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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6代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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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6代理汇报人:XXX2022年xx月xx日CONTENT目录第二十五条共同代理第二十六条复代理的紧急情况认定第二十七条 无权代理相对人善意的证明责任第二十八条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第二十九条追认的生效时间第二十五条共同代理第二十五条、共同代理 第二十五条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共同代理为解决实践中共同代理情形下一人行使或数人行使代理权产生何种效力的问题,本条解释认定共同代理权不能擅自单独行使,否则其后果应当按照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规则处理第二十五条、共同代理(一)共同代理 共同代理与单独代理相对,是以代理人的数量为标准对代理进行的分类 单独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一人的代理,即代理人只有一人,由代理人单独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也是单独代理第二十五条、共同代理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由数人共同行使的代理,即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数人行使代理权共同代理的本质,是数人为同一委托事项的代理人在被代理人作授权时,就应当把代理权授予数人,被授予代理权的数人应当都接受授权委托,共同为被代理人做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共同代理共同代理权的行使要求是共同行使代理权,即(1)每一个共同代理人都享有平等的代理权,地位平等2)共同代理权为共同代理人所共同享有,代理权是一个整体,如果被代理人将代理权分割给每一个代理人行使的,这构成数个代理而不是共同代理第二十五条、共同代理(3)代理权由共同代理人共同行使,由共同代理人共同的意思决定如果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人单独行使代理权,未经被代理人或者其他共同代理人承认的,构成无权代理,不发生代理的效果第二十五条、共同代理(二)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不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严格的无权代理仅指第一种情形,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上述三种情形第二十五条、共同代理无权代理的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行为人对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是,只要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就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第二十五条、共同代理(三)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表见就是表现,表见代理就是表现为有权代理的无权代理。

      其意义是第二十五条、共同代理(1)承认外表授权,外表授权是指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者假象,而事实上并没有实际授权,外表授权规则的适用,使表见代理的性质发生了变化2)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使善意相对人不因相信表见代理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3)保护动态交易安全第二十五条、共同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一是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二是相对人对行为人有代理权建立了信赖3)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4)相对人对此为善意且无过失第二十五条、共同代理表见代理发生以下法律效力(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2)表见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善意相对人主张撤销时,被代理人不得主张表见代理第二十六条复代理的紧急情况认定第二十六条、复代理的紧急情况认定 第二十六条 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第二十六条、复代理的紧急情况认定(一)复代理 复代理也叫转委托,与本代理相对应,是指代理人为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自己的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并由该他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复代理的紧急情况认定 被选定的该他人叫作复代理人(或者再代理人),其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另行委任代理人的权限,称为复任权,属于代理权的内容第二十六条、复代理的紧急情况认定由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人身信赖关系,代理人因此负有亲自执行代理事务,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代理事务的义务在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设定复代理:第二十六条、复代理的紧急情况认定(1)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不能亲自处理代理事务,如此下去又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时,法律允许进行复代理紧急情况是指代理人身患急病、与被代理人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代理人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就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况第二十六条、复代理的紧急情况认定(2)被代理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如果被代理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复代理,法律也允许复代理转委托产生的复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即复代理人,他们之间发生的代理关系,由他们自己负责第二十六条、复代理的紧急情况认定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仅就第三人即复代理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即复代理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对于被代理人直接与复代理人之间发生的代理关系,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复代理的紧急情况认定(二)紧急情况关于“紧急情况”的规定,原民通意见第80条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本条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列举了“疫情防控”第二十七条无权代理相对人善意的证明责任第二十七条、无权代理相对人善意的证明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对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行为人能够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无权代理相对人善意的证明责任 本条系将民法典第171条第四款“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行为人 本条规定以“善意推定”为基础,将相对人是否善意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无权代理人第二十七条、无权代理相对人善意的证明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只要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被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原则上可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而无权代理人只有能够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才能拒绝相对人的履行请求。

      第二十七条、无权代理相对人善意的证明责任该规定既实现了与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规定的贯通与呼应;又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14、1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条在善意相对人保护人上所采取的善意推定原则在规范体系上保持了一致第二十八条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第二十八条、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八条、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本条吸收民商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第13条的规定,对民法典第172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分配上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一)构成要件1.主观构成要件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对于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曾发生应要求相对人“无过失”还是“无重大过失”的争议。

      第二十八条、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司法解释最终选择了“无过失”这种意见,主要考虑在于:表见代理是以牺牲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代价实现交易安全保护的一项制度,在未将“代理权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规定为表见代理的一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如果仅要求相对人负担较轻的注意义务(无重大过失),被代理人通常会面临较为宽泛的受损害风险第二十八条、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因此,在仅以主客观两要件构造表见代理时,相对人无过失作为主观要件的构成要素之一,发挥着合理平衡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功用第二十八条、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2.客观要件存在外表授权,即存在有代理权授予的外观,代理行为外在表现上有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无权代理人以前曾经被授予代理权,或者当时拥有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权,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行为人的行为外表表明其有代理权,均可构成外表授权第二十八条、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实践中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书或者其他表明其具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等,通常被认为是构成外表授权这些理由形成了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第二十八条、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二)举证责任分配相比于民商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第13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本条第2款作出一个重大改动: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这一主观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这实质上要求,被代理人应当负责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这无疑意味着,表见代理制度中的善意相对人保护同样采纳了“善意推定”原则第二十八条、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这一规则使第172条关于表见代理情形下的善意相对人保护与民法典第170条关于职务代理情形下的善意相对人,在相对人保护思想及力度上保持了规范体系的一致性应当说,这是一个合乎内在体系的合理安排第二十九条追认的生效时间第二十九条、追认的生效时间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向相对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确认其追认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第二十九条、追认的生效时间 民法典没有对追认这类准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作出规定本条规定了应当直接依据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来确定生效时间,即追认、撤销以对话方式作出表示的,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第二十九条、追认的生效时间(一)对话方式对话,可以理解为当面以口头方式表达,地隔千里以沟通也属于对话式的意思表示除此之外,通过互联网,的视频、音频作出的意思表示,也属于对话方式。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在相对人了解该意思表示的内容时生效第二十九条、追认的生效时间(二)非对话方式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其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在到达相对人时,该意思表示才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并不是说空间的问题,而是表达意思的表示方式到达主义,是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以后发生效力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能够控制的范围,该意思表示生效第二十九条、追认的生效时间在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中,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也采取到达主义,具体情形分为两种(1)如果相对人已经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表意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取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意思表示生效第二十九条、追认的生效时间(2)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接收数据电文的特定系统的,表意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该意思表示生效这是指相对人的任何一个接收数据电文的系统接收该项数据电文,都构成到达除外条款是,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就按照其约定的时间作为该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

      汇报人:XXX感谢您的观看2022年xx月xx日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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