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机构员工管理制度.doc
12页金融机构员工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标准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局部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局部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五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那么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工作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九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十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二)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三)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以下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 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表,并严格保守有关国家秘密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守秘密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对上述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金融机构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本钱费用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第十六条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第十七条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金融机构不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金融机构不得自行解冻 第十九条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金融机构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金融机构不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管理制度xx-04-29 13:53 | #2楼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安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方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根本要素: (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 (二)监事会职责; (三)高级管理层职责; (四)适当的组织架构; (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当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 (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 (四)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 (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未设董事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履行董事会的有关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或监事应当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监事长是案防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高级管理层应当有效管理本机构案件风险,行长(或总经理等,下同)是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案防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专人负责,并研究制定年度案防工作方案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一名合规总监或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合规总监)负责本机构合规及案防工作合规总监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范围,岗位变动要按照监管管辖事前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合规总监向行长报告工作,同时向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合规总监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定期审查、检查和监督执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全面掌握本机构案防工作总体状况,并定期报告; (三)建立与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权责明确、报告路线清晰、运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合规部门)为案防工作牵头部门,将本机构案防工作组织实施作为其重要职责。
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其案防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定本机构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协调落实案防工作决策和年度案防工作方案; (三)收集汇总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本机构案防形势,确定案防工作重点; (四)催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切实履行案防职责,确保案防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五)跟踪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案防监管要求; (六)定期组织案防工作 第三章 制度及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的原那么,由具体业务部门发起制定业务制度和方法业务制度和方法应当覆盖全部业务流程,明确责任部门,确保员工理解掌握制度并明晰违规应当承当的责任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制度后评价体系,对各项制度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和业务开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确保制度涵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统一授信、分级授权制度以及前、中、后台职责明确、岗位别离、制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案件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适时、准确生成,对关键业务环节实时监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系统的平安性和稳定性。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符合本机构特点的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处置、问责以及整改、后评价等专门制度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和鼓励约束机制,确保业务开展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标准各级机构及其员工行为,防止因考核鼓励机制不科学诱发员工违法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