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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运输及地面奖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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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博****1
  • 文档编号:449476930
  • 上传时间:202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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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电运输及地面奖罚制度一、运输奖罚制度第一条 上、下井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管理制度凡乘车 不排队、抢上抢下、反向进出人车者,各罚款 100元;把钩工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罚把钩工 50元;对有意拥撞、起哄或无理取闹者罚款 200元;对不服从管理或打骂管理人员者, 除包赔一切经济损失外,还将处以 300元以上罚款和行政处分第二条入井人员必须遵守入井检身制度,凡不按规定 系戴安全帽、佩戴矿灯以及自救器者,处以 50元罚款;穿化纤衣服及其它非劳保服装下井者,处以 50元罚款;新入矿职工必须经矿培训中心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否 则不得入井并对责任者罚款 50元;取得安全资格证入井时, 必须随身携带此证,否则按无证论处; 如在井下发现上述问题,除对责任者罚款外,对井口检身人员每人次处以 50元罚款第三条 乘车时,任何人不得携带除工具袋以外的物料, 否则如有一人带物入罐而把钩工未查出,罚把钩工 30元,罚带物者50元第四条 井筒上下人员时,把钩工要有专人看管安全门 (栏)、清点人数,每车乘员不准超过规定人数否则,每超一人罚把钩工 50元第五条 副井的上下井口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灵活、可靠,否则每一项不符合要求对责任者处以 100元罚款。

      第六条 上、下井口把钩工一次不掀、放车帘,处以 50元罚款;车帘应保持完好,否则不准提升人员,并对责任单 位分管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第七条 井口 20m范围内和候罐室内严禁烟火,否则对 责任者处以100〜200元罚款;如发现烟蒂、火柴杆等,对 检身工和把钩工各处以 50元罚款第八条 井口附近不得有矸石、 杂物、不得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否则对责任者和把钩工各处以 50元罚款第九条 提升人员时,上、下井口进车及出车方向阻车 器前严禁停放矿车和操作阻车器,否则对信号工、把钩工各 处以50元罚款第十条 严禁在同一人车内人员、物料混合提升,否则 对把钩工、信号工各处以 50〜100元罚款第十一条 提升物料时,罐笼内挡车装置必须正常使用, 否则对把钩工罚款 50元;罐笼内挡车装置损坏修复不及时 而继续提升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区队负责人连带同罚第十二条在提升大型物料及设备时,必须制订特殊安 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运输大型物料必须用钢丝绳 套或其它方法连接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责任单位1000元第十三条 携带小型工具下井,必须将工具放入工具包, 否则对责任者处以 50元罚款。

      发生物件坠井,对责任人罚 款100〜300元;物件坠井后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如隐瞒 不报,对责任者处以 200〜400元罚款第十四条在运输大巷人员行走必须走人行道;携带器 具或搬运超长物料时,要平拿、平抬,严禁用肩扛违者处 以100〜1000元罚款第十五条 严禁在挂有“禁止行人”警示牌的区间行走, 违者处以50〜500元罚款第十六条 在弯道、交叉点、道岔、风门、小断面、车 场等处,行人严禁与机车抢行,违者处以 100元罚款第十七条严禁在运输大巷随意搬动铁路道岔,破坏照 明灯、标志牌、信号设施、架空线等;严禁路上设置障 碍;严禁随便从大巷照明、信号线路上搭接电源否则处以 100元以上罚款第十八条 在运输大巷内进行轨道检修、铺设,整修架 空线,清挖水沟,返修巷道或进行其它临时工程施工时,必 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否则, 按无措施施工论处第十九条 架线电机车巷道内严禁随便存放长金属物料 (长超过1.5m),否则,每有一处罚责任单位 100元第二十条在大巷依靠人力推车或转运设备物料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单位批准,方可通行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 100〜500元罚款;运输大巷 内矿、机车掉道,严禁使用长导电材料(长超过1.5m)复轨, 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罚款 100〜500元。

      第二^一条 电机车(电瓶车)运行中严禁扒、蹬机车(电瓶车)及矿车,违者处以 200元以上罚款;机车(电瓶 车)在运行中,司机严禁将头、身体伸出驾驶室,否则,每 次罚款100元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机车(电瓶车)在运行中,严禁任意摘挂矿车,否则每摘挂一辆矿车,对责任者处以 5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人力推车时,每人只准推一辆矿车;过弯道、岔口前方有人时,要及时发出警告;同方向推车时,前后间距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坡度大于 7%时,严禁人力推车,违者处以5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在能自动滑行的坡度上停放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将车辆稳住,否则每次对责任者处以 1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 矿车联接必须牢固可靠,不准用其它物品代替联接销、环,否则每处对责任者罚款 50元第二十六条 巷道内因工程需要存放物料时(但不能存 放在行人侧),必须码放整齐,突出部分与机车间距不得小 于0.45m,否则每处对责任者处以 1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 电机车(电瓶车)闸、灯、铃、连接器及3吨以上机车的撒沙装置必须完好,否则每处对责任者处以 5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 电机车(电瓶车)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或噪声较大等地段以及车场对视 线有障碍、交接班人员多时,必须提前减速并发出警号,否 则对司机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电机车(电瓶车)与其它车辆在同一方向同一轨道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小于 100m的距离,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第三十条 电机车(电瓶车)司机必须随身携带操作把 手,否则罚款 50元非电机车(电瓶车)司机私自加工操 作把手、违章开车罚款 300〜500元;电机车(电瓶车)运 输不准前顶后拉,否则罚责任者 100元第三^一条 电机车(电瓶车)开车前司机必须发出开车信号,除司机外其他人员严禁乘坐机车(电瓶车) ,否则每项对责任者和司机各罚款 50元;电机车(电瓶车)门或帘子不挂者罚款 50元第三十二条 按规定不准使用机车(电瓶车)顶着联车,但遇条件限制或特殊情况时,电机车(电瓶车)前进后退, 司机必须听从联车工一人指挥, 尽量放慢速度,待车停稳后, 联车工发出清晰的信号后方可摘、挂车,否则罚责任者 50 丿元第三十三条 提升上下山必须使用能闭锁的防脱落销子,违者每处罚款100元第三十四条 除在车场调配车以及由矿批准特殊地段之 外,电机车不允许在大巷内顶车运行,违者罚司机 50〜100元;不挂链环顶车时,罚司机和联车工每人 200元第三十五条 电机车(电瓶车)牵引车数不准超过规定, 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 100元。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三不拉”制度(矸石与煤、设 备、旧料混装不拉,矿车装的超高、超宽、散料及设备捆不 牢不拉,各连接点连接不牢固可靠不拉) ,否则处以责任者5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 主要运输线路上的常用道岔必须常闭,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 所有轨道中不得使用撑杆,各种行车信号必须保持灵敏可靠,轨道、道岔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 则每项处以50元罚款第三十九条 机车(电瓶车)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时,非维修人员严禁私自拆卸机车零件,否则处以 50元罚款第四十条处理重车掉道时不得用机车强拉,否则处以司机50元罚款;机车(电瓶车)往重车场顶车时,跟车工 必须在列车前方指挥机车(电瓶车),否则罚跟车工50元,造成掉道时罚责任者100元;第四十一条 手动翻矸笼周围盖板必须封严、封牢,否 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 100〜200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上、下山运输必须按规定设置超速、防跑 车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 1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 1000元罚款第四十三条 绞车运输严禁超负荷运行;上下山吊车作 业时(包括掘进、斜巷),司机不得离岗;吊车下方必须有 可靠的防跑车阻车设施。

      否则每一项罚责任者 50元第四十四条 斜巷提升绞车司机离开绞车前必须使绞车 无载,否则罚责任者 100元第四十五条 斜巷绞车的基础及安装要经过主管部门验 收,填写验收单存查,使用中的绞车每有一项不符合规定, 罚责任者50〜100元在绞车及挡车设施安装未经验收前不 得接线通电,否则罚区队长 300元第四十六条 同一斜巷的同一条轨道,严禁 2台及以上绞车提升,否则每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 100元第四十七条 轨道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铺设,否则,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罚单位负责人 20元,罚单位50元第四十八条 绞车刹车装置必须灵活可靠, 零部件齐全,安全间隙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罚第四十九条 绞车绳的回头轮、导向轮型号及固定必须 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否则对责任者处以 100元罚款第五十条兼作行人的绞车提升斜巷,必须按规定设置 声光信号,每少一组信号或信号失灵,对责任人处以 50元罚款第五十一条 斜巷提升必须使用保险绳,否则对责任者 处以100元罚款第五十二条 斜巷提升所用的连接装置,必须按规定做 拉力试验,严禁用不合格的三环、钩头、销子或其它物件连 接矿车,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 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斜巷提升必须实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 行人”制度,并在规定的地点设置醒目的标志牌板,否则对 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各处以 100元罚款第五十四条 斜巷中安设在巷道中心和巷道的绞车,必 须在车前方出绳处设防止钢丝绳跑偏、爬绳和绳磨轨道、磨 挡车器用的导向滑轮组,否则罚使用单位负责人 50〜100元第五十五条 斜巷绞车运输轨道的道岔要完好牢固,并 设齐托绳轮,达到钢丝绳走轮子转,钢丝绳不磨道木轨枕, 有一处不合格罚主管单位负责人和维修工各 50元第五十六条 斜巷绞车钢丝绳磨损超标、断丝超限、弯 折、挤压变形严重时,必须及时更换钢丝绳采取插接时, 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规定,否则每处罚使用单位负责人、维修责任人各50〜100元第五十七条 各种绞车钢丝绳钩头、保险绳钩头插接长 度不低于3个捻距,40Kw以下绞车保险绳直径必须和主绳直 径相等,否则每处罚责任人 50元,并停止使用该台绞车, 直至整改合格第五十八条 主要上下山巷道内和上下变坡点处及绞车房内,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并保证常明,否则罚款 50元;联络巷上下变坡点及绞车房内必须设照明灯,绞车使用时要 保证良好照明,否则罚款 50元第五十九条 斜巷提升物料时,物料车不得装载超高、 超宽、偏重,且必须封车牢固。

      装载不合格,把钩工有权拒 绝运送,否则罚封车人和把钩工各 50元第六十条严禁用矿车运送钢轨、钢管等超长物料运 送特殊设备,要制订专门措施,否则罚信号工、把钩工 50〜100 元第六十一条 斜巷每次提放车前,都要仔细检查提升钢丝绳、钩头(滑头)以及矿车连接装置和挡车装置是否完好, 连车是否牢靠,事先不检查或检查出的问题未及时排除的均 不准开车,否则罚信号工、把钩工各 50〜100元第六十二条 信号、把钩工必须正确用好斜巷挡车安全 设施,除矿车通过挡车器时之外,挡车装置必须保持关闭状 态,挡车装置若有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停止提升,通知 处理,否则罚把钩工 50〜100元第六十三条 坡度起伏的巷道采用对拉小绞车运输时, 必须制订专门措施,提升时除必须执行一般斜巷提升的安全 要求外,还必须禁止一台绞车进行正反向提升,拉车前禁止 用回柱绞车做对拉提升运输,否则罚责任人 50元第六十四条 上、下井口的安全门和信号闭锁必须可靠,罐笼不到位安全门打不开,罐笼到位安全门关好后才能发出 正常信号随意改变闭锁,使安全门、闭锁使用达不到上述 要求,每发生一次罚有关责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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