援助律师望而却步,经济发达的 沿海城市江苏省刑事辩护率大概是35%。

      [2]经济落后的甘肃省特别 是基层贫困县就可想而知了再加之司法行政机关对援助律师出庭补 助不及时足额落实,律师阅卷、复印证据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路费、宿费等费用经常没有着落致使指派的辩护人大都应付差 事,出人不出力法律援助几乎形同虚设 4、法定代理人、学校、单位、基层组织等代表到场规定较难落实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 条规定了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 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 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等等这是法律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合 法权益的刚性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但在 办理案件过程中很多同仁感到这一规定有时根本无法落实原因主要 是:有的法定代理人和成年亲属基于对不争气子女的气愤和经济拈据 等原因不愿意到场有的是留守儿童犯罪或者流窜作案,法定代理人 在外地司法机关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无法到场等等学校、单位、居住 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不到场或不愿意到场的原因十分 简单•是到场的费用支出无法解决新刑诉法第六十三条只规定了 证人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列入司法机关业 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而上述代表到场费用由谁承担法律没有规定,增加了到场的难度二是“明哲保身”的思想在作祟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和制约,中国人大都不愿意将自己卷入官司当中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根植于每个人的思想之中司法机关通知 其到场的难度很大 5、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是否封存无规定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 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 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 予以保密法律的规定很清楚,对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应当对相关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没有规定对未满十 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人民检 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否也适用刑 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势必导致执法的困 惑和迷茫 二、应对之策 新刑诉法颁布实施,要求各级司法机关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掌握新法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从思 想观念转变、机构配套设置、人员教育培训等方面做好准备。

      为了适 应新法需要,克服和消除基层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 困难和不足,更好地为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可从以下儿方面寻求 破解方法 1、改善用人环境,吸纳储备实用型人才西部经济 欠发达地区基于基层政法机关人才短缺、青黄不接、人才储备不足的 现状和环境差、待遇低、个人发展空间小的特点特别是办案人员和 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等实用人才匮乏的现状,要吸收高层次、 高素质的人才很不现实,也无必要我们所需要的是来得了,留得住、 用得上,能安心基层政法工作的实用型人才面对当今庞大的高校毕 业生找不到工作,而我们基层政法机关能用得上的人才短缺的现实 摆在面前的任务就是改善用人环境,坚决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用 考试、考核的有效方法,多吸纳储备一批政法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基层 政法机关工作不断地为基层政法机关输送新鲜血液,加强人才储备 把文化水平低,素质差,不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 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用切实可行的制度挡在 门外彻底改变基层政法机关可用人才少,素质低,无法适应新法施 行的局面 2、加强业务培训,转变现有人才执法观念现有人 员作用发挥的好坏,无疑是保证新法全面正确施行的关键。

      但现有人 员执法理念落后,不适应新法实施需要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那么,如 何让现有人员转变执法观念,尽快适应新法施行的需要首先,一定 要加强业务培训,特别是新刑诉法的培训要让每个执法人员憧得办 理案件特别是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遵循的方针和原则是“教 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o坚决摒弃重打击、轻 保护的陈旧执法思想其次,按照《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未成 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院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捕、 诉、监、防” 一体化工作模式在一体化工作模式下,同一•承办人负 责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工作换句话说,也 就是案件从头至尾由同一承办人办理其目的是有利于案件承办人全 面掌握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和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感化、 挽救工作,避免因更换办案人而影响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政策 的正确执行这无疑打破了现有的批捕、起诉由不同部门完成的工作 格局,给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为了适应这一•新的 规定,更需要强化对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者的业务培训3、建立“合适成年人库”,落实代表到场费用合适成年人库" 的建立,重庆市永川区走在了全国前列[3]。

      为了新刑诉法实施的需 要,解决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不愿到场和不能 到场的困难,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积极协调公安、法院、妇联和团委, 联合出台了《共青团、妇联干部担任涉案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参与 刑事诉讼实施办法(试行)》,将全区每个镇推荐的两名团干部、两名 妇联干部,纳入“合适成年人库”,需要时,由涉案未成年人居住地 所在镇街的办案机关联系,由固定的合适成年人全程参与诉讼这个 《办法》彻底解决了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给司法机关带来的 操作上的困难,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我们借鉴 如前所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到场参与诉讼活 动,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无着落是阻碍代表到场参加诉讼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得到妥善解决,否则,将会影响法律的正确实 施因此,应当参照新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人履行作证义务支 出费用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一样,将到场代表参与诉讼支出费用同 样应列入司法机关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合适成年人”及时到场,以 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将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纳入封存制度。

      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 的对象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那么,依据新刑诉 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 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其犯罪情节、危 害结果、社会危害性等肯定轻于应当依法封存犯罪记录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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