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训练范本.doc.docx
21页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训练范本 篇一: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样本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一二年 — 1 —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XX?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Times New 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 — 2 — 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7.当场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9.文书文号,即“X公( )字 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 )”处填写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管理、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网”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 ?”处填写年度;“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10.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的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
对外国人,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 — 3 — 名,必要时,注明汉语译名 11.文书中所称“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年龄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 12.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13.文书中所称“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14.文书中所称的“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指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15.文书中所称“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16.文书中“一案”的横线处填写案件名称,即违法嫌疑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加上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名称适用公安部印发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XX?72号) 17.文书中的“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情况 18.文书中的证据应当写明证据名称为保护证人,对外使用的文书中,证人证言可以不写明证人姓名 19.填写法律依据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
20.文书末尾应当按照要求写明出具文书的单位名称,并加盖该单位的印章 — 4 — 21.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 22.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内容可供选择,在使用中应当将不用的部分划去 23.文书中“□”表示其内容供选择,在选定的“□”中打勾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 24.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部分应当在相应的横线处写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名称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人民法院名称 25.各种清单中“编号”栏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按材料、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栏填写材料、物品的数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特征”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型号、颜色、新旧、规格等特点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角线划掉 26.附卷或者公安机关留存备案的文书应当由文书中列明的所有人员或者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文书,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必签名或者盖章 附卷的各种清单,应当填写“备注”或者“物品处理情况”栏。
其中,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中“物品处理情况”栏以及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中的“备注”栏应当填写移交涉案财物保管人员、返还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上缴国库、销毁等处理 — 5 — 篇二: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3、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 4、当场处罚决定书版心尺寸为125毫米×160毫米,文书中的存根版心尺寸为130毫米×225毫米,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尺寸,即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天头(上白边)37毫米,订口(左白边)28毫米,版心尺寸156毫米×225毫米误差不超过1毫米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使用文书是应当以其所在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在公安机关的名称 文书中“(办案单位印章)”、“(移送单位印章)”、“(被移送单位印章)”、“(传唤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印章)”、“(此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处罚机关印章)”、“(收容教育所印章)”、“(执行单位印章)”、“(银行印章)”、“(印章)”等处印制时不印制文字,填写时由单位加盖印章 7、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听证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首页内容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纪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9、文书中仅注明填写格式,使用文书时需要办案人员填写齐全的文书文号,如“公()行移字〔〕第号”、“公()检字〔〕第号”等,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小括号“()”处填写供你管具体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信”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 中括号“〔〕”处填写年度;“第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注明的“编号:”栏在印制文书时按先后顺序印制序号,办案人员不再填写 10、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属少数民族的,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民族文字姓名属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此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文字姓名 11、文书中所称“年龄”和“出生日期”都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出生日期”除有特别说明的以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 12、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13、文书中所称“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14、文书中所称“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15、文书中法律依据的填写应当写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 16、文书中的“案由”是指行政案件的类别,比如盗窃、赌博等 17、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内容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记录时,每段应当以“问”、“答”为句首开始,回答的内容以第一人称“我”记录。
18、文书存根中“办案单位”栏填写具体承办该案件的单位的名称承办人”、“批准人”、“填发人”栏,分别填写该文书的承办人、批准人、填发人的姓名填发日期”栏填写制作该文书的年月日 19、各种清单、凭证中“编号”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按物品(文件)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物品的品牌和型号特征”栏填写物品的颜色、新旧等特点 20、多联式文书中的当事人签名栏,仅在制作附卷联时印制,由当事人填写并注明具体日期,作为送达的依据,其他送达当事人的各联,不需要印制当事人签名栏 21、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收缴五品清单在使用时,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上述文书(不含当场处罚决定书)中的“承办人”栏由承办人签名 22、文书中的存根部分在文书使用后应当集中保管 二、具体要求 23、受案登记表(式样一)市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案件时所使用的文书案件”是指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送等案件的报案时间”栏填写报案的年月日时分报案方式”栏填写口头报案、书面报案、报案等报案方式 “报案人”包括控告人、投案人员、扭送人员。
“简要案情”栏填写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法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后果和现状;有受害人的,要写明受害人、受害情况、损失物品、数量、特征等要素违法嫌疑人时单位的,要填写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受案意见”是行政案件承办人根据案情,在初步确定案件性质、管辖权限和是否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等情况下,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受案审批”是办案部门负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所提意见进行审核,并决定受理或者不受理 24、不予处理决定书(式样二)应当在“报称的”后面横线处填写案由,比如“盗窃”我们经审查认为”后面横线处填写不予处理的理由,不予处理的理由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的内容填写 25、移送案件通知书(式样三)市公安机关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时所使用的文书 移送案件通知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移送单位名称,以下内容依次填写移送案件的受案时间、案由、移送案卷的页数以及其他证据 26、申请回避审批表(式样四)中“申请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