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学院考勤制度.doc
15页梧州学院考勤制度 梧州学院考勤制度范本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 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本院录取的学生持《梧州学院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办 公室和所在系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所在系查阅本系新生入学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院医务室组织进行健康复查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全部复查合格并 按规定缴清有关费用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梧州学院学籍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研究处理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当根据情况予以 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 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 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 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申请暂缓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按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 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缓交学费审批手续后注册学生未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参照第二十八条第五款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以教育部规定的各专业学制为准,最长本科不超过七年,专科(高职)不超过六年 (一)拟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毕业前一年的学期开学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计划,所在系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后, 报教务处批准。
提前毕业的学生可以报考研究生或离校参加工作被批准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按结业生离校 (二)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学院规定的在校学习时间 (三)转专业学生经批准可转入相应年级,原则上一年级平级转,二年级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所缺课程的考试方可平级转;不能平级转的须降级 转转专业学生应当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自动延长一年 第三章 与请假 第六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书面请假未请假 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 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由学生所在系累计登记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并参照第三十九条处理。
第七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附学院医务室或二甲以上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员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系领导批准请事假三天以内由员(班主 任)批准,三天以上由员审核同意、系领导批准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员、系领导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系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所在系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请事假累计超过两周时,应当报教 务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十一条办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离校,应当如期返校并向所在系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读课程的考核 考核可以采取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可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提出,报教师所在系系主任批准 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由所在系决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期 末考核成绩占70%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成绩中,应符合教学规律,成绩分布合理 学生因体残、体弱无法参加正常体育课者可选上保健体育课,但必须有学院指定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经系主任审核同意,体育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 批方可安排 第九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必须参加补考,在校期间同一课程可允许补考两次,第一次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前后进行;第二次补考在毕业前进行补考科目的 评定成绩,在档案中注明“补考” 第十条 学生旷课、缓考和旷考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 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系及任课老师申请缓考,系主任或系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因病请假必须有学院指定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
被批准缓考者必须向所在系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 考试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在毕业审查前将自动转换为零分申请缓考未获批准又 不参加考试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处理 (三)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次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计入在校 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一)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系主任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学院指定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系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 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 民解放军(含 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修满二年的本科学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经本人联系接受单位,并有接受单位出具的同意接受的证明,由本人申请、系主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 准,可以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学籍一至二年参加社会实践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四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因病休学者还需出 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等(因病休学者还需经学院指定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交所在系,经所在系审查,由系主任签署意 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学期开学前)向系申请复学,并附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系 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院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系确定);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三)学院或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学生; (二)本科学生第一学年,高职高专学生第一学期; (三)学院派人单独考核接收或提前录取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六)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七)低学历层次专业转为高学历层次专业者; (八)要求转到高考不同类别的专业者; (九)无正当理由要求转专业者 第十八条 考虑到学院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各系准许申请转专业的人数应根据学院的教学资源严格控制 转专业学生一年级平级转,二年级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所缺课程的考试方可平级转;不能平级转的须降级转。
第十九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各系应根据本系各专业、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在每学期期末向教务处报告接收转专业学生条件、名额,并由教务处审核汇总后向全院公布转专业 时间为学期末,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所在系和教务处审查后,由转出系系主任写出推荐意见,转入系系主任写出接收意见, 经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相关手续于下一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的规定: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3.应予退学的; 4.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行政部 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 升级、跳级、留(降)级、退学 第二十二条 升级: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且未达留(降)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跳级: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按高年级培养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达到“良好”或80分以上,经学院批准,允许办理免修并跳级 第二十四条 未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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