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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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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商标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利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六章商标利用的治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爱惜第八章附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发布日期】2001-10-27【生效日期】1983-03-01(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依照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依照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增强商标治理,爱惜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效劳质量,保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治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置商标争议事宜第三条做生意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效劳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爱惜。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利用,以说明利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效劳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操纵,而由该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利用于其商品或效劳,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效劳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式、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治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规定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效劳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效劳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效劳商标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一起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共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需利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需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七条商标利用人应当对其利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治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和上述要素的组合,均能够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点,便于识别,并非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第十条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利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旅、勋章相同或近似的,和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址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说明实施操纵、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查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阻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份的除外;已经注册的利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要紧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点的。

      前款所列标志通过利用取得显著特点,并便于识别的,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取得技术成效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第十三条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誉商标,容易致使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利用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荔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誉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誉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利用第十四条认定驰誉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利用的持续时刻;(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刻、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誉商标受爱惜的记录;(五)该商标驰誉的K他因素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利用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利用;可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域,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点,要紧由该地域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七条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的协议或一起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按对等原那么办理第十八条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十九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利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利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从头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一起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彼此承认优先权的原那么,能够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而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而声明或超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第一次利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能够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而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利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而声明或超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二十六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二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利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合法手腕抢先注册他人已经利用并有必然阻碍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而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法按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刻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五条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第三十六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发觉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能够申请更正。

      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利用许可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利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能够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定转让协议,并一起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利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能够通过签定商标利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利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利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需在利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利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背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腕或其他不合法手腕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背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歹意注册的,驰誉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刻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能够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第四十二条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六章商标利用的治理第四十四条利用注册商标,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更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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