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docx
37页XX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 选址和规划布局 4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5第五章 建筑标准 8第六章 智能化系统 12第七章 仪器设备装备及其他相关指标 15附录A 16附录B 19附录C 20附录 D 2439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新需求和服务健康XX建设需要,规范疾控中心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满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XX省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建设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项目设计和全过程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适用、经济、绿色的原则,宜采用通用化、模块化、数字化、标准化的设计方式;应从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经济适用、安全环保。
第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市县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和XX省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应根据其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疾控机构设置规划、功能定位、服务人口数量、机构人员编制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服务人口数量包含常住人口、季节性往返流动人口和日接待住宿人口数量第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和场地,以及智能化系统组成房屋建筑由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等部分构成 配套设施由供配电、弱电、空调、电梯、给排水、消防等建筑基本要求且必须配备的设施,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废水处理等设施场地由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所、停车场等部分构成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疾控中心,还应包括相应科研和教学设施第九条 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建设规模应遵循满足基本功能、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应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另行设置第十条 省、地市级(区域中心)、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能力要求见附录A。
第十一条 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常规检测能力相适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附录B设置基本实验室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根据热带病防控、核与辐射防护、旅游、海洋经济、国际贸易、国际交流合作等地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和社会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增设相应功能实验室除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工作的实验室应达到生物安全Ⅱ级(BSL-2)及以上实验室的建设标准第十二条 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设施第三章 选址和规划布局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二、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三、地形规整,交通方便四、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五、避开化学、生物、高噪声、高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第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选址应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和当前建设规模的同时,在选址时适当考虑建设用地的规模能满足未来发展第十五条 总体布局应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功能分区应合理,科学布置各类建筑物,内部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场地内宜预留发展用地。
不同功能的建筑宜采取分散布局形式实验用房在场地内宜相对独立设置,与业务、保障等其他功能用房分开设置,实验用房宜处于当地夏季最小风频上风向不同类别实验用房宜独立设置应合理组织人流、物流,避免交叉污染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2-2.0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基础建筑面积指标应根据服务人口配置(见表1)按编制配置省级78m2/人、地市级(区域中心)75m2/人、县(区)级70m2/人确定(人指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人员)省级、省会城市、区域中心和重点市县可根据其服务内容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力按同级最高标准规划建设基础建筑面积未包含特殊实验室、培训、科研、应急等其它用房面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适当增加相应建筑面积表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建设规模类别服务人口(万人)建筑面积(m2)省级>1000 39500<1000 15000地市级(区域中心)>70021000>500 14500>300 13000>100 10500<100 8000县(区)级>10011000>80 7500>40 4500>10 3700<10 1700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按功能定位和服务需求,参照表2确定。
表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分类构成(%)级别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省级41-5024-3423-28地市级(区域中心)40-4824-2925-34县(区)级35-4230-4124-28第二十条 经论证批准设置特殊实验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指标按附录C的规定计算第二十一条 承担在校生培训和教学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在总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教学用房建筑面积20㎡/学生,增加生活用房建筑面积15㎡/学生,留学生在此基础上再增加生活用房建筑面积17㎡/学生(学生的数量按主管部门核定的学生人数确定)第二十二条 承担科研任务的疾控中心,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50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开展国家级重点科研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每个3000m2增加相应的实验用房;承担国家、国际重大研究项目的疾控中心,应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第二十三条 承担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疾控中心,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规范化培训人数,按照10m2/人的标准增加教学用房面积,并按照12m2/人的标准增加学员宿舍面积;承担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省级疾控中心或海口、三亚市疾控中心,可根据需求按照1000m2/个的标准增加培训用房面积。
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图书馆按照编制内职工2m2/人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室内活动用房按照编制内职工1m2/人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中心内生活保障用房按照0.4 m2/床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第二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停车的数量、停车设施和电动车充电桩的配建指标,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配设,并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第二十六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卫生应急储备设施的,应按有关要求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第五章 建筑标准第二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设计应以科学合理、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环保节能为原则,同时满足周边环境与城镇规划要求第二十八条 除有特殊要求外,实验用房的布局、朝向、间距和立面设计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第二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承担研究和保藏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二、不属于本条第一款的县、县级市及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用房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剪)结构或钢结构,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
层高、进深与开间等应符合实验用房的特性,满足实验工作的需要第三十一条 实验用房等主要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三十二条 建筑内部实验区与实验人员办公、生活、公共垂直通道等非实验区域相互隔离,并满足方便实验活动和人流、物流要求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垂直布局应遵循便于废气、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理与排放,以及废气稀释与扩散,有利于工程管网设置,以及各类功能区相对独立集中布置的原则进行实验、业务、保障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实验用房宜置于楼宇最上部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由上至下宜按照毒理(包括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理化、微生物依次安排第三十四条 设置实验用房的建筑宜安装电梯,三层及以上(其中实验用房为二层以上楼房的应安装电梯)的建筑应安装电梯设置电梯的至少有一部货梯或有一部客梯兼作货梯有条件的宜设置独立的污物电梯第三十五条 实验用房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用房应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第三十六条 无特别要求的实验用房,内隔墙宜采用轻质材料,并具有良好的可视性;门应设可视窗顶棚、墙面的材料、构造应牢固、保温、防火、防潮、表面光滑平整,同时满足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耐腐蚀与易清洁的要求。
地面应满足光洁平整、耐腐蚀、耐磨损、耐着色与褪色、不起尘、易清洁、防水及防滑的要求洁净实验用房,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用房和其他有特定要求的实验用房地面还应满足整体无缝隙的要求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用房,其建筑布局、维护结构应满足相应的专业要求第三十七条 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开设置对于含有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以及毒理(动物)实验用房的废水,宜分别设置排水管道 涉及酸、碱及有机溶剂的实验用房,水槽、排水管道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腐蚀第三十八条 实验废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收集、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第四十条 易受化学物质灼伤的实验区域内,宜设置紧急洗眼和冲淋装置当受条件限制时,应在服务半径小于30m的紧急疏散方向公共区域或交通便利的邻近区域,设置共用紧急洗眼和冲淋装置必要时,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报警装置及其联动的机械通风系统等安全防护设施第四十一条 实验用房温度、湿度、洁净度、照度和噪声等室内环境参数应符合工作要求空调系统不得造成实验区与非实验区及不同实验用房之间空气交换,并应满足使用灵活、节能的要求。
具有洁净度、温湿度、压力梯度要求的不同功能类别的实验用房,应采用独立的空气调节系统第四十二条 对于集中大量释放有害物的实验操作点,应采取局部机械排风措施局部排风应根据有害物的生物、化学、物理和辐射等特性分别设置通风系统,满足运行安全和节能、使用灵活、维护方便的要求对于分散、微量释放有害物的实验用房,宜采取全面机械通风措施同时采用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措施的,应避免全面通风对局部排风气流产生横向干扰排放的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和XX省相关标准要求第四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供电应留有足够的负荷余量,设施应安全可靠,采用双路供电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应设置自备电源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宜设置防静电接地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