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国开电大作业范文-试论我国侵权法上危险责任制度的完善.doc

11页
  • 卖家[上传人]:追***
  • 文档编号:267662538
  • 上传时间:2022-03-18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53KB
  • / 11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引言  19世纪末20世纪初,科学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人类文明不断向新领域开拓,工业社会给人类带来的副产品威胁着人类的共同安全在频繁的灾难事故面前,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过失责任原则由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才能获得赔偿,那么就会导致受害人因无法举证而得不到合理的救济正是这种现实的需要催生了危险责任制度的诞生危险责任的出现为现代侵权行为法带来了新的生机,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行为法作用的领域,成为现代侵权行为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2009年10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目前我国有关危险责任的理论研究尚显薄弱,相关的立法规定也不够完善,这些导致了司法适用上的困难与混淆笔者拟通过对危险责任概念的梳理、各国立法模式的比较考察及我国目前立法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为完善未来的危险责任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一、危险责任的界定  (一)危险责任的概念  危险责任的概念直接影响危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所谓危险责任,王泽鉴先生认为,“系指特定企业、特定装置、特定物品的所有人,在一定条件下,不问有无过失,对于因企业、装置、物品本身所具有的危险而产生的损害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德国民商法导论》的作者也说:“当一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仅是因为导致损害发生的某种特定的危险活动处于其控制之下时,即称之为危险责任以上对危险责任概念的表述不同,但突出了一个共同的特点:在危险责任的情形下,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者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二)危险责任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危险责任与过错推定  所谓过失推定,是指损害发生时,因存在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即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转由行为人负担无过错举证责任的规则过失推定没有脱离过失责任主义的轨道,而只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况下,归责的根本原因依然需要考察行为人有无过错,只是过错的认定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而是由加害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而适用危险责任需要考察的是特殊危险的实现是否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只要有损害,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我国台湾侵权行为法上,将“过失推定”又称为由过失责任移向无过失责任(危险责任)的“中间责任”〔1〕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确立了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过失推定责任。

      德国民法上也有“违反社会安全义务等于过失”〔2〕的过失推定理论该理论是德国法院为合理解决危险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在维持过失责任主义的形式下,从实际运用中总结出的理论所谓社会安全义务,是指行为人使用或维持一种特别的危险源,必须采取一切必要和可能的措施,以控制危险并尽可能避免危险的实现,以使他人免于遭受损害的义务〔3〕违反社会安全义务就是没有履行防止危险的义务,根据过失客观化理论,该行为人即违反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从而推定其有过失法院在判令行为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着眼点仍在于行为人是否有过失由此可见,过错推定与危险责任在解决工业危险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上的作用是殊途同归的  2.危险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而依法律特别规定承担的责任〔4〕从内容上看,危险责任与无过错责任都不以过错为要件,有共同之处不同的是危险责任能明确地反映出归责的直接原因,而无过错责任不能直接揭示出该责任的归责原因  在德国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即为危险责任〔1〕德国侵权行为法体系是由过错责任主义与危险责任主义两个迥然不同的部分组成的,二者彼此独立并存,缺一不可如果欠缺危险责任理论,损害赔偿分配的责任问题,就只能依据传统侵权行为法的过错归责加以解释,就会使无过错的赔偿义务人成为传统意义上的加害人,因而使该当事人在无过错的状态下,遭受道德上的非难,违反普遍正义。

      解决这一确实的最有效方法莫过于确认危险责任归责具有独立的规范地位〔5〕为了不动摇过错责任原则在《德国民法典》上的基础地位,德国的危险责任是借助特别法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我国台湾地区的侵权行为法中,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下位概念就适用范围和重要性而言,危险责任居于无过错责任的主流地位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中危险责任的地位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有的学者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应改为危险责任原则〔6〕但多数学者主张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居于同位阶的概念〔7〕,而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下位概念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危险责任外,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和监护责任由此可见,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核心内容,但二者并不能完全等同  3.危险责任与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是英美侵权法上的一个概念,它是英文中“strict liability”的直译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严格责任的理解也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牛津法律指南》将严格责任解释为:“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须负责的通常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责任产生于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之处,而不论其采取了怎样的注意和谨慎,但它不是由制定法设有标准的绝对责任,即使承担严格责任,仍有某些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不过已经尽到合理注意的不在其列。

      从上述概念的表述来看,严格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比较,只是在责任承担上比过错责任更加严格而已,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其适用范围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而美国的《布莱克法学辞典》,将严格责任等同于无过错责任(liability without fault),是一种不依赖于损害时的实际过错或故意而基于违反了确保安全之绝对义务的责任;通常适用于异常危险活动或产品导致损害的情形〔8〕而美国法上异常危险责任即是大陆法系的危险责任德国学者也将严格责任等同于德国法上的危险责任〔9〕  刑法学近3年论文  二、主要国家危险责任立法的比较考察  (一)英美法系危险责任立法考察  1.英国法上的危险责任制度  英美法上危险责任属于严格责任的一种形态,英国法上的危险责任原则始于1968年Rylands诉Fletcher一案的判决在该案中,一个土地占有人在其土地上建造了一个蓄水池,用于给自己的磨坊供水在工地下面一个已经废弃的煤矿中有坑道与附近原告所有的煤矿相通,施工的承包人没有重视这一地下通道,当蓄水池投入使用后,池水通过坑道渗入原告的煤矿造成了损害事后发现,被告在本案中无任何过失,于是法院便类推动物占有人的无过失责任,以及所谓的绝对妨碍公共安全(absolute nuisance)的观念,允许原告依严格责任向被告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的重点在于对土地所有人在其土地上从事“非自然”而又隐含危险行为时,只要有危险发生,其使用者就应负责任在确立该严格责任原则时,法院十分强调“自然”与“非自然”使用的区分,原则上,严格责任只适用于“非自然”使用该案所确立的原则(被称为赖兰斯原则)最重要的意义是,基于危险物或危险活动的概念,建立了地位足以与过失责任主义相抗衡的无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  随着各种危险活动的频发,赖兰斯原则成为英国解决危险责任问题的基本准则此外,在20世纪后英国制定的特别法中也不乏危险责任的相关规定比如,1920年的《航空法》中规定了航空危险活动损害,适用无过失责任制度,在电力、原子能等方面的立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2.美国法上的危险责任制度的发展  美国法上的危险责任制度是从英国法继受而来的,但又有新发展早期的美国法沿用了赖兰斯原则,但美国学者认为,以“自然”或“非自然”为标准的区分方式不能揭示“异常危险行为”的内涵因此,1938年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   第一版)中,美国法律委员会引用了“极度危险行为”(ultra-hazardous activities)的概念,它包含了所有可能对公众造成严重损害的特殊危险行为。

      1957年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版)第519条将适用严格责任的行为定义为“异常危险行为”,具体内容为:(1)从事异常危险行为者,即使已经尽了最大注意义务防止损害发生,也应对其行为给他人人身、土地或动产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2)这一严格责任仅适用于该行为的异常危险所致的损害第520条规定了认定异常危险行为所要考虑的因素:(1)该行为是否对他人人身、土地或动产具有高度危险性;(2)因该行为产生损害的机率是否很大;(3)通过合理的注意是否能避免这一危险;(4)该行为是否为一常用的作业;(5)该行为在其实施的地点是否不合适;(6)该行为对社会的价值〔10〕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三版)根据美国侵权行为法在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发展对许多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重新建构,包括基于异常危险行为的严格责任该草案第20条分两款对危险责任作了一般性规定:(1)从事异常危险活动的被告对由于其所从事的异常危险活动所引起的实质性损害承担严格责任;(2)一项活动构成异常危险活动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该活动是一种可预见的、非常明显的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危险,并且该危险不能通过合理的注意而予以避免在判断一项活动是否具有产生实质性损害的非常明显的危险时,损害发生可能性的大小、造成损害的大小都是应该考虑的因素。

      2)该活动不是一项经常进行的活动  (二)大陆法系危险责任制度  1.法国法上的无生物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制定时,“工业革命起步伊始,对意外事故进行救济的社会问题远没有像今天这样重要〔11〕因此,该法典缺乏危险责任的直接规定19世纪末,随着工业革命在法国的不断深入,危险事故不断增加,以致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但由于危险责任原理并未得到法国司法实务界的认可,也没有相应的立法依据,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借助古典危险责任(所谓高度危险责任指的是《法国民法典》中第1385、1386条规定的动物及建筑物所有人责任参见邱聪智着:《民法研究》(一)(增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页的类推适用来解决高度危险事故中受害人救济的问题即将“建筑物”概念作扩张解释,将建筑物内的机器设备等危险物看作是建筑物的一个组成部分,当因机器设备等危险物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时,即适用建筑物所有人责任类型,由建筑物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无须证明建筑物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类推适用建筑物所有人责任类型,解决工业设备或其他危险机器操作事故,对于危险责任的合理解决,固然发挥相当大的作用,但在理论和实践上仍存在许多难题。

      为了解决这些难题,1890年以后,法国法院逐渐超越了上述原则,转而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第1款“物之行为责任”的规定,解决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问题由此确立了法国侵权行为法上的“无生物责任法则”  从1920年起,法国司法界开始尝试适用无生物责任处理汽车及火车的交通事故法国最高法院在1930年2月13日对Jand heur诉Les Galeries Belfortcuses〔12〕做出的判决中,将交通事故正式纳入无生物责任的适用范围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最终确立了民法典第1384条第1款的一般性和原则性的地位,标志着法国法上无生物责任原则的真正确立,此后无生物责任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展,制度内容日臻完善同时,在判例的推动下,法国法上规制危险责任的特别法也开始建立起来  进入21世纪,为适应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需求,法国法上的危险责任制度愈加完善2005年11月通过的法国债法改革方案中,将危险责任纳入到民法典中,具体内容包括:物的责任(第1354条、第1354-1条、第1354-2条),高度危险活动责任(第1362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13〕。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猜您喜欢
      国开电大作业范文-谈英语教学理性光芒的闪耀、鲜明时代感的折射.doc 国开电大作业范文-高职会计专业工学结合教学模式初探.doc 高考古诗鉴赏题及答案高考诗歌比较鉴赏题答题技巧例析.docx 国开电大作业范文-陕西省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中的问题与对策.doc 国开电大作业范文-鲁迅“九一八”文学解析.doc (学前教育)幼儿园大班数学教案《彩旗飘飘》.docx (学前教育)幼儿园小班安全教案《乘车安全(一)》.docx 国开电大作业范文-非线性编辑在数字影视节目中的应用分析.doc 国开电大作业范文-面向并发服务的流媒体访问控制技术研究.doc 国开电大作业范文-试论高校现金流量表的设计及编制方法.doc 国开电大作业范文-试析精细化电力营销服务管理策略研究.doc 国开电大作业范文-高校财务资源优化配置的探讨.doc (学前教育)幼儿园小班美术教案《鞋印舞会》_1.docx (学前教育)幼儿园中班主题教案《我爱夏天》.docx 国开电大作业范文-风险预防原则下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再思考.doc 国开电大作业范文-高校“小金库”现象的危害及其治理措施探析.doc 国开电大作业范文-预中标人与招标文件存在重大偏离的对策.doc 国开电大作业范文-高职学生求职中不良心理及对策研究.doc 市场部电池PACK培训教材杨虎教学案例.ppt 国开电大作业范文-远征: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战例.doc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