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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学(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黄风等 著 第三章 国际刑事责任与刑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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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刑法学,黄风 凌岩 王秀梅 著,第三章 国际刑事责任与刑罚,国际刑事责任,是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团体或组织)违反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以及国际社会的谴责在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中,刑事责任承担者的范围并不相同对于法人、团体、组织的刑事责任问题,国内刑事法律体系的发展动向显示,刑事责任的承担已经由个人刑事责任向“法人”或“单位”等组织、团体刑事责任延伸在国际法体系中,国际性审判机构可以通过直接实现的方式追究行为人的国际刑事责任,也可以追究团体或组织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尽管国际刑法、国内刑法、各法系以及各主权国家对刑事责任的见地多有不同,但基本上呈现出同步发展的态势第一节 关于国家的刑事责任问题,目前,国际社会正在探讨国家刑事责任问题的可行性,显然,就国内法而言,国家不能将自己制定的禁止性法律规范施加于自身之上,否则,国家的刑事管辖权将难以行使;至于在国际法上国家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确认国家的刑事责任,学界尚处于争论阶段一、国家刑事责任的产生 国际法律规范援引的国家责任可以作为补偿性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方法,用以威慑国际上的违法行为,抑制刑法中未然犯罪行为的实施。

      然而,国家作为国际法上的一种“集合性”特殊主体,其承担国际责任的方式亦具有特殊性国际社会的现实做法是要求国家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实际上,这种损害赔偿完全可以通过国际民事责任的承担途径予以解决,关键的问题是国家应否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是否有必要确认国家的刑事责任目前,国际法学界主要有两派意见: 一是肯定说 二是否定说 在现有国际公约中,虽然有些国际罪行的规定明显带有国家实施行为或国家政策导致发生某种行为的倾向,但除了《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以外,其他国际公约的刑罚条款尚无一例规定国家的刑事责任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行使要求以国家同意为前提,那么国家不可能同意该机构判定自己有罪并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中,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不足取法,而且也行不通虽然国家不承担违反国际法的刑事责任,但并不排除国家因其不法行为而承担其他国际责任二、国家刑事责任的属性 (一)国家刑事责任的诱因 国际法委员会一致认为,国家的责任不限于恢复原状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某些国际不法行为,由于违反的义务内容具有特别重要性,故可引起特殊的或更为严重的国际责任如果国家或者国家的代表人实施了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而这种行为由于其严重性、残酷性和对人类生命的蔑视而被文明国家列入法律公认的犯罪行为,国家及其代表人就应担负刑事责任。

      于是,便出现了国家因其自己的不法行为而承担的责任——原始的国际责任(直接责任,original responsibility),或者因其他个人或机关的不法行为而承担的责任——转承的国际责任(间接责任,vicarious responsibility) 国际法理论上的国家责任归属问题,首先应确定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国家的行为,进而明晰国家责任承担的属性是原始责任还是转承责任除此之外,对那些私人或未经授权的官员从事的某些国际侵害行为,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应承担转承责任,因为国家对这些行为具有一种采取某些预防措施或者救济义务上的失误,所以国家应当承担没有注意防止损害发生或惩治违法者的过失责任由此可见,国家承担的国际责任的属性主要有两种:直接责任和转承责任二)国家刑事责任辨析 论哪种情形,可以肯定个人都参与了犯罪行为的实施,即使是“国家行为”或“国家政策支持” 的行为,也离不开一个或更多的事实煽动者 即使传统的刑罚方法足以使一国国民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根据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理论 ,尽管一个国家的国民实施了侵害行为,而国家却没有任何政策或行动上的倾向性,国家仍应承担转承的责任。

      国际法学界的专家指出,国家主权原则排斥了国家的刑事有责性,国家作为法律上的抽象概念不能与自然人适用同样的承担刑事责任方法 在现实条件下,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只能作为一种理论存在,根本无法付诸实践《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规定的国家责任只能理解为个人刑事责任的附属,即个人承担实体的国际刑事责任——刑罚;而国家附带承担民事性质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等方面的赔偿责任国际刑事法院在涉及国家承担责任的案件中,也只能对个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定罪量刑,国家只能承担因犯罪行为造成民事或经济损失的补偿责任第二节 法人(团体或组织)的国际刑事责任,法人(团体或组织)的国际刑事责任,是强调法人(团体或组织)应当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并承担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一、法人(团体或组织)刑事责任的发展 依照传统的共谋理论,普通法系国家比其他法系国家更易于接受根据犯罪团体或组织的成员身份确定刑事责任的观念由于近年来有组织犯罪集团和毒品犯罪活动的蔓延,许多国家已经制定有关组织犯罪刑事罚则,如果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对有组织犯罪的刑罚仅凭借国家法律间接实现,则要求国际刑事立法与各国刑事立法保持一致因此,国际刑法的制定既应考虑普通法共谋概念的模式,也应考虑共同预谋和实施行为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并开始尝试法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模式,事实上,纽伦堡审判之时,已经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宣布某些团体或组织为犯罪组织的方式,认可了法人(团体或组织)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观念。

      二、法人(团体或组织)国际刑事责任的模式 对那些明显带有组织性或团体性的国际犯罪,不能仅视为一种临时性的纠合犯罪团伙,而应作为具有共同的犯意、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对待这种法人、团体或组织实施的国际犯罪往往比个人行为具有更广泛的危害后果,必须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遗憾的是,国际刑法理论始终没有认同法人(团体或组织)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然而,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团体或组织的有责性已经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知 法人(团体或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国家授权成立二是依法成立第三节 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事实存在一、个人国际刑事责任适用的条件 根据国际公约、规约规定的精神,国际刑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条件有四:首先,应当是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次,在共同犯罪中无论共犯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只要参与实施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罪行,就应以共同犯罪人的身份承担个人刑事责任;再次,个人对各种故意犯罪形态下的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人无论在何种形态中参与的行为都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中止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除外;最后,无论犯罪行为人是否属于共犯,在确定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之前,均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主观上存有故意。

      二、个人刑事责任与官方身份无关性 国际刑事司法遵循公正的标志是,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与官方身份无关(irrelevance of official capacity) 在团体或组织的国际犯罪中,组织内部成员通常具有不同的分工,在区别团体或组织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明确决策者、主要执行者与执行命令者的刑事责任问题第四节 排除国际刑事责任事由,排除刑事责任的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一定的损害,而且从形式上已经符合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但实际上存在着排除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事由在国际刑法领域排除刑事责任的事由主要体现在行为人个人方面的因素以及身外因素一、行为人个人因素 (一)年龄因素 由于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取决于人的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而这种程度则要靠人的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逐步成熟,以及对社会知识的学习和积累,所以,自然人是否达到一定年龄,就成为是否具备或者是否完全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标志之一 (二)精神状态 行为人患有精神病或精神不健全,因而丧失判断其行为不法性或性质的认识能力及控制能力;行为人处于醉酒状态,而丧失判断其不法性或认识行为性质的能力,或者控制其行为的能力,除非行为人故意使自己陷入这种不能的状态,行为人可以不负国际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外在因素 (一)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称阻却违法的行为,是指那些在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形式上的违法性,从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人是在公力救济不足以起到保护功能时而行使一种私力救济;而紧急避险则是在“两害择一”的情况下“选择较小的损害” (二)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 刑法上的错误直接影响着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原则上事实错误可以阻却故意,而法律错误不阻却故意第五节 国际刑罚体系,一、国际刑罚的渊源 国际刑罚是对个人和组织违反国际刑法制度施加处罚的规则、规定、标准、规章、公约和习惯的总称 国际刑法中的刑罚来源于习惯法和公约或者规约两个重要方面国际刑法中由习惯法衍生的刑罚主要是那些推动认可、起诉和处罚违反习惯国际法刑法规范人的规定由习惯法衍生的刑罚还体现在广大国家普遍认可的战争和武装冲突的习惯法律规范中 国际刑法中由公约或者规约衍生的刑罚应为大多数国家认可的规范国际武装冲突及其他严重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宁的行为的国际公约二、国际刑罚体系 (一)国际刑罚体系的特点 国际刑罚体系的首要特点是,刑罚适用的目的在于实现国际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谴责,体现了轻刑和宽缓的趋向。

      其次,国际刑罚的适用除了国际刑事审判机构自身的定罪量刑外,完全依赖相关国家量刑惯例确定自由刑的适用二)国际刑罚的主刑种类 从相关国际公约、规约的规定上看,国际刑罚的种类总体上说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从现代国际刑法发展的趋势看,国际刑法的主刑主要是监禁刑,其中包括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附加刑主要是罚金和没收财产 1死刑的适用与禁止 2自由刑的适用,,(三)其他补充刑罚措施 国际刑罚还可以用命令的方式对行为人处以罚金和没收这两种方法都是以剥夺犯罪人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 1罚金 2没收 3经济和武力制裁,思考题,1团体或组织以何种模式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2简述个人国际刑事责任适用的条件 3简述个人刑事责任与官方身份的关系 4排除国际刑事责任的事由有哪些? 5简述国际刑罚体系 6试论国家应否承担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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