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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计算法则概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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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利息计算法则概要【摘要】根据不良资产操作的实践需要,整理本概要概要主要分为六个部分:一、利息计算的基本常识;二、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三、合同逾期后的利息计算;四、逾期违约金的计算;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利息)的计算;六、其他说明 每一部分主要由计算常 /变量(主要是利率的确定) 、计算公式(基本相同)和计算依据(人民银行规定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三部分组成,争取做到简洁明了、有理有据对尚未找到明确依据的事项,笔者的意见仅供参考一、利息计算的基本常识(一 )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 %)÷360=月利率(‰) ÷302.月利率(‰) =年利率( %)÷12(二) 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①利息=本金 ×年(月)数×年( 月)利率计息期有整年( 月 )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②利息=本金× 年( 月)数×年( 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年月日换算中足年的按 360 天(非 365 或 366 天)计,足月的按 30 天(非当月的实际天数)计,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计息公式为: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 (三)复利:复利即对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规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的,就要加收复利(注:粤高法发【2005】30 号指导意见不支持复利,民间借贷禁止复利) (四)罚息: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失约人的处罚利息叫银行罚息 (五)贷款逾期违约金:性质与罚息相同,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 (六)参考依据:1.银发【1999】77 号《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2.银发【2003】251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3.银发【2005】12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二、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即单利和复利在一份贷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除了就本金的偿还方法、偿还时间做出约定,通常还会就利息的偿还方法和时间做出约定。

      例如合同中“按季收息,利随本清”的约定这就要求借款方每过一个借款季度就要还一次利息,这种利息就是单利如果借款人未能在某一季度按时偿还该季度的利息,那么从利息逾期之日起,就要对这部分逾期的利息加收利息,即复利依据 1999 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短期借款的可以按月、按季结息,每月或每季末月 20 日为结息日;中长期借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 20 日为结息日一)单利计算单利的计算仅在原有本金上计算利息,对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再计息计算利息有三个基本要素:本金、利率和时期1.利率的确定:依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或约定的利率违反了法律规定或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的,依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利率,通常取央行的基准利率关于合同期限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5 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 5 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2.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具体参照第一部分第二项) 二)复利计算这里的复利是指合同期限内对逾期利息的加收的利息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利上有利。

      复利计算的特点是:把上期未的本利和作为下一期的本金,在计算时每一期本金的数额是不同的1.利率的确定: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注:1999《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确定的复利利率与合同利率相同,银发【2003】251 号《通知》改为适用罚息利率 )2.计算公式:①(本期)复利=(上期结余)利息×(罚息)利率×贷款期限②(本期)总利息=(本期)复利+(本期)单利(本金×合同利率×贷款期限) (三)参考依据:4.银发【1999】77 号《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 20、21、28-30 条5. 法释【2001】1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6.法(民) 【1991】21 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7.银发【2003】251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12、205、207 条三、贷款逾期后的利息计算----罚息(一)概述从性质上讲,罚息是对借款方违约的惩罚实践中,罚息与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一样,也有单利和复利两种计算方式。

      单利计算仍以借款本金为计息基数,不同之处在于不在适用合同利率,而是改用人民银行公布的罚息利率 复利计息以贷款逾期之日起的本息合计作为基数难点之一在于人民银行曾多次对罚息利率进行了调整(详见下表二) ,而且规定实行分段计息,并不能简单地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难点之二在于结息的期限在计算复利的情况下,是按长期借款的做法“按季结息”还是以人民银行罚息利率调整的期限分段,将对计算结果有相当大的影响假定利率不变,分段越多,则计息的基数逐渐增加,最后的利息总额会越高总之,分段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或银行规定的结息方式和日期(月结或季结) 、罚息利率调整日期、借款人还款日期等因素(注:在仅计单利不计复利的情况下,依照罚息利率调整的时间分段即可,按季或者按月结息并无实际意义) 表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序号 逾期贷款利率 具体数据适用起止区间 适用依据 变化趋势 发布日期 1 法定利率+20%1991.4.21 日至 1995.6.30《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银发(1990)97 号2 日利率万分之四至六(折年率 14.4%--21.6%)1995 年 7 月 1 日――1996 年 4 月 30 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5]237 号)降低 1995-8-18 3 日利率万分之四(折年率为 14.4%)1996 年 5 月 1 日――1998 年 12 月 6 日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96]294 号)降低 1996-5-2 。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1997 年 10 月 23 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97]434 号)不变 1997-10-23 4 日利率万分之三(折年率为 10.8%)1998 年 12 月 7 日――1999 年 6 月 9 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通知》 (银发[1998]586 号)降低 1998-12-5 5 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折年率为 7.56%)1999 年 6 月 10 日 ―― 200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 (银发 [1999]192 号)降低 1999-6-9 6 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50%2004 年 1 月 1 日起 ―― 现在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银发 [2003]251 号)视合同约定才能确定 2003-12-10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利息计复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各个地方法院对逾期贷款是否计复利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不同的操作方法,加上银行不良资产的特殊性,更是导致了这种差异性的普遍存在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高院粤高法[2000]114 号《通知》第 8 条就规定:“对于债务人逾期归还的借款利息,在借款期限内,可以计算复利;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按所欠借款本金计算罚息,在法院确定债务人还款时间后,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的,双倍计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二)罚息计复利之计算公式:1.罚息=上期本息结余×罚息利率×逾期期限 2.罚息=本金×罚息利率×逾期期限+累积逾期利息×罚息利率×逾期期限这两个公式实质是一样的,只是形式上稍有差别在公式 1 中, “上期本息结余”是个变量,它是本金和累积利息之和利息在复利计算法则下是增加的,因而“上期本息结余”也会逐渐变大在公式 2 中,本金即原始的合同本金,是个常量引起变化的因素在于这个变量,随着逾期时间越长, “逾期利息”将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至于罚息利率和逾期期限这两个因素属于相对常量它们随人民银行的调整而变化四、逾期贷款违约金的计算违约金是典型的民法领域的概念逾期贷款违约金是对借贷双方的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2 条第 2 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14 条第 1 款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渊源和理论基础与逾期罚息不同的是,违约金罚则可能适用于借贷双方的任何一方,通常认为它不能与罚息同时适用于借款方 (一)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次调整,都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变动而变动(详见下页表二) 。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在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罚息利率之后才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时间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所以表二中的分段与表一中的分段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因此,计息一定要区分罚息和违约金此外,表二中第 3、4 项文件的发布日与文件确定的实施日不一致,分段时要特别注意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规定序号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适用期限 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1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 1994.3.12-1996.5.15 最高人民法院 1994 年 3 月 12 日(法函【1994】10 号复函)1994.3.12 日发布2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 1996.5.16(发布日)—1999.2.15《的批复》 (法复【1996】7 号)1996.5.16 日发布3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 1999.2.16-2000.11.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 号 99.2.11 日发布,99.2.16 日起实施4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 2000.11.21-2003.12.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 (法释【2000】34 号)2000.11.13 日发布,2000.11.21 日起实施5“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息水平上加收 30%-50%”2004.1.1-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 (法释【2000】34 号)同上(二)计算方法:逾期贷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合同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法有关原则确定,如补充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逾期贷款违约金计算方法参照罚息的计算方法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利息)的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下称双倍利息)性质上是对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惩罚,而不是简单是对迟延履行还款义务的惩罚然而加收的双倍利息并不是上缴国库,而是给债权人,所以它也具有一定的民事补偿性,而不是强制措施要求支付双倍利息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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