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2013版.doc
160页◆学生管理篇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申请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和等级证书; 5.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5.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的评定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补考或重修办法,学院另行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须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专业辅修暂行办法,申请辅修或选修校内其它专业或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我院与他校间的校际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或学分)由本院审核后予以承认登记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持相关证件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并遵守考场规则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作弊,该课程总成绩记为“无效”记为“无效”的课程,在学籍处理时按“0”分记入并注明“作弊”字样,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学生表现较好,在毕业前或受处分六个月后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剽窃、抄袭他人的课程设计、论文者,该课程总成绩记为无效,学籍处理时以“0”分计,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课者,视做旷课,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 升级、试读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成绩或所得学分数是学生升级、跳级、留级、试读的根本依据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录取院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委培的、定向生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入我院的学生,其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我院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教务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者还需附我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两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医疗管理规定处理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以下列情形者应予退学: (一)留级一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留级条件者; (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不含服兵役);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长审核,并经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时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院内公告,视做送达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从退学或处理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修业期满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未修满学分但未达留级或延长学习期限条件的,准予结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规定时间内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或课程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或课程修习要求的学生,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课程辅修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须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违规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领导接待日、学生信箱等方式加强与学生的沟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管理程序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职业技能、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应当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正常的学习,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予以劝阻或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