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点汇编Ⅰ(9).docx
16页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点汇编Ⅰ(9)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3、防尘防毒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13.1通则编写要点如下: 13.1.1明确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的,必需严格执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13.1.2明确凡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可能产生疾病的必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2防护与治理编写要点如下: 13.2.1明确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掌握和消退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3.2.2明确职业病危害种类:依据企业经营和作业现场的详细状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 13.2.3明确要专心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退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3.2.4明确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削减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13.2.5明确要依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退尘毒危害 13.2.6明确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13.2.7明确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生产 13.2.8明确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
未经处理不得随便排放 13.2.9明确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准时清理,保持干净 13.2.10明确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13.2.11明确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需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13.2.12明确防护措施 13.2.12.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1)企业应依据本单位的详细状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3)作业现场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作业现场进行降尘;(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察;(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掌握,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13.2.12.2个人防护措施:(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熟悉,了解其危害,把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2)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
并正确佩带防尘口罩;(3)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4)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留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掌握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需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5)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削减噪声作业的时间;(6)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削减工作时间,留意休息,保证充分的饮用水量,并佩带好防护用品;(7)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13.3组织与抢救编写要点如下: 13.3.1明确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经理(厂长)担当组长日常工作由安全职防部门负责 13.3.2明确 篇2:危急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点汇编Ⅰ(10)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7.1法律法规要求。
编写要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急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17.1.1明确必需执行《危急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有关规定,同时进行安全评价 17.1.2明确新、改、扩建项目设计,必需执行以下规定: 17.1.2.1设计人员必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 17.1.2.2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需有鉴定报告属于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毒品,必需有所在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书 17.1.2.3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需符合下列条件:(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2)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3)具备牢靠的安全措施(包括牢靠的掌握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4)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职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牢靠性评价 17.1.3明确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规划、职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与评审工作 17.1.4明确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需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17.1.5明确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准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17.1.6明确工程竣工投入试运行时,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施,必需同时投入运行,并考核运行效果 17.1.7明确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投入运行,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 17.2竣工验收编写要点如下: 17.2.1明确新、改、扩建项目竣工投运前,应办理检查确认手续,方可试运行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在主管安全负责人领导下,由生产、技术、设备动力、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工会等部门会同所在分厂(车间),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17.2.2明确竣工验收部门(安全、卫生、环保、消防、工会等部门) 17.2.3明确使用单位应对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环保运行状况写出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问题做出评价 17.2.4明确新、改、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交接后,投入运行,应纳入正常管理 18、安全检查制度及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18.1安全检查的任务与要求编写要点如下: 18.1.1明确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觉和查明各种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8.1.2明确安全检查应贯彻企业与职工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18.1.3明确安全检查活动,必需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详细计划,并制订《安全检查表》 18.1.4明确必需建立由单位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与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准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18.2安全检查的形式与内容编写要点如下: 18.2.1明确综合检查,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 18.2.2明确专业检查,由各专业部门组织,内容为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急化学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检查 18.2.3明确季节性检查,内容依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等工作,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18.2.4明确日常检查,检查内容为生产工人上岗应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和班中巡回检查等,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18.2.5明确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18.3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编写要点如下: 18.3.1明确对检查出的隐患,按四定原则(定时间、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进行整改 18.3.2明确对重大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主管安全负责人签发,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后按期整改 18.3.3明确对物质技术条件临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需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18.3.4明确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状况分别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帐,重大隐患及整改状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 18.3.5明确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验收(包括验收方式、验 篇3:危急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点汇编Ⅰ(11) 19、事故管理制度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规定。
19.1事故分类与管理编写要点如下: 19.1.1明确事故分类:(1)生产(工艺)事故;(2)设备事故;(3)质量事故;(4)交通事故;(5)火灾事故;(6)爆炸事故;(7)医疗事故;(8)破坏事故9)伤亡事故;(10)环境污染事故;(11)未遂事故 19.1.2明确事故管理:(1)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2)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3)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4)交通事故由保卫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5)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6)火灾事故由防火(保卫)部门负责;(7)医疗事故由医疗卫生部门负责;(8)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9)破坏事故由保卫部门负责;(10)环境污染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11)未遂事故按事故分类,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 明确各职能部门应按(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