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docx
3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集团产品销售,提高集团成员市场竞争能力, 支持国民经济发展,规范我公司买方信贷业务,特制定 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编制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买方信贷是指:我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的产 品购买者提供贷款,其用途仅限于购买集团成员单位的 产品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贷款人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人是经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第二章 借款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履行借 款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独立法人第六条 借款人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所应从事的经营范围第七条 借款人经我公司或中介机构检查确认经营状况良好,资 信程度高并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足够的偿还借 款能力第三章 借款程序第八条买方信贷的申请必须由集团成员单位的销售部门提出, 借款人(即购货单位)按我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九条 我公司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以及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后,应对购货单位综合审查,包括实地调查等,并对借 款人、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债能力、还款能力、还款方式以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第十条审查合格后,借款人应支付所购货款 30%以上的首付款(特殊约定例外),存入我公司账户。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提供自有财产(包括房产、车辆、有价证券、 银行承兑汇票等)抵押、质押,或由具有代偿能力的第 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十二条借款人与我公司签订货款 70%以下金额的货款合同 还本付息按合同约定方式执行第十三条 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息,贷款人 应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利息第十四条 借款人欲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通知贷款人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五条 买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全部购货款的 70% (特殊约定例外)第十六条 买方贷款期限,根据购买产品的用途,及借款人实际 情况而定第十七条 买方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利率执行,但允许在规定范围内浮动第五章合同变更和终止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应由借款人、贷款人和保证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变更协议第十九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或丧失担保能力,借款人应及时 通知贷款人,同时提供新的担保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第二十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及时将抵押、质押 物品归还借款人,借款合同自行终止第六章债权保护第二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收入或经营状况、贷款的使用及抵押物的状况进行检查, 实行保证方式的,贷款人有权对保证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以及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质押物:1、 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2、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材料;3、 将抵押物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4、 与他人签订有损我公司权益的合同协议;5、 贷款挪做他用,未用于购买集团成员单位产品;6、 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担保能力,借款人又无法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7、 违反借款和抵押合同的其它行为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程未尽事宜参照我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 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