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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页安全经验分享活动之四安全经验分享活动之四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o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o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o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o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法律责任 o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万元以下罚款:o(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o(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o(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o(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o(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o(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o(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o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下罚款o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法律责任o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o(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o(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o(三)谎报火警的;o(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o(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法律责任o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o(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o(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火的o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下罚款:o(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o(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o(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o(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的;o(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o(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第七章 附 则o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o(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等o(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避难、逃生的产品o(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o(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宗教活动场所等o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结束语结束语谢谢大家聆听!!!谢谢大家聆听!!!13。
